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指数计算
铝工业企业生产系统低碳生产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以企业各生产系统在考核年度各项二级指标实际达到的数值为基础,首先计算二级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简化起见,以Sxi表示第i项二级评价指标的实际值,以Soi表示第i项二级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Si表示第i项二级评价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从二级评价指标Si的数值情况看,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况:
1)该指标的数值Si越低或越小,越符合低碳生产的要求,如能耗、物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Si=Soi/Sxi
2)该指标的数值Si越高或越大,越符合低碳生产的要求,如能源回收量及其利用率、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固体废物利用率、产品合格率等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Si=Sxi/Soi
3)电解铝电耗指标,该指标的数值越小越符合低碳生产的要求,对直流电耗和综合交流电耗指标:
当Sxi<Soi时,其计算公式为:
Si=Sxi/Soi
当Sxi-Soi>100时,其计算公式为:
当Sxi-Soi≤100时,其计算公式为:
Si=Soi/Sxi
4)氧化铝生产企业外排废水量,其评价基准数为零,对氧化铝系统生产废水排放指标。则
当Sxi=0时,Si=1
当Sxi>1时,其计算公式为:
当Sxi<1时,其计算公式为:
各二级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的正常值一般在1.0左右,但当其实际数值远小于(或远大于)评价基准值时,计算得出的Si结果就会偏离实际,对其他评价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产生较大干扰。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影响,应对此进行修正处理。修正的方法是:当Si>k/m时(其中k为该类一级指标的权重分值,m为该类一级指标中实际参与考核的二级指标的项目数),取该Si值为k/m。
依据各二级评价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和该指标的权重分值,综合计算得出该企业各生产系统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总分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 P1——定量评价考核总分值;
n——参与定量评价考核的二级指标项目总数;
Si——第i项评价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
ki——第i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分值。
若某项一级指标中实际参与定量评价考核的二级指标项目数少于该一级指标所含全部二级指标项目数(由于该企业没有与某二级指标相关的生产设施所造成的缺项)时,在计算中应将这类一级指标所属各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值均予以相应修正,修正后各相应二级指标的权重分值以K′i表示:
K′i=Ki×Aj
式中 Aj——第j项一级指标中,各二级指标权重分值的修正系数。Aj=A1/A2。
A1为第j项一级指标的权重分值;A2为实际参与考核的属于该一级
指标的各二级指标权重分值之和。(www.xing528.com)
如由于企业未统计该项指标值而造成缺项,则该项考核分值为零。
(二)定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定性评价指标的考核总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P2——定性评价二级指标考核总分值;
Fi——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第i项二级指标的得分值;
n——参与考核的定性评价二级指标的项目总数。
(三)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的考核评分计算
为了综合考核铝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总体水平,在对该企业各生产系统分别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考核评分的基础上,将这两类指标的考核得分按不同权重(以定量评价指标为主,以定性评价指标为辅)予以综合,得出该生产系统评价指数、企业综合评价指数和相对综合评价指数。
(1)生产系统评价指数(P) 生产系统评价指数是描述和评价被考核企业生产系统在考核年度内清洁生产总体水平的一项综合指标。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P=0.7P1+0.3P2
式中 P——生产系统清洁生产的评价指数,其值一般在0~100之间;
P1、P2——分别为定量评价指标中各二级指标考核总分值和定性评价指标中各
二级指标考核总分值。
(2)企业综合评价指数(D) 企业综合评价指数是描述和评价被考核企业生产系统在考核年度内清洁生产总体水平的一项综合指标。企业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D——企业清洁生产的综合评价指数,其值一般在100左右;
Pi——企业i生产系统综合评价指数;
n——参与考核企业生产系统的总数。
(3)相对综合评价指数(D′) 相对综合评价指数是企业考核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与企业所选对比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的比值。它反映企业清洁生产的阶段性改进程度。相对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D′=Db/Da
式中 D′——企业清洁生产相对综合评价指数;
Da、Db——分别为企业所选定的对比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和企业考核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
(四)铝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对铝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价,是以其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的,对达到一定综合评价指数的企业,分别评定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根据目前我国铝行业的实际情况,不同等级的清洁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数见表8-1。
表8-1 铝行业不同等级的清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数
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凡参评企业被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指总量未达到控制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生产淘汰类产品或仍继续采用要求淘汰的设备、工艺进行生产的,则该企业不能被评定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
考虑到现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政策法规要求,凡参评企业被地方劳动安全卫生主管部门认定为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则该企业不能被评定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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