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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良夫毖》的渊源与解读,来自《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宁镇疆《国语·齐语》《管子·小匡》内容大部雷同,用现在古书体例研究的常用语来说,可称为“互见”或“重文”。设之以国家之患而不疚。此与《齐语》的“召而与之语”、《史记·殷本纪》的“得而与之语”可以说基本一致。其中的“听其言,迹其行”,也当是与《齐语》的“召而与之语”、《殷本纪》的“得而与之语”、《文王官人》的“方与之言”类似的考察言论之法。

《芮良夫毖》的渊源与解读,来自《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

宁镇疆

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

国语·齐语》《管子·小匡》内容大部雷同,用现在古书体例研究的常用语来说,可称为“互见”或“重文”。本文拟讨论的是其中关于举荐贤才的所谓“三选”之法,为论述方便计,兹将两篇内容俱列如下:

桓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选,选其官之贤者而复用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惟慎端悫以待时,使民以劝,绥谤言,足以补官之不善政。”桓公召而与之语,訾相其质,足以比成事,诚可立而授之。设之以国家之患而不疚。退问其乡以观其所能,而无大厉,升以为上卿之赞。谓之三选。国子、高子退而修乡,乡退而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伍,伍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也。[1]

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维顺端悫,以待时使,使民恭敬以劝。其称秉言,则足以补官之不善政。”公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乃召而与之坐,省相其质,以参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时。设问国家之患而不肉,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高子国子退而修乡,乡退而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管子·小匡》)

以上两篇文章关于举荐贤才的所谓“三选”,其实就是指选拔贤才要分别经过乡里推举、官长举荐、君主亲自考核等三个步骤[2],这显示了古代于举荐贤才之程序上是极严格的。笔者认为,这里的“三选”,尤其是第三选,即通过与贤才的交谈、察其言论来考察对方,如所谓“召而与之语,訾相其质”(此为《齐语》文;《小匡》作“召而与之坐”,“坐”字味同嚼蜡且流于想当然,当系后人妄改)云云,其实是古代重要的选人之法。类似记载见《史记·殷本纪》。该篇提到武丁得傅说的过程,其中有“得而与之语,果圣人,举以为相,殷国大治”这样的记载,所谓“得而与之语”与《齐语》的说法基本一致。我们今天已很难知道史公此处的文献来源,但就其“得而与之语”与《齐语》表述的一致性看,这应该不会是史公的想当然之语,而当是有着确凿的文献依据的。更重要的是,这则例子出现于武丁得傅说这样在古代具有典范意义的“举贤”例子中,这应该也不会是巧合:它昭示这种“得而与之语”的言论考察,几乎是早期考察贤才的必由步骤。这样的步骤,其实就是古代的“官人”术,而我们在这样的“官人”术中,也同样发现了这样的言论考察。

