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宣子聘魯時,曾感嘆:“周禮盡在魯矣。吾今乃知周公之德,與周之所以王也。”(《左傳·昭公二年》)其説的正是周以禮法王天下。孔子説:“齊一變至於魯,魯一變至於道。”(《論語·雍也》)“道”即王道之謂,齊、魯共尊禮制,而魯國之“法”尤存先王之道。
王道是儒家政治、社會治理之道的最高境界,核心特征是以德服人。《孔子家語·王言解》載孔子説:“夫道者,所以明德也。德者,所以尊道也。是以非德道不尊,非道德不明。”孔子論述了道與德的辯證關係。“道者,人之所共由也;德者,己之所獨得也。”[29]“道”是人生社會的價值導向,“德”是個體得之於内心的感悟與準則。爲政者建立與維護社會整體的價值方嚮,以此引導民衆,而民衆不斷養成道德的過程,又反過來撑起了社會價值。簡言之,施行王道,關鍵在於踐行明王之德;落實王道,關鍵在於能使百姓有德。魯國之“法”代表王道秩序,關注的是人之本身,强調的是德教的意義。
(一)人情與人道并重
與现代法律以市場經濟及其科層行政管理爲主要内容不同,魯國之“法”多圍繞人的生活。比如,《儀禮》記載了冠、昏(婚)、喪、祭等禮儀;再如,禮法强調君有君德、官有官德、臣有臣道等。這些内容是對具體事務的指導,更是對做人的指導。人們往往只看到禮法對於人的束縛,却忽略了它在具體事务上給予人的極大的自主性。
魯“法”的自主性充分体现了人情、人心的秩序意義。蹩脚的管理往往給人以疲弱或冷冰冰的感覺,魯國之“法”則不然。上文所引“柳下惠治獄”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孔子論“其父攘羊”。《論語·子路》載,葉公對孔子説:“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説:“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爲子隱,子爲父隱,直在其中矣。”這則故事出现了兩種“直”:葉公言直基於既定的事實,正直守法;孔子言直,以情論理,以人論事,“直”在人心民情中。《論語·微子》也載柳下惠自謂:“直道而事人。”柳下惠的“直道”顯然與孔子的“直”同類。
在众所周知的“曹劌論戰”的故事中,曹劌以爲魯國可戰的緣由是魯莊公“聽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斷之”(《左傳·莊公十年》),此正盡到了爲君之職。這裏的“情”不只代表案件的實際情况,更多的是民情、人情。《禮運》記載孔子説:“聖王修義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人情者,聖王之田也。”“義之柄”是社會公理,“禮之序”是秩序規範,“治人情”是希冀人能去惡爲善。魯“法”的最終目標并不是要分清是非對錯,而是要引導更多的人成長,做到成人、至善。同理,《論語·子張》載:“孟氏使陽膚爲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同樣是對士師的回答,曾子謂“枉直”可寄托者,是對民衆的同情、體諒。
魯“法”强調人情,更强調人道。人道即社會政治、做人做事的正確價值。强調人道,意味著對於執法者的要求更高。魯國之“法”對士大夫階層的要求十分嚴格,在這方面,遭受最嚴厲的當数破壞“道”者,也即孔子所説“巧言破律,遁名改作,執左道與亂政者”(《孔子家語·刑政》)。古代文化普及程度低下,能够以言語欺詐刑律、擾亂政治者,非士大夫及以上者不能爲之。魯“法”的嚴厲是要維護社會道德共同體的威嚴。
