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岳
摘 要 長期以來,對禮法作爲法治類型之一的忽略,使得魯國不重法治的説法流傳已久。“法”者,不獨爲法律之謂,更是法則、法度意義上的秩序之名。魯國之“法”是以周禮爲核心的禮法體系,藴含著王道秩序精神。魯有魯法、魯禮,兩者皆遵循禮法的精神,主張將不同的人和諧統一在同一秩序體系中。魯國之“法”將以人爲本、天下爲公作爲立法原則,故重人文德教與人情倫理,重人道價值的保有。其以德主刑輔爲主要方式,期望建立起人人自得有序的“無訟”社會。
關鍵詞 法治;禮法;魯文化;王道;德主刑輔(www.xing528.com)
在中國文化中,法有多重面向,而有三者更爲其中大端:禮法、律令、现代法律。[2]三者皆是秩序之名,皆有法則、法度之意,但各有體系,差異頗多。儒家所主張的禮法嚴密而靈動,理性而富含情感;法家之律令整齊劃一,明確扼要,務以求功;现代法律以個人權利與社會契約爲本,追求自由、民主、人權,力求理性與平等的普遍化。同爲秩序之法,三者難免相互抵牾,在研究中,如一以爲準,则不免消弭了他者代表的秩序意義。魯文化便長久處於此困境中,魯不重法治的説法流傳久矣。
禮法起源甚早。两三千年之前,中國試圖以一種恒常不變的内容維持政治秩序與社會和諧穩定,即“先王之法”“文武憲章”,實指便是禮法。孔子説三代治政“以德法爲銜勒”(《孔子家語·執轡》),“德”者,中心所服;“法”者,禮法之謂。“德”“法”俱爲治衆銜勒,旨在人心的管理與約束。魯承周文,魯國之“法”正以禮法爲内涵,體现著王道秩序精神。《禮記·明堂位》談及魯國的情况,説:“天下傳之久矣,君臣未嘗相弑也,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天下以爲有道之國。”若“法”爲秩序之名,這樣的有道之國,則不能不説具有“法”治的特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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