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取消是非之辩,庄子对辩论行为本身作了否定。在他看来,辩论是不可能实现区分胜与负、是与非的目的的。《齐物论》中有一段颇为晦涩的话,不避其长,抄录如下:
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黮暗,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
这段话中的“若”就是“你”的意思。用我们今天的话表达,其大致的意思是说:两个人进行辩论,如果甲胜了乙,乙没有胜过甲,这不能证明甲的意见一定是正确的,乙的意见一定是错误的。同样,如果乙胜了甲,甲没有胜过乙,这也不能证明乙的意见一定是正确的,甲的意见一定是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呢?道理很简单,因为辩论出胜负需要找一个裁判才行,没有裁判怎么能分出胜负呢?不过,既然甲和乙辩论,那么就会出现以下可能:(A)甲和乙当中有一方是正确的。(B)甲和乙都是正确的。(C)甲和乙都是错误的。既然甲和乙双方不能作出判断,那么只好找一个第三方丙做裁判了。不过,如果找来丙做裁判,无疑会出现以下可能:(一)丙的意见与甲相同。(二)丙的意见与乙相同。(三)丙的意见与甲、乙都不同。(四)丙的意见与甲、乙都相同。显然,如果属于(一)、(二)、(四)这几种情况,丙是没有资格当裁判的。然而,如果属于第(三)种情况,丙也无法做裁判了。不仅如此,在甲和乙之外,又增加了丙的意见,双方的辩论就会演变为三方的辩论了。为了辩论出胜负,没有办法,只好在甲乙丙之外再找一个裁判丁了。可是,丁被找来后,同样会出现上述的尴尬。既然如此,难道还要找戊、己、庚、辛、壬、癸……吗?(www.xing528.com)
这段话虽然很长,不过庄子想表明的意思无非是说,辩论是不可能有结果的,是不可能分出哪一方为胜哪一方为负的。正因为如此,从后期墨家以来人们把这段话概括为“辩无胜”[1]。有人说,庄子在这里是在宣扬不可知论。我们认为,与其把它归结为不可知论,倒不如说庄子是在消解“权威”,反对自以为是的独断论。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任何一种观点、理论都会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都有其相对性,因此每一个人都不要以为“真理”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更不能出于自我炫耀,而与人展开唇枪舌剑的争锋。老子说,“辩者不善,善者不辩”,一个道德深厚、境界高迈的人是不会咄咄逼人的与人辩论的。当然,每一个具有相对性的观点都可以帮助我们达到对真理的认识。因此,如果辩论的目的是锻炼我们的思维和口才,是为了辩论出新观点、新思维、新方法,那么这样的辩论则是多多益善的。只不过,我们辩论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付诸实践,并通过实践改造世界,改造我们自身,这又是我们应当牢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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