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史籍记载,在明代,灵渠逐步建有一套维修制度。《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卷一八八中记载,灵渠“向系五年大修,三年小修”。如航运受阻,“舟楫艰通,遂致盐运坐守日月,所费不赀”。为了运盐至内地,朝廷就用盐业的收入来维修灵渠。
清代至民国时期,为了保障灵渠的航运畅通,避免渠堤损坏,地方官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船只通行规则。
清代道光元年(1821年),兴安县西部山区树木砍伐严重,百姓大量扎木排经过灵渠,将木材运往外地出售,致使狭窄的渠段内经常出现木材堵塞的现象,造成食盐、粮食等急需运输的物资受阻,影响重大。当时的两广总督阮元便发布《禁止木排出入陡河告示碑》,刻于石碑,该碑末段写道:“嗣后凡贩运木植,须循照旧定章程,由西延、大溶江一带行走,俾各相安无事,不得改由陡河逆运,致阻河道,有碍盐船,以及往来舟楫。其在省售卖木料,只许在省售卖,不许扎排入陡。倘再抗违,故将木排霸占官河,以致争竞滋生事端,定即严拿究办,决不宽贷。”[9]
民国时期,在灵渠航行条件较差的区段,因组织管理不善,时常发生阻塞现象,致使船只长时间不能通行。为此,民国三年(1914年),时任漓江道道尹的金开祥发布了《规定陡河行船办法布告》,并刻碑立于渠畔。布告中说,按自古以来的惯例,在灵渠中往来船只,分次第开行,先到者先开,后到者不许僭越;但是,如果前船搁浅,不肯退让,“后来之船,莫能开行;经旬累月,在船户坐耗伙食,徒滋亏累;在商家货物停滞……益受影响;若不设法变通,双方俱有不利。”“以后船只出入陡河,经过塘暨大溶江、唐家司等处以上船,如前船只设有浅搁之处,以两日为限,如不能开行,即将船只退下,让后来的船上驶,次第开行。如有不遵,禀官究治。”[10]民国十六年(1927年),广西省政府内务厅厅长粟威发布了一个内容相似的《严禁木排入陡河布告》[11],并刻碑立于灵渠之畔,规定对有关条款强制实行,否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由于这些布告由各级行政机关长官发布,具有法律效力,对解决航行中遇到的问题起了有效的规范作用。这些布告均刻于石碑,既能长期保存,又便于行船者观看和遵守,对后来的管理者也有借鉴的作用。
桂黄公路(桂林市至全州县黄沙河)和湘桂铁路相继于民国十七年(1928年)和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通车,灵渠作为交通运输的主要功能日趋式微,其农田灌溉的功能则逐步显现出来。
新中国成立后,灵渠除了灌溉功能,其历史价值和旅游价值日渐凸显。1963年,灵渠被公布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为加强对灵渠的保护,1978年7月18日,兴安县革命委员会发布了《灵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5条,包括灵渠保护范围、禁止事项、赏罚办法等。其中第二条规定:“风景区(包括秦堤两岸、河洲上、山坡上)属绿化区,不准放炮取石、挖沙土、铲草皮和砍树,不准放牧牛羊和打鸟。大小天平下边不准筑坝架鱼笕。”第四条规定:“粟家桥至南陡阁一线,未经风景区管理所的同意,大中型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风景区。”赏罚规定:“以上条款,希自觉遵守,共同维护,如有违者,分别以罚款五元、十元、五十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要坚决给予打击,对保护灵渠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12]
1988年,兴安县人民政府公布了灵渠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灵渠由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灵渠的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兴安县文物部门在灵渠的重要节点均竖立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碑(图6-2),警示人们共同保护灵渠。
图6-2 灵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碑
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了灵渠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灵渠首次列入国家文物局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从此进入了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行列。
2011年12月22日,兴安县人民政府制定了《灵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兴政发〔2011〕103号)。《方案》明确了灵渠申遗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组织机构、工作措施等内容。2011年12月30日,中共兴安县委员会、兴安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兴安县灵渠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并以“兴办发〔2011〕94号”文件发布,领导小组由兴安县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属有关部门及灵渠流域各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灵渠申遗的日常工作。灵渠从此开启了申遗的进程。2012年,灵渠再次列入国家文物局更新后的《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
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陈武签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7号令,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17条条款和1个附件,详细规定了灵渠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了灵渠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规定了灵渠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对自治区文物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兴安县人民政府和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做了明确分工,“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灵渠保护工作”,“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协调解决灵渠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灵渠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大天平坝、小天平坝上新建码头或者在坝顶通行机动车辆;(二)在铧嘴上擅自新建码头或者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三)在南渠、北渠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桥梁,新开引水口、筑坝,建设取水泵站或者从事与渠、堤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活动;(四)撬取、毁坏陡门、堰坝、堤岸、桥梁、水涵构件,以及在其周边从事取土等破坏自然风貌的活动;(五)其他损害灵渠本体的行为。”《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秦城遗址上修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取土、挖沙、开道、深耕、养殖等;(二)在石马坪古墓群修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石马坪古墓群封土堆上取土、种植、建坟;(三)涂绘、刻画、损毁石刻以及在飞来石上新刻、补刻今人或者古人作品;(四)其他损害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办法》第九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灵渠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办法》是灵渠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项管理办法和制度,它的颁布使灵渠的保护和管理有法规可依。此后,灵渠的保护和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依法保护和管理,灵渠的管理和保护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灵渠的保护和管理,2014年2月,兴安县文物局正式挂牌成立。县文物局由原兴安县文物管理所更名而来,级别由股级提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它的成立,标志着灵渠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提升。(www.xing528.com)
【注释】
[1]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五。
[2]姚燧:《湖广行省左丞相神道碑》。
[3]黄福:《奉使安南水程日记》,载唐兆民编《灵渠文献粹编》,中华书局,1982,第185页。
[4]唐兆民编《灵渠文献粹编》,中华书局,1982,第281-282页。
[5]以上陈关调的三首诗均见张运昭:《兴安县志》卷三《舆地·水利》。
[6]托津等:《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三《工部四三·水利·广西》。
[7]唐兆民编《灵渠文献粹编》,中华书局,1982,第219页。
[8]唐兆民编《灵渠文献粹编》,中华书局,1982,第202-203页。
[9]唐兆民编《灵渠文献粹编》,中华书局,1982,第243-244页。
[10]同上书,第253页。
[11]同上书,第255页。
[12]兴安县地方志编委会编《兴安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第6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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