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圣人举事也,岂能拂道理之数,诡自然之性,以曲为直,以屈为伸哉?未尝不因其资而用之也”,《淮南子》主张统治者在用人上应该“因其资而用之”,从人才具有的不同特点出发,顺其所长而用之,因为“聋者可令嗺筋,而不可使有闻也;瘖者可得守圉,而不可使言也”[32],“勇者可令进斗,而不可令持牢;重者可令埴固,而不可令凌敌;贪者可令进取而不可令守职;廉者可令守分,而不可令进取;信者可令持约,而不可令应变”[33]。由于人才自身的能力有长短、强弱之分,所以《淮南子》指出:“人有其才,物有其形,有任一而太重,或任百而尚轻”,“有大略者不可责以捷巧,有小智者不可任以大功”[34],希望统治者坚持量才施用的政治原则,在用人上尽力做到扬长避短,合理的施用各种人才,“贤主之用人也,犹巧工之制木也,大者以为舟航柱梁,小者以为楫楔,修者以为櫩榱,短者以为侏儒枅栌,无小大修短,各得其所宜,规矩方圆,各有所施”[35]。国家发展中理想的用人实践,《淮南子》认为应该是“有一形者处一位,有一能者服一事”,“毋小大修短,各得其宜,则天下一齐,无由相过也,圣人兼而用之,故无弃才”[36],不论是何种人才,统治者都能慎重对待,合理使用,形成国无“弃才”,人才济济的良好局面。与之相反,《淮南子》反对观人不明、用人失当的治国实践,并结合西汉政治现实进行批评:“今夫朝廷之所不举,乡曲之所不誉,非其人不肖也,其所以官之者非其职也”[37],认为这种官非其职的弊端,不利于国家政治的合理发展。
“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执下,释之而不用,是犹无辔衔而驰也,群君百姓反弄其上。是故有术则制人,无术则制于人”[38],“执术而御之,则管、晏之智尽矣”[39],《淮南子》还明确提出,统治者在治国上必须以“术”用人,而这“术”包含“法律度量”,以及相应的赏罚手段。由此出发,《淮南子》主张统治者在用人上应该循名责实,奖惩分明。“治国则不然,言事者必究于法,而为行者必治于官。上操其名以责其实,臣守其业以效其功,言不得过其实,行不得逾其法”[40],“摄权操柄,以制群下,提名责实,考之参伍”[41]。《淮南子》认为统治者要以黄老刑名为依据,以赏罚为手段,对臣下进行人才实效性的考量。《淮南子》还特别指出:“明主之赏罚,非以为己也,以为国也。适于己而无功于国者,不施赏焉,逆于己便于国者,不加罚焉”[42],突出强调人才使用中赏罚的公正性,要求统治者“喜不以赏赐,怒不以罪诛”[43],始终从国家利益出发,为人才政治作用的发挥提供稳定的法制保障。
《淮南子》在治国上尤为强调“用众”的人才思想,提出:“乘众势以为车,御众智以为马,虽幽野险涂,则无由惑矣”,认为统治者应力求做到“总海内之智,尽众人之力”[44],在最大程度上汇聚民众的才智力量,以为己用。《淮南子》指出,统治者一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有效治理国家,就必须善于调动和依靠社会人才的集体力量,“千钧之重,乌获不能举也,众人相一,则百人有余力矣。是故任一人之力,则乌获不足恃,乘众人之智,则天下不足有也”[45]。对“用众”思想的突出肯定,促使《淮南子》在治国上反对统治者极端化的权力专断行为,认为:“专用其心,则独身不能保也”[46],要求统治者应该理性对待自身能力的有限性,不妄自尊大,师心自用,而是“用百人之所能,则得百人之力,举千人之所爱,则得千人之心”[47],能够充分整合社会性的人才资源,发挥人才使用上的集体效应,从中得到有力支持,实现国家政治的良好发展。“乘众人之智,则无不任也;用众人之力,则无不胜也”[48],《淮南子》这种对“用众”思想的历史突显,反映出汉代思想家对“君本”与“民本”关系的深刻认识。《淮南子》虽然主张“‘民本’必须以‘君本’为前提”,但实际上却又强调“‘君本’始终要以‘民本’作为保障——二者是始终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因此《淮南子》在用人思想上所致力的目标,仍然是“要使君、民二者的利益趋向一致,从而确保君本与民本并行不悖、相得益彰”[49]。(www.xing528.com)
概言之,《淮南子》的用人之道,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论是治国重才的基本理念,还是明于观人、用人有术的实践主张,都反映出《淮南子》人才思想的深刻独到和理性务实。就历史而言,《淮南子》之所以能形成如此成熟的人才思想,既是得益于对先秦以来政治用人经验的反思总结,更是得益于对先秦时期道、儒、法、墨诸家人才思想的汲取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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