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以降,不少哲学家对人性问题作了探讨和关注。为人所熟知的是儒家的人性论,如孔子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孟子的“性善”论;荀子的“性恶”论等。1993年在湖北荆门出土的“郭店楚简”,则给我们呈现了处在孔子之后、孟子之前的儒学的人性论,如《性自命出》即提出了“四海之内,其性一也”、“性自命出”、“命自天降”、“道始于情”、“情生于性”等一系列关于人性的看法。与儒家的人性论不同,庄子对人与万物之性的看法有其独特的视角。
首先,庄子认为万物之性源于道。《天地》篇指出,宇宙间起初没有万物,只是“无”,万物是从“泰初”之无即道中化生出来的。道不仅化生了万物不同的形体,而且赋予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神”。所以庄子又说:“形体保神,各有仪则,谓之性。”意思是说,万物都是形神统一的个体,且各有一定之理,各有天然之则,这就是万物之“性”。需要指出的是,庄子在这里所说的“各有仪则”的性应当指使某物成为某物而与他物相异的形下之性、本质属性。
其次,庄子主张万物之性不可易。在他看来,万物之性虽然不同,但由于它们都是道所赋予的,都由道所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换言之,万物之性是内在固有、与生俱来的,因此它们所呈现的属性和样态是不容侵犯,不可改变的。如《天运》篇即指出:“性不可易,命不可变。”那么,为什么由道所赋予或规定的万物之性不容改易呢?这个问题必须从庄老道家的“道”范畴作解释。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其中,“道法自然”的意义是说,本体之道本来如此,势当如此,自己而然,它以自身为法,不以他物为根据,不受他物的支配。由于“道生之,德畜之”,即道在生化万物之后,并未与万物斩断联系,而是以“德”的形式继续内在于万物之中,所以万物必然也获得了道的“自然”之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老子强调“尊道贵德”、“常德不离”,亦即人和万物应当效法道,保持自身的独立、自在,而反对使它们脱离独立、自在的存在状态的各种外在力量。在道与万物的关系上,庄子与老子的理路是一致的。他虽然没有“道法自然”之说,但《大宗师》认为道“自本自根”与“道法自然”的意思是相通的;他虽然没有“道生德畜”之论,但他关于“道在屎溺”、道“覆载万物”、不遗万物的提法与“道生德畜”之意并无二致。质言之,正是在肯定万物都具有与道同一的形上“自然”之性的基础上,庄子肯定了“各有仪则”的万物的形下之性。换句话说,在庄子的视野中,万物的形下之性也被提升为形上的“自然”之性,视为“道”。这正如徐复观先生在疏释《庄子》的“性”概念时所说:“性好像是道派在人身形体中的代表。因之,性即是道。道是无,是无为,是无分别相的一;所以性也是无,也是无为,也是无分别相的一。更切就人身上说,即是虚,即是静。换言之,即是在形体之中,保持道的精神状态。”[2]不过,由于庄老道家皆侧重于从负面揭示自然与社会的不合道状态,故而他们对万物与道相同一的“自然”属性阐发的比较隐晦而已。
第三,对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万物之性,庄子有多种不同却又相通的提法。(一)性为真。在《马蹄》篇,庄子描述了马的生活习性之后指出:“此马之真性也。”在《秋水》篇,他又说“谨守而勿失,是谓反其真”。这说明,他以万物的固有之性为“真”,而以万物之性的改易为“伪”。换句话说,只有持守本性,才是生命之“真”,反之则是生命的异化。(二)性为天。庄子经常把“天”与“人”这两个范畴对立起来。如“不以人助天”,“畸于人而侔于天”,“开天者德生,开人者贼生”,“天之小人,人之君子;人之君子,天之小人”,“知而不言,所以之天也;知而言之,所以之人也;古之人,天而不人”,“眇乎小哉,所以属于人也;謷乎大哉,独成其天”,等等。在这些论述中,“天”一般指与道同一的天然、天性、天真,而“人”则指与道相违的人为、造作、矫饰。很明显,庄子是扬“天”抑“人”的。在《秋水》篇,他借河伯与北海若的对话非常形象地指出了二者的对立,即:“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故曰,无以人灭天,无以故灭命。”意思是说,生来长有四只脚是牛马的天性;给马戴上笼头,给牛穿上鼻绳是人为的造作,用人为造作去破坏万物天然的性命是不允许的。无疑,“无以人灭天”是庄子视性为天、反对人为的最经典表达。(三)性为常。在《马蹄》篇,庄子指出“织而衣”、“耕而食”是民之“常性”。这说明他以万物的固有之性为“常”,以万物之性的改易为“失常”。关于这一点,《骈拇》说:
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者也;待索胶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屈折礼乐,呴俞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者,此失其常然也。天下有常然。常然者,曲者不以钩,直者不以绳,圆者不以规,方者不以矩,附离不以胶漆,约束不以索。(www.xing528.com)