关于古代的“官人”之术,以《大戴礼记·文王官人》和《逸周书·官人解》论述最为详致。两篇文章同样也属“互见”关系,内容大致相同,而就完整性来说,尤以《大戴礼记》为甚,内容较之《逸周书》也稍多。这两篇文章的性质,前人谓即“周家官人之法”[3]。具体来说,就是提出从六个方面全面考察一个人,即观诚、考志、视中、观色、观隐、揆德,然后再“因方而用之,此之谓官能也”(此《大戴礼记》语,《逸周书》无),正扣“官人”之题。至于这么做的目的,《大戴礼记》后面的“任七属”中已说得很明白,即“先则任贤”,其为举贤任能可谓昭昭明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六个方面的“官人”之法,其中的“考志”就是通过考察言论达成的,我们在这一条中也恰恰发现了我们上文讨论比较多的表述模式:“二曰方与之言,以观其志。”此与《齐语》的“召而与之语”、《史记·殷本纪》的“得而与之语”可以说基本一致。《文王官人》篇已说如此察人的目的是“任贤”,《齐语》中桓公的“三选”之法也是为了举贤,《史记·殷本纪》的例子更是出现在武丁得傅说这样经典的举贤例子中,这再次说明这种考其言行的“官人”之法是早期举荐贤才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文王官人》篇中,所谓“方与之言,以观其志”仅仅是六法之一,而单是这一法的文字篇幅就将近五百字,详细讨论诸如“日益”“日损”“有质”“无质”“平心而固守”“鄙心而假气”“有虑”“愚赣”“洁廉而果敢”“弱志”“质静”“始妒诬”“治志”等十三种情况,分类之细,论述之委曲,都让人叹为观止。就此而言,《齐语》《史记·殷本纪》中所见不过是吉光片羽、只鳞片爪,而《大戴礼记·文王官人》《逸周书·官人解》等篇才是这种观念的“大本营”。当然,一旦我们明确此二篇是“官人”之法的大本营,则对上述《齐语》与《小匡》之间的文字歧异,也会有正确的判断。如《齐语》云“设之以国家之患而不疚”,而《小匡》作“设问国家之患而不肉”,“疚”与“肉”差别明显。韦昭注《齐语》云:“疚,病也。豫设以国家之患难问之,不病不能也。”而学者注《管子》径自以《小匡》为是,注云:“其人既可,将立之,又时设问国家之患,以知智谋之深浅,不直相其骨肉而已。肉者,所谓皮相也。”[4]其实,在《逸周书·官人解》六征的第一征中有这样的话:“设之以谋以观其智。”[5]其第二征中又言:“设之以物而数决,敬之以卒而度应,不文而辩,曰有虑者也。”[6]两句俱言“设”,其实即韦注所说的“豫设以国家之患难问之”,或者依《逸周书·官人解》,对要考察的人,要么问之以“谋”,要么问之以“物”,来考察他们的反映或回答。准此,对于上述《齐语》与《小匡》之间“疚”与“肉”的差异,显当以前者为是,理解为“不病不能”,而《小匡》的“肉”当系误讹,至于学者所谓“骨肉”“皮相”释,无疑就更加离题万里了。

另外,说到举贤及尚贤,《墨子》一书更是辟有专篇,而我们在墨子关于举贤的论述中,其实也能找到上述“官人”之法的蛛丝马迹。《墨子·尚贤中》云:

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是以民皆劝其赏,畏其罚,相率而为贤。是以贤者众,而不肖者寡,此谓进贤。然后圣人听其言,迹其行,察其所能而慎予官,此谓事能。故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凡所使治国家、官府、邑里,此皆国之贤者也。

其中的“听其言,迹其行”,也当是与《齐语》的“召而与之语”、《殷本纪》的“得而与之语”、《文王官人》的“方与之言”类似的考察言论之法。可资证明的是,墨子所说“察其所能而慎予官,此谓事能”,强调“能”,而《大戴礼记·文王官人》下文提及“九用”时也说“因方而用之,此之谓官能也”——“事能”与“官能”,其义一也。此外,墨子还提到对考察合格的人才使用,如“可使治国者,使治国。可使长官者,使长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而《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最后讲到对于考察合格人才使用原则的“九用”中亦有“平仁而有虑者,使是治国家而长百姓;慈惠而有理者,使是长乡邑而治父子;直愍而忠正者,使是莅百官而察善否”,这里的“治国家”“长乡邑”“莅百官”与墨子的“治国”“长官”“治邑”可以说完全一致(次序微有差异)[7],充分说明了墨子所讲同样是古代的“官人”之法,这与上述《齐语》《殷本纪》《大戴礼记》的记载都是相通的。这也说明,古代诸如“与之言”“与之语”的“官人”、举贤之法,既可以说久有源流,也可以说在古代是流传很广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晚近新发现的出土材料中,也发现了与上述《齐语》《小匡》《殷本纪》《文王官人》《官人解》类似的“官人”之法。试看清华简《芮良夫毖》下面几句文字:

