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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吏以行廉,政治的本质思考与规范

时间:2023-1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中可知,在《淮南子》看来,良好政治发展所需的各级官吏应该是君子化之“府吏”,能够“制义”而用“法”,在各种政治、法律规则的运行中采取有利于民众的政治行为。相反,《淮南子》在政治上主张专制君主应该善于运用“法”“术”的基本手段,来规范与确保官僚政治的清廉发展。

《淮南子》:吏以行廉,政治的本质思考与规范

一方面,《淮南子》主张官僚政治应该具有仁义为本,善政为民的合理内涵,认为:“遍知万物而不知人道,不可谓智;遍爱群生而不爱人类,不可谓仁”,只有充分秉持“仁者,爱其类也”[40]的政治理念及精神,才能避免出现各级官吏片面的“府吏”化,因为“府吏守法,君子制义,法而无义,亦府吏也,不足以为政”[41]。从中可知,在《淮南子》看来,良好政治发展所需的各级官吏应该是君子化之“府吏”,能够“制义”而用“法”,在各种政治、法律规则的运行中采取有利于民众的政治行为。显然,这种君子化之“府吏”必然具有“廉直而不以切,博通而不以訾”[42]的政治品质,能够在其政治实践中做到廉洁自持。

另一方面,《淮南子》虽然指出:“夫仁勇信廉,人之美才也”,“廉者易谋也”[43],但却不认为“清廉”之德仅能依靠现实中各级官吏的自身修养来实现和保障。相反,《淮南子》在政治上主张专制君主应该善于运用“法”“术”的基本手段,来规范与确保官僚政治的清廉发展。《淮南子》认为:“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44],“无法不可为治也”[45],因此对统治者管理各级官吏就必须以“法”为用,做到“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只有如此,才能有效控制和使用各级官吏,促其“廉”以行政,避免“释职事而听非誉,弃公劳而用朋党”所导致的“上下离心,而君臣相怨也”的消极结果。而且以“法”驭吏也必须遵循“百官之事,各有所守”的政治原则,使其权责分明,各不相扰,更利于“廉政”之实现。除以“法”行“廉”外,《淮南子》也强调专制君主应当善于用“术”行“廉”,认为:“人主者,以天下之目视,以天下之耳听,以天下之智虑,以天下之力争。是故号令能下究,而臣情得上闻”[46],如此便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和避免各级官僚贪污渎职,私用公权,培植朋党,以乱邦国。基于这种认识,《淮南子》明确指出:“有术则制人,无术则制于人”[47],“执术而御之,则管、晏之智尽也矣;明分以示之,则趾、跷之奸止矣”[48]。可见,《淮南子》对于“廉政”的政治思考具有极强的现实性,既彰显出“吏以行廉”应具有的仁政性质,也凸显出王朝政治中专制君主赖以推动和规范“吏以行廉”的具体途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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