按照庄子的意思,天生的曲、直、方、圆之性才可以算得上是万物的“常性”,如果某物的曲、直、方、圆是靠钩、绳、规、矩、胶、漆等工具做出来的,那么它们就是被强加给此物的,是对此物固有之性的“侵削”。同理,如果有人在社会中提倡礼乐仁义,并以之诱导人心,也是对人性的“侵削”。而对人与物固有之性的“侵削”、改易,在庄子看来就是使人与物“失其常然”。他说的“失其常然”,其实就是指物“失常”、“失其常性”的意思。(四)性为正。庄子在《骈拇》指出:“彼至正(一作“正正”)者,不失其性命之情。”这里,他所说的“性命之情”,就是指性命本然、天赋性情、固有之性的意思。庄子强调人和万物应当“安其性命之情”、“任其性命之情”,而一旦性命之情“病矣”、“烂漫矣”即性命之情遭到破坏了,就应当“反其性”、“反其性情而复其初”。因此,这句话表明庄子把人和万物性命之情的持守不失视为其性命之“正”。既然如此,性命之情的丧失状态则意味着人和万物之性“不正”了、“偏”了,庄子把这种状态形象的比喻为“骈拇”、“枝指”。“骈拇”是指两个脚指头粘连生长在一起了;“枝指”就是在五个指头之外又多长了一个指头。“骈拇”也好,“枝指”也罢,虽然它们都是多长了一些东西,却和身上的“附赘悬疣”一样多余而无用,正常的人体上本来是不应该有这些东西的。但话又说回来,我们说“骈拇”、“枝指”不好是对人而言的。如果某种动物天性就长有“骈拇”、“枝指”,这就属于它们的“性命之正”了,也就不能说它们多余而无用了。用庄子的原话说,就是“合者不为骈,而枝者不为跂”。对于这个意思,庄子又举了一个例子。他说,野鸭子的小腿短,鹤的小腿长,但我们不能因为野鸭子的小腿短就给它们接上一段,也不能因为鹤的小腿长就给它们截去一段,因为它们小腿的长短都是天生的,都是它们的“性命之正”。用庄子的原话说,就是“性长非所断,性短非所续”,“长者不为有余,短者不为不足”。当庄子以万物之性为真、为天、为常、为正的时候,真、天、常、正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形上的“道”、“自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之间才是相通的。如《渔父》指出:“真者,所以受于天也,自然不可易也。故圣人法天贵真,不拘于俗。愚者反此。不能法天而恤于人,不知贵真,禄禄而受变于俗。”这里,“法天贵真”一语不仅是对庄子甚至是对整个道家人性论的经典概括。尤其是,庄子以“天”、“自然”诠释“真”,对三者做了沟通。如果说这段话中的“拘于俗”、“恤于人”是指人对道的背离,那么“天”、“真”、“自然”无疑可以视为人与道的契合了。
然而,万物之性完美保持不过是一个美好的理想,现实中万物“失性”却是常态。为此,庄子对“失性”现象做了专门揭示。《天地》篇举例说,百年的树木,剖破之后,一部分用于制作精美的牺尊,并用青黄之色文饰起来,另一部分砍断后丢弃在沟中。牺尊和被丢弃在沟中的木头虽然有美丑之别,但在丧失原来的本性上二者其实没有什么不同。夏桀、盗跖残暴无情,穷凶极恶;曾参、史鰌却提倡仁孝,推崇道义,他们的行为虽然有所谓“恶”与“善”不同,但由于世俗所谓的善恶并不符合人的本性,故从丧失本性的角度而言,他们之间也是没有区别的。同时,庄子又指出,常见的使人失性的东西有五种,即:“且夫失性有五:一曰五色乱目,使目不明;二曰五声乱耳,使耳不聪;三曰五臭薰鼻,困惾中颡;四曰五味浊口,使口厉爽;五曰趣舍滑心,使性飞扬。此五者,皆生之害也。”从中可知,这五个方面分别是五色、五声、五臭、五味以及好恶趣舍(即取舍)之念。如果说声色臭味属于有形的物质欲望,那么好恶取舍则属于无形的心理倾向,但二者却是互相影响的。亦即,对物质欲望的追逐会影响人们的价值趋向,而后者又会进一步加深对物质欲望的贪恋,从而最终使人偏离性命本真之轨,导致生命的异化。因此,庄子劝诫人们不要追求外在的名利富贵,因为它们都不属于人的本真性命,而是偶然的、暂时的寄寓,其来其去都不可控制。由于世俗中扰心害性的诱惑太多了,所以庄子提醒人们要有一种超越的心态,否则一旦陷溺于俗学、俗思之中,就会蒙昧多欲,再也不能返回本初之性的明觉。他把那些借助俗学俗思修治性情,妄求返性复初的人称之为“蔽蒙之民”;而把那些已经“丧己于物,失性于俗”的人称之为“倒置之民”,即彻底背本离真、丧失了本性的人。庄子不仅同情沉溺于世俗物欲的自我失性者,他更痛恨那些诱人失性的所谓的贤者圣者。如通达仁义的曾(参)史(鰌),通达五味的俞儿,通达五声的师旷,通达五色的离朱等,都遭到了他的猛烈抨击。
总之,庄子的人性论和物性论交织融合在一起。他主张人和万物之性源于道,并最终把人和万物之性视为道。在他看来,人和万物之性生而自然,不可损益、加减,保持、肯定其固有之性就是“善”,破坏、否定其固有之性就是“恶”。正因为如此,不少人把庄子乃至道家的人性论概括为自然人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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