恂求有材,圣智勇力。必探其宅,以貌其状。身与之语,以求其上。

这几句明显也是讲举荐贤才[8]的,其中“恂求有材”尤可证。需要关注的是其中“身与之语,以求其上”,这两句没有释字疑难,但此前学者的理解较少深中肯綮者。其实,这两句的意思同样是说对于举荐过来的贤才,君王要亲自与之谈话,察其言论,即所谓“身与之语”。所谓“身与之语”云云,与《国语》《管子》《史记》《大戴礼记》《逸周书》所谓“召而与之语”“得而与之语”“方与之言”又是绝类[9]。《芮良夫毖》还提到如果考察合格,就“以求其上”,这里“上”应该是使动词,使居上位的意思。这与《齐语》的“升以为上卿之赞”、《小匡》的“登以为上卿之佐”亦相一致。[10]所谓“上卿”,已经足以昭示《芮良夫毖》下句“以求其上”之“上”字的意蕴了。《芮良夫毖》与上述文献的关联,再次说明古代关于举荐贤才的“官人”之法流传是很广的。

当然,一旦我们厘清《芮良夫毖》等篇与《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的关系,会为我们理解《芮良夫毖》“身与之语,以求其上”前面的“必探其宅,以貌其状”一句提供准确的文献背景。这两句尤其是前一句“必探其度”,迄今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学者或以为“探”字早期材料未见,指其相对晚出。[11]其实,这两句夹在“恂求有材,圣智勇力”和“身与之语”之间,同样也应该与举荐贤才的“官人”之法有关。“必探其度”,其中之“度”整理者原释“宅”,但无说。王瑜桢认为释“宅”不准确,主张释为“度”,并引《左传·昭公十二年》“思我王度”为证,认为“简文这一段都是在说明寻求人才的条件,因此君主务必探知人才的器度才能”。所谓“器度”一语,颇为抽象,亦觉未安。其实,《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的一处表述或许会对此字的释读提供参照。该篇观人六法的第一法中,有这样的句子:“探取其志,以观其情。”[12]所谓“探取其志”应该是与《芮良夫毖》“必探其度”最接近的辞例。但作为“探”的宾语,一则为“志”,一则为“宅”,何者为是?《芮良夫毖》对应“宅”的字为楚文字中常见字形,目前以释“宅”和“度”较为常见,两字读音也很接近,经书中古文常作“宅”,而今文多作“度”。这恐怕也是整理者释为“宅”和王瑜桢释为“度”的缘由。其实,《文王官人》的“志”读音与它们也很相近。考“宅”字上古音属定母铎部字,“志”是章母之部字。声母同属舌音,韵部之、铎为旁对转。我们认为,《芮良夫毖》此字确以释“度”为佳,但王瑜桢“器度”的理解则恐又偏离了正途。其实,参考《文王官人》的“志”,“度”当理解为“意度”或“谋”。“志”与“谋”或“意度”均属心智语汇,明显较“器度”更近。更重要的是,古文献中“度”训为“谋”或“意度”较为多见。《书·吕刑》“何度非及”、《诗·大雅·皇矣》“爰究爰度”其中之“度”,均以释“谋”为常。《大戴礼记·五帝德》:“三王用度。”王聘珍亦解“度”为“意度”,《楚辞·九章·惜往日》“君无度而弗察兮”,前人解其中之“度”又为“心中分寸”。[13]《芮良夫毖》中“必探其*”,作为“探取”的宾语,“*”肯定是名词,故此字仍当以释“度”为优,理解为“谋”或“意度”。我们推测,《文王官人》的“志”,由于读音与“宅”“度”接近,其实不过是用另一个更好理解的心智语汇“志”来代替罢了。该篇反复言之的“考志”“观志”“弱志”“治志”“诚志”,等等,充分说明“志”在考察一个人时所起的重要作用。所谓“志”,即“度”或“意度”。[14]《芮良夫毖》篇下文还云:“不秉纯德,其度用失营。”其中之“度”字与前同形,整理者释为“度”,其实读为“志”亦可:前面强调“不秉纯德”之“德”,后面接着说其“志”如何如何,“德”与“志”,都属心智语词。整理者在注释这一句时,还专门引到了《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篇“烦乱之而志不营”及卢辩注“营,犹乱也”[15]。整理者主要想解释“营”。但请注意,所谓“烦乱之而志不营”,而上文提到《芮良夫毖》有云“其度用失营”,如若将其中的“度”替换为“志”,即“其志用失营”:一则为“志不营”,一则为“志用失营”,辞例可谓极为接近。总结上述讨论,我们认为《芮良夫毖》的“必探其度”,其具体意思就是通过“探度”即“探志”,也就是弄清一个人的内心所思、所想来详细考察一个人,用大戴的话说即“考志”,这依然是“官人”之法。下一句的“以貌其状”,“貌”字整理者原释为“亲”,后来陈剑改释为“暴”,读为“貌”[16],广为学者所引述。陈氏改释从文字学上说,证据已很充分。现在我们也可以据《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篇为陈氏之说补充点文献方面的证据。此篇“官人”之法的第二条中提道:“其貌直而不侮,其言正而不私。不饰其美,不隐其恶,不防其过,曰有质者也。其貌固呕,其言工巧,饰其见物,务其小征,以故自说,曰无质者也。”下文还称“多稽而俭貌”是“质静”。在第五条的“观隐”之法中又说“面宽而貌慈”是“隐于仁质也”,“观忠尽见于众而貌克”是“隐于交友也”。第六条的“揆德”之法中又说“饰貌者不情”。如此种种,看来在古代的“官人”之法中,对于一个人的“貌”与其品性、质量之间的关联有详尽的考虑。或者说由于“饰貌”和“隐”的原因,仅仅看一个人的“貌”还无法准确判断一个人的质量。由此我们再来看《芮良夫毖》的“必探其志,以貌其状”——如果能探知一个人内在的“志”,无疑就有利于“描绘、形容、表现出其‘状’”[17],可谓文从句顺。尽管《文王官人》篇之“貌”多系名词,而《芮良夫毖》的“以貌其状”之“貌”实为动词,但它们关注的问题无疑是有很大共性的。顺便说一句,《芮良夫毖》所谓“必探其志,以貌其状。身与之语,以求其上”这样的“官人”之法,重视一个人的质量与外貌之间的复杂关系,而且非常强调考察一个人的“言”,而我们发现另一篇同样打上“芮良夫”标签的文献,对此也有惊人一致的表述,《逸周书·芮良夫解》云:

