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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以身先行,令尊于君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申、韩都一致认为,法令是官定的,它象征着公权力与人君的尊威,以人君为代表的政府,就是法令的制定、执行与推动者。[40]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立法者应率先奉循法令,法令的推行才有说服力与公信力,其成效也才能得到保证,“令胜于身,则禁行于民”。把人君也纳入法令的管辖范围之内,清楚讲明,也彻底宣示了法令的尊严高于人君,法令也管理人君,而不只是管理臣民或维护人君的尊严与权益。

齐文化与稷下学论丛:以身先行,令尊于君

这样温润的平衡精神,在稷下之作的《管子》中,充分显现为其对法家苛硬法论的改造。《管子》被列为“尚实派”法家,关键就在它宏大包容,在尚法、重法的理论中多了不少温润的元素。在“法”的尊严下,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做了平等考虑。《版法解》说:

明君兼爱以亲之,明教顺以道之……兼爱无遗,是谓君心。必先顺教万民乡风,旦暮利之,众乃胜任。[39]

“明教顺以道之”“顺教万民乡风”就是《经法》《十大经》所说的“文教”与“德恩”,也就是对民心接受度的培成与考虑,因为它关系着法令执行的成效,希望“众乃胜任”。

这样的思维尤其显现在对法令根源与执行的讨论上。商、申、韩都一致认为,法令是官定的,它象征着公权力与人君的尊威,以人君为代表的政府,就是法令的制定、执行与推动者。在法家尊君的前提下,君威与公权力几乎是画等号的。立法的宗旨,固在断是非、持公道,也在维护君权、君威,保障人君的利益。因此,法家尽管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从来不谈人君犯法的问题。《管子》却不同,它不但说“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也同时说:

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40](www.xing528.com)

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41]

法令的尊严高于人君。又说,赏罚如果“信而不行”,那一定是立法、执法者“不以身先之”。在《法法》作者看来,法令的制定,当然来自以人君为代表的官方政府,但其制定,首先是用来管理立法者自己的,人君应该是法令约束的第一对象。《法法》说:“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立法者应率先奉循法令,法令的推行才有说服力与公信力,其成效也才能得到保证,“令胜于身,则禁行于民”。把人君也纳入法令的管辖范围之内,清楚讲明,也彻底宣示了法令的尊严高于人君,法令也管理人君,而不只是管理臣民或维护人君的尊严与权益。这类思维以后到了集黄老思想大成的《淮南子》中,有了更坚定的继承与更进一步的开展,此容后述。

其实,不止法家,各家涉及公共纪律与规章的时候,都一致认定公平、公道的必要性。但黄老道家对于“法”的公道性,有更温厚、适切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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