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管制、加强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动力机制等问题的研究最早见于庇古(Pigou,1932)的《福利经济学》中,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负外部效应,或称外部不经济性。消除“外部效应”的最好方式是运用“看得见的手”,即政府通过收费、征税或提供补贴等直接干预的方式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因此,收费、征税或提供补贴等直接干预的方式,被称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管制工具,或“庇古手段”。
科斯(Davisono Coase)于1960年创造性地提出了产权与交易成本的概念,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先河。认为外部性的存在虽然对企业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但可以通过市场本身的调节机制来实现“内部化”而并不需要政府规制干预,如果谈判费用不大,外部效应就可以通过“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来解决。这种市场化的环境管制工具,或基于市场的环境管制(Market-Based Instrument,简称为MBI)被称为“科斯手段”。
Levy1995年对跨国企业的研究发现,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企业承担环境责任、进行环境管理的首要动机更强,日益严厉的环境规制使企业意识到不遵守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
尽管政府规制、市场调节二者间存在差异,但都是以如何解决企业生产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为出发点的。同样,Florida和Davison在2001年的研究也表明降低规制的严厉程度能够更好地激励企业付诸于改善环境的实践。(www.xing528.com)
自愿环境管制(Voluntary Regulation)是国际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型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如德国的“蓝色天使”(Blue 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 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 Seal)等。以自愿方式执行管制,建立在企业与政府相互信任基础上,可以避免严厉执行的缺点,同时为企业和政府带来许多利益。
Carol Boyle1999年通过对新西兰和其他地方的中小型企业清洁生产扩散计划的研究发现,企业清洁生产既非纯粹的立法,也非纯粹基于市场的做法,所有各级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参与才是最好的促进策略。
我国学者张鳗等在2005年分析了企业环境管理的类型及影响因素,认为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行为模式的识别,以制定具有针对性、创新性的环境规制。刘丽敏、杨淑娥在2007年提出政府应该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立法的趋势,推行严格的技术标准与环境标准,及时与国际标准接轨,促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于产品价格之中。林仲豪、高红贵认为企业自觉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指引、评价、惩罚等手段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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