我闻曰:以言取人,人饰其言。以行取人,人竭其行。饰言无庸,竭行有成。惟尔小子,饰言事王,寔蕃有徒。王貌受之,终弗获用。面相诬蒙,及尔颠覆。

所谓“以言取人,人饰其言”“饰言事王”,既说明“言”的欺骗性,也说明察言的重要性。而所谓“王貌受之”,同样提到“貌”,即指王受到伪饰之“貌”的迷惑而任用这样的人,最终“面相诬蒙,及尔颠覆”。这两篇讨论的话题可以说有惊人的相似性。《逸周书·芮良夫解》一般认为系芮良夫劝谏厉王之语,而《芮良夫毖》公布之后有不少学者怀疑其为芮良夫作。就两篇所涉察人、官人之法的一致性上看,我们认为《芮良夫毖》作为芮良夫的作品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

另外,顺便要提到,《芮良夫毖》在“必探其宅”句前,还有“和专同心,毋有相力攵”两句。其中之“力攵”整理者认为当读为“负”[18],学者后来结合郭店简材料主张释为“饰”,意为“巧饰”[19]。今按,后说是。可资证明的是,《文王官人》篇多处亦提到考察一个人要注意其“饰”的问题。如上举第二条中的“不饰其美”“饰其见物”(亦见第五条),第五条中还有“人有多隐其情,饰其伪”,第六条还有“饰貌者不情”,最后总结时又说“伪饰无情者可辨”,均是其例。更重要的是,“揆德”一条中还提道“合志如同方,共其忧而任其难”云云是“交友”[20]之道。所谓“合志”“同方”“共其忧”与“毋有相力攵”前的“合专同心”更相一致。然则,所谓“合专同心,毋有相饰”就是说要同心合力,不应有所伪饰。因此,下面的“必探其宅,以貌其状。身与之语,以求其上”不过是就如何破除伪饰,得其本真,从而达到准确选人而提出的具体“官人”之法。

