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明与知智之辨: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明与知智之辨: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语文学上,“知”与“智”声韵并同而互通。今本《老子》“明”的十二次出现,其中三次是以“曰明”的形式,是在哲学范畴的意义上的界说,其中两次又都以“知”为称。河上公注释“归根第十六”时称,“能知道之所常行,则为明”。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必要重提第三十三章的“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这里的“智”虽然并不意味着某种绝弃,但也不尽是道家意义上的“智”。

明与知智之辨: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严格说来,“知”的议题之于道家,葆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层次感。道家既不是一味地“反知”,也没有一味地“反智”。上引黄老帛书《经法》一篇,不仅言说了某种“见知之道”“见知之稽”,也还正向地倡行一种“公”意,说“无私者智,至智者为天下稽”。《老子》中更有所谓“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第三十三章)的讲法。甚至,今本《老子》第十八章的“慧智出,有大伪”一句,也不曾出现在郭店楚墓竹简《老子》丙组的相同段落之中。

在语文学上,“知”与“智”声韵并同而互通。新近出土的早期《老子》文本,或以“知”,或以“智”的单一样貌出现,并不存在如今本中“知”“智”二字共存与分属的用例。然而,在思想史的视域中,先秦道家又确实存在一种意义上的“知智之辨”,这种“知智之辨”指的是,道家在语词的表象上之于“知”(抑或“智”)的否定,也同时意味幽深地旨在传达一种道家意义上的“智”,它较多地以“明”的观念见诸文本。

今本《老子》“明”的十二次出现,其中三次是以“曰明”的形式,是在哲学范畴的意义上的界说,其中两次又都以“知”为称。它们分别是第十六章的“复命曰常,知常曰明”(帛书乙本作“复命常也,知常明也”),以及第五十五章的“知和曰常,知常曰明”(郭店本、帛书甲本作“和曰常,知和曰明”,帛书乙本作“和曰常,知常曰明”)。河上公注释“归根第十六”时称,“能知道之所常行,则为明”。我们说,《老子》文本中的“明”,首先即一个广义的认知范畴。文中不仅以“知”规范其疆界,也继而在一种显明的认知意义上以“见小曰明”(第五十二章)界说它。《文子·道德》说:“执一者,见小也,见小故能成其大也。……一也者,无适之道也,万物之本也。”在《文子》这里,所谓“见小”,无非是指“见道”或“执道”,《老子》文本也不止一次以“小”称“道”,如第三十二章说“道常无名,朴虽小”,第三十四章说“常无欲,可名于小”。据此,“见小”的语义似乎也与“知常”“袭常”相当。(www.xing528.com)

不止于此,《老子》第十章今本作“明白四达,能无为乎”,参酌帛书乙本和汉简本,此句原作“明白四达,能毋以知乎”。关于这处异文,《文子·道原》有“真其实知,而不以曲故自持,恢恢无心可谋。明白四达,能无知乎?”的讲法,《淮南子·道应训》也有如下的转引:“故老子曰:‘明白四达。能无以知乎!’”由此可见,这一章的“明白四达”也是专门针对道家意义上的“智”的情状的描摹,“明”与“知”两范畴间具有更普遍的关联。进而,结合《老子》诸章,这里提及的“不以曲故自持”,其实正是对于“无以知”“毋以知”,乃至“无知”的解释,具体地说,道家意义上的“智”旨在消除那种溢出限度之外的知巧和思虑,《韩非子·解老》说:“故视强则目不明,听甚则耳不聪,思虑过度则智识乱。”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必要重提第三十三章的“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这里的“智”虽然并不意味着某种绝弃,但也不尽是道家意义上的“智”。不同于一般性的外在认知,道家意义上的“智”、道家话语中的“明”,在相当的程度上指示一种向内且之于自身的维度。或许正因如此,王弼以降的诸多注释,无不标示“明”超“智”之上的层次性,而并不以两者相并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