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回族人口共计350多万人,仅次于壮族和维吾尔族人口。甘肃、宁夏是回族聚居地区,成为成立省级自治区的首选地。党中央高瞻远瞩,为了回族人民的未来发展前途,于1954年9月将宁夏省建制撤销,并入甘肃省。10月,国家民委向中共中央提出《关于拟在西北回族聚居区建立回族自治区的请示报告》。1956年2月,中央同意国家民委的报告,倡议在甘肃省东部地区筹建一个省级回族自治区。中共甘肃省委和省人委(政府)积极响应中央的倡议,并于同年5月开始,就筹建回族自治区的问题,在全省党内外进行广泛讨论、协商,做了大量细致的调研工作。1957年召开的甘肃省人委和省政协联席会议对中央的倡议表示拥护,并提出在甘肃省东北部建立一个省级回族自治区即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方案。同年5月27日、28日,全国政协第42次常委扩大会议对甘肃省的方案表示赞同。6月7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51次全体会议上,国家民委副主任汪锋作《关于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7月4日,周总理向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提交《关于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的议案》。7月15日,会议批准该议案。与此同时,1957年11月5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作委员会成立,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中央任命汪锋为工委第一书记,书记处书记为李景林、刘格平、甘春雷、马玉槐、罗成德。1958年3月,中共宁夏工委由北京迁宁夏办公。1958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银川召开成立会议,宣布国务院任命的筹委会组成人员。刘格平任主任,马玉槐、吴生秀任副主任。其间,中共中央书记处还听取了中共宁夏工委和自治区筹委会关于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邓小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今后工作提出希望并作出了指示。
1958年10月24—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银川隆重召开。25日,大会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他们是:主席刘格平(回族),副主席马玉槐(回族)、吴生秀、王金璋、王志强(回族)、马腾霭(回族);选举郝玉山、黄执中、李景林、马信(回族)等35人为委员。宣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特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林伯渠,率中共中央代表团专程前来祝贺。林老在成立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汪锋、刘格平都讲了话。大会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刘少奇委员长、周恩来总理发了致敬电。会上还宣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解放军有关部队以及兄弟省区的贺电。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祝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的社论。10月31日,《宁夏日报》发表题为《高举旗帜 乘胜前进》的社论。(www.xing528.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设银川,下辖银川市、固原专区、吴忠市和永宁、贺兰、惠农、平罗、陶乐、宁朔、灵武、金积、盐池、同心、中宁、中卫、固原、西吉、海原、隆德、泾源等17县。其中银川市、贺兰、永宁、惠农、平罗、宁朔和中宁7市县地处贺兰山东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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