由上述所论看,关于古代“举贤”的“官人”之法,《国语·齐语》《管子·小匡》甚至《史记·殷本纪》,都有不同程度的记载。当然,作为“官人”之法的专篇论述,还是要以《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或《逸周书·官人解》篇为“大本营”。清华简《芮良夫毖》相关文句同样也属“官人”范畴,因此也只有放到《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或《逸周书·官人解》这样“官人”文献背景下,才能获致正确的理解。如果《芮良夫毖》为西周芮良夫的作品可信,则其与《大戴礼记·文王官人》《逸周书·官人解》《国语·齐语》《管子·小匡》甚至《史记·殷本纪》等篇在“举贤”或“官人”之法上的关联,对于我们重新认识这些文献的材料来源及年代学特征,都是非常有价值的。

【注释】

[1][战国左丘明著,[三国吴]韦昭注,胡文波校点:《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55页。(www.xing528.com)

[2]对于“三选”,韦注谓:“谓乡长所进,官长所选,公所訾相。”陶鸿庆则认为“三选”分别是“令官长选官之贤者而复之”、公省相其质、退而察问乡里(黎翔凤撰:《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22页)。就三选所经过的范围看,无论是韦注的“乡长所进”还是陶氏的察问乡里,都说明乡一级的考察是存在的。

[3]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57页。

[4]黎翔凤撰:《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17页。

[5]《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此句作:“挈之以观其知。”

[6]《大戴礼记·文王官人》“设”字作“执”,当系误讹。参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三,“大戴礼记下”之“执之以物”条及裘锡圭《古文献中读为“设”的“埶”及其与“执”互讹之例》,见《裘锡圭学术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册,第451页。

[7]《左传·襄公十五年》提到公子午等人分任令尹、右尹、大司马、左司马、右司马、莫敖、箴尹、连尹、宫厩尹,可以说从冢卿到基层官员一应俱全,因此,《左传》引君子的评价说:“楚于是乎能官人。”亦属“官人”。《左传》所记虽是楚国官制,但就其记载官制从高到低的系统性来讲,确可佐证《大戴礼记》《墨子》中所谓“治国”“长官”“治邑”的说法非虚。

[8]王瑜桢曾依文义将《芮良夫毖》分成若干段,此处属王氏所分第四段,其文义即总结为“毖王与重臣应当德举贤”(参王瑜桢:《〈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芮良夫毖〉释读》,见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6辑,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184页)。曹建国总结这几句所在的段落也说:“这段简文是说要同心协力,并求推荐贤才。”参曹建国:《清华简〈芮良夫䛑〉试论》,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9]子居认为此“身与之语”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的“左师闻之,聒而与之语”相近(参子居:《清华简〈芮良夫毖〉解析》,载“孔子2000”网),可以说并没有找到此处文句的准确出处,因此理解上也就存在这种隔膜。

[10]李学勤先生认为《小匡》的“佐”当系对《齐语》之“赞”的“浅明”化改换,参李学勤:《古文献丛论·〈齐语〉与〈小匡〉》,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176页。

[11]子居:《〈芮良夫毖〉解析》,载“孔子2000”网2013年2月。

[12]《逸周书·官人》作“复征其言,以观其精”,所谓“复征其言”云云,当系误讹,因为与下文的“方与之言”明显重复。

[13]以上及更多辞例,可参宗福邦等主编:《故训汇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96页。

[14]这也提醒我们,出土文献中很多释为“度”的,读为“志”可能也是合适的。像最新的证据,清华简七《子犯子余》篇蹇叔的话有“凡民秉度端正僭忒”,其中之“度”亦与上述《芮良夫毖》所谓“探取其*”之“*”同形,“度”为整理者所释(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七)》,中西书局2017年版,下册,第96页)。其实,此处读为“志”也很合适:“凡民秉志端,正僭忒。”非常明顺。

[15]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152页。

[16]陈剑:《清华简(伍)与旧说互证两则》,载“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5年4月。

[17]参上揭陈剑文。

[18]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三)》,中西书局2012年版,第151页。

[19]邬可晶:《读清华简〈芮良夫毖〉札记》,见中国古文字研究会、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古文字研究》第30辑,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408页。

[20]大戴作“至友”,此从《逸周书·官人解》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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