孔子誅少正卯或可做這方面的案例。《孔子家語·始誅》記載孔子誅少正卯的原因是:“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盗不與焉。一曰心逆而險,二曰行僻而堅,三曰言僞而辯,四曰記醜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於人,則不免君子之誅,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少正卯思想錯誤、行爲邪僻,却言論雄辯、記述廣博,足以爲自己文飾。有人認爲少正卯之罪在於言論,實則没有具體行爲。但從今天看來,這些罪名不啻於一些網絡大V虚構、傳播虚假信息,影響惡劣,誤人更多。《周禮·地官司徒》記載:“以鄉八刑糾萬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造言”即製造謡言,“亂民”擾亂的是價值理念,這或是誅少正卯的刑罰依據。“行辟而堅”等只是孔子斷案之語,而非律法條文。(https://www.xing528.com)
(二)魯國之“法”的德主刑輔精神
以儒家思想爲法理的魯國之“法”,學者常有總結,最爲突出的便是“德主刑輔”的觀點與“無訟”的理想。對此兩者,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時代意義。
春秋戰國是生産力大解放的時代,經濟的繁榮改變了原有的秩序,法家即在此基礎上興盛起來。子産鑄刑鼎自謂:“吾以救世也。”(《左傳·昭公六年》)他欲救之世,正是此經濟迅速發展之世,但以刑救世的效果值得商榷。管子稱:“倉廪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管子·牧民》)但經濟發展、重視法治的齊國也没有塑造出一個知禮守節的社會。春秋至於戰國,尚利之風愈加濃厚,富人以財素封於世,小者比肩士大夫,大者抗衡諸侯。例如,孔子爲一道德家,弟子子貢被“點名”“不受命”(《論語·先進》),但人多以爲子貢賢於仲尼,另一高足子夏坦言:“出見紛華盛麗而説,入聞夫子之道而樂,二者心戰,未能自决。”(《史記·禮書》)戰國末期,崇禮的魯國也“好賈趨利,甚於周人”(《史記·食貨志》)。以賞罰爲大端的刑罰使民众愈發看到了利益所在,老子説:“法令滋彰,盗賊多有。”(《老子》第五十七章)民衆逐利之心日長,在這樣的歷史情境下思考“德主刑輔”“必也無訟”,顯然多了幾分同情与理解。
“德主刑輔”是視德刑爲對立統一的整體,犹如陰陽、天地、君臣、父子、夫婦一般,既有把持方嚮者,也有輔佐化成者,兩者各有其具體規定,相互補充,弭争尚和。“德”與“刑”的主輔地位,來自以人的完善、民衆覺知爲考量時,道德優於刑罰的事實,也來自政治需要承擔引領社會責任的事實,更來自人人可教、人人可善的人性自信。相傳,魯國公父氏斷獄能使“有罪者懼,無罪者耻”,原因就在於“齊之以禮,則民耻矣”“刑以止刑,則民懼矣”(《孔叢子·刑論》),這正是德刑整體要達到的效果。在德刑整體中,“治必以寬,寬之之術歸於察”,察之之術又在於“言不越辭,辭不越情,情不越義”(《孔叢子·刑論》),本著寬宏之心,又有明鏡之察,在言辭中分辨道義與情感,這樣的要求即使是在今天的社会中,实现起来亦絶不簡單。
“德主”自然强調德教的意義,“刑輔”也并非以强制執行爲目的。《孔叢子·刑論》載,子張問孔子聽訟如何“若保赤子”,孔子説:“惡其意,不惡其人。”人一念以爲善,一念以爲惡,刑法處罰的是惡意惡念、錯誤的價值與行爲。斷獄求人可以生,不是定求其死,爲政者愛民,斷獄更當慎重。人孰能無過,改之則善,刑罰在於示民以禁,而不是爲了刑民,這就是“刑能新民”的意義。
“德主刑輔”與“無訟”需要統一理解。用德与用刑,好比駕馬車用繮繩與捶策,有人問孔子:一手繮繩一手捶策,豈不是更好?孔子認爲,先王盛禮薄刑,“執轡如組,兩驂如舞”(《孔叢子·刑論》),真正的治道是“設法而不用”,“無訟”於天下,天下亦平和安順。孔子追求不息,乃因他所稱述的魯國之“法”是王天下之道。王道的目的是讓每一個人都能自然地、本能地向著正確的方嚮發展,不獨在經濟物質上,更在精神上自得於己心,自得於一個良風善俗的社會,自適自遂。“德主刑輔”的意義是爲了塑造社會、成就個體,爲了更好地達到社會政治文化上的理想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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