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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礼法之间的同与异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个意义上,礼、法同源,都带有原始社会的印记,但相较于指向“天人之际”的礼,处理“人际之间”的法,实更具社会性与现实性。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一语道出了礼、法外延的同与异。礼义与法度同具仪表之性质与作用,其间的差别在于,“法”规范的是全民的行为,较规范“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更具普遍性。

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礼法之间的同与异

1.礼、法字义探源

(1)神性意涵

根据汤勤先生词源学方法的考察,“事神致福”[10]的“礼”,和“解触不平”[11]的“法”,其初始含义都充满了神性。[12]“礼”字最早出现于殷商的卜辞,原指礼器,王国维在《观堂集林·释礼》中对“礼”字的原型作了一番考证,指出“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13],人们(主要是统治者贵族阶级)有意识地用玉器表达对上帝的敬意,以祈愿天命的护佑。“灋”是“法”的古字,是一种本性中具有辨别是非曲直、能触不平之能力的神兽,[14]当人们发生冲突时,便透过“灋”做一公正的评判,“灋”是先民分判对错的标准。殷商时期“礼”“法”运用范围虽不相同,但其字源所蕴含的神性意义,共同揭示了民智未开的先民们,尝试追寻超人类的力量来解决人类问题的思维模式。在这个意义上,礼、法同源,都带有原始社会的印记,但相较于指向“天人之际”的礼,处理“人际之间”的法,实更具社会性与现实性。

(2)社会性意涵

随着民智日开,周初“人文的转向”[15],使礼、法由神化走向了世俗化的阶段,突出了礼、法的社会功能及其在人事上的意义。《礼记·表记》分析殷、周两代的差异云: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

殷周之际“人文的转向”,就在“事鬼神”的宗教信仰与“尊礼尚施”的人文建构之间。周人将殷人注重天神意志的意识形态,转向至人道与人文建构的关怀。这是一个重要的转向,彰显出周初以“人”为主体的理性自觉。

若就礼、法的来源与社会功能来看,他们的根源同样源自上古习俗,在功能与目的上也具有一致性——“定分止乱”。[16]周人的“法”之内涵与“刑”相近,如《国语·鲁语上》:“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此时“法”尚未脱离“礼”,而是作为“礼”的辅助工具。礼、法早已并行于三代的实际政治社会生活之中,并没有后来儒家法家相互攻诘的情形。

春秋战国时期,为了解决“周文疲弊”“礼崩乐坏”的问题,“法”的意义逐渐被突显了出来,如齐桓公的“修旧法”,已从制度、法度层面去诠释,不再局限于刑罚。至《管子》,“法”更具备了“礼”般“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的意义与规模,如:

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

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www.xing528.com)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嫌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禁藏》)

“法”不再附庸于“礼”,而是扩大至全国性的规章制度的规模,成为另一种新的人文建构的思索根基。

2.礼法关系

(1)礼法差异

礼、法的究极目的皆在“定分止乱”,但两者之间仍有着必须去厘清的差异。首先,就施用对象与层面而言,“礼”虽是周人治国的庞大体系,但“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其施用的主要对象是贵族统治阶级,是贵族阶层行动举止、待人接物的行为规范。“法”则是春秋战国时期,因应着礼崩乐坏、宗法制度瓦解而新兴的治国体制,其施用对象扩大至整个天下,“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成为统治者一民、使下、施行赏罚的客观标准。

再者,就礼、法思维的内在本质来看,“礼”的实质是“德”,指向人之为人的本质,强调主体的道德修养,故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而“法”的实质为何呢?马王堆帛书《经法·道法》:“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是非者也。”《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以衡量器物喻法的思维,若从历史背景而言,应当和齐国重视工商业的发展有关;若进一步从哲学思维来看,则呈现出“以物为法”(《管子·心术上》)的思维倾向。不同于“礼”之以“德”为实质而强调“人”作为道德主体的反身性,它展现出另一种思维意向——由“国”(或“国君”)的角度去思虑,指向君主统治整个天下的实用与客观意义,是以突出了“法”的客观性、公正性、恒常性与可操作性,及“富国强兵”的现实目的。

(2)礼法相辅

《管子·形势解》曰:“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一语道出了礼、法外延的同与异。礼义与法度同具仪表之性质与作用,其间的差别在于,“法”规范的是全民的行为,较规范“尊卑”贵贱等级秩序的“礼”更具普遍性。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社会变动,表现为“法”地位的上升,并得到了传统“礼治”社会的认可,但始终未能完全取代礼,礼、法仍然各自有着自己的适用空间,是以礼法先后的问题,在《管子》中有着“礼出于法”(《权修》)及“法出于礼”(《正世》)两种矛盾的主张。这些矛盾的主张反映了《管子》中不同家派的思维,但不论是哪一种主张,都不再把礼与法对立起来,而是看见了两者在目的取向上的一致性。诚如白奚先生所言:

《管子》的主流思想是法家,“法”被称为“天下大仪”“天下之至道”,要求“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但同时又承认“礼”对于治理国家也是至关重要的、必不可少的。《五辅》曰:“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肯定了礼对于维护等级秩序的重要意义。《牧民》称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即维护国家统治的四大绳索,在其他篇章中也常可见到礼与仁、义、乐等并列的情况。可见《管子》所谓礼,从广义上讲实包括礼、义、仁、乐、廉、耻等儒家提倡的道德规范,礼法并用,实质上也可以说是儒法并用。[17]

春秋战国时期存在着“法治”与“礼治”之争,儒、法两家曾因而针锋相对、争论不休。但实际上,当时成文法的另一种功能正是对礼治的一种补充,并没有因为成文法的制订而对礼治产生太多不利影响,两者并非根本对立的统治体系。“法”制的建立,来自于“礼”制的转型。礼法之间的一体性在稷下黄老学派,乃至后代政权“阳儒阴法”的实践中,都有着鲜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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