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補述根據内容可區分爲正文、禮典片段、相關禮儀制度三大類。[7]
(一)補述是正文
第一類補述是禮典的内容或可能的内容,在性質上屬於正文;在經文中的位置,或在篇中,或在篇末。其根據内容可區分爲四種:
1.正文,或爲了不混淆禮典進程,補述於篇末
此類補述如《士冠禮》戒、宿、賓辭、冠辭、醴辭、字辭、醮辭等。又如,《燕禮》公與客燕辭,是禮典相關禮程中的内容,也是禮典正文的一部分,爲了不混淆禮典進程,補述於篇末。朱熹編纂的《儀禮經傳通解》,將此類諸辭依相關内容置入正文當中。[8]
2.正文,因錯簡而置於篇末
此類補述如《士冠禮》:“屨,夏用葛……不屨繐屨。”朱熹認爲是“陳器服”章的内容,《儀禮經傳通解》將其以剪貼的方式,置放在禮典正文“陳器服”章的章末。[9]
3.正文,是禮典儀節本具的情况,以補述記述於篇中
此類補述是禮典儀節進行中本具的情况,如《士冠禮》曰:“若不吉,則筮遠日,如初儀。”[10]根據《曲禮》載“吉事先近日”[11],冠禮爲吉事,筮日先筮上旬,“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又不吉乃更筮下旬”[12]。因此,卜不到近日,改卜遠日,這是筮日儀節本來就具備的可能性。又如《鄉射禮》曰:“若右勝,則曰:‘右賢於左。’若左勝,則曰:‘左賢於右。’”[13]分組射箭比賽,不一定哪一組獲勝,自然要根據现場勝負發號。此類補述雖然以“若”字記述,但是内容實爲正文本來就包含的情况,故當以正文視之。此類補述均置於該儀節處,即篇中。
4.正文,非禮典固定儀節,以補述記載於篇中
此類補述如《鄉飲酒禮》“賓若有遵者,諸公、大夫”章[14]及《鄉射禮》“大夫若有遵者”章[15]。鄉飲酒禮、鄉射禮是由鄉大夫舉辦的薦賢、習射、習禮的禮典,禮典主體是士階層。諸公、大夫,即遵(同“尊”)者,有時也會莅臨行禮。[16]因爲遵者有時參與有時不參與,非禮典固定的儀節,所以遵者莅臨的安排,即以“若”字進行補述,記載遵者莅臨禮典進場的時間點以及位序安排。雖非固定的儀節,但其内容亦當爲正文的一部分。
此類補述合宜的位置應當是在該儀節正文之後,根據《鄉飲酒禮》遵者進入禮典现場的時間點,賈公彦認爲應該是“一人舉觶乃入”[17]。《鄉射禮》“遵入獻酢之禮”章[18],即置於“一人舉觶”章末。《鄉飲酒禮》“賓若有遵者”章則置於篇末“息司正”章之前。[19]既非“一人舉觶”章末,又非經末,賈公彦以爲非禮典固定的儀節所致,筆者懷疑或有錯簡。
5.正文,是特殊情况下的儀節變動,以補述記載於篇中
此類補述如《聘禮》云“大夫若不見”“若不親食”“若不親饗”,《大射》云“若命曰:‘復射!’”等。《聘禮》正文聘問主國國君宴請使者爲“食壹,饗再”;若國君因故不能親自饗食,则會請與使者爵位相當的官員代行,即“若不親食”“若不親饗”的情况。[20]此類補述一般會置於該儀節正文之後。(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公食大夫禮》中也有“若不親食”章,此章則置於篇末。因爲《公食大夫禮》以食禮爲主禮,所以與聘禮“若不親食”章是禮典的組構小禮不同。[21]主禮决定禮典主要的意義,主禮變换,勢必成爲另一個禮典。换句話説,《公食大夫禮》正文與補述“若不親食”章是兩個不同的禮典。《聘禮》“若不親食”章,只是聘禮禮典衆多儀節當中一個儀節的變動,對於禮典主體來説,并未造成太大的影響。
(二)補述是禮典的片段
第二類補述也是禮典的片段,却不同於第一類是該篇禮典正文的一部分,而是與該篇正文對照,可以得到另一個變禮禮典的一部分。此類補述雖也是正文,但相較於上述第一類補述,其區别在於與正文禮典的關係不同:第一類與正文是同樣一個禮典,第二類與正文則分屬兩個禮典。此類補述均位於篇末,根據内容可區分爲三種:
1.人倫變異情况的補述
此類補述是補述該禮典人倫變異情况的辦理方式。比如:《士冠禮》中,“若孤子”補述孤子冠禮禮典的辦理方式,“若庶子”則補述庶子冠禮禮典的辦理方式;《士昏禮》中,“若舅姑既没”補述舅姑已没婚禮禮典的辦理方式。
2.不同政治階層的補述
同一種禮典在不同政治階層中可能都有。《儀禮》記述其中一個階層辦理的方式,而以補述來記述其他不同階層禮典辦理的方式。比如:《士相見禮》記士之相見禮,以“下大夫相見”補述下大夫相見禮典;《公食大夫禮》記“主國君以禮食小聘大夫之禮”[22],以“大夫相食”補述大夫相食禮典;《少牢饋食禮》記“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禰於廟之禮”[23],以“若不賓尸”[24]補述下大夫祭禮禮典。
3.不同禮儀、禮數的補述
同一種禮典,針對某一禮儀或禮數有不同做法的補述。比如:《士冠禮》補述醴禮的不同做法的“若不醴,則醮用酒”;《士相見禮》中“始見於君執摯”,補充説明始見於君,新臣、庶人、士、大夫及他邦之人用摯的情况;《聘禮》補述“小聘曰問”,鄭玄“記貶於聘,所以爲小也”[25],補述小聘禮。
(三)補述内容为相關禮儀、制度
第三類是制度、儀節的補述,屬於補充説明,與禮典正文并無直接的關係。如《覲禮》篇末補述“諸侯覲於天子,爲宫方三百步,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於其上。方明者,木也……”[26]記述文字主要是説明,會同時[27]行禮空間的設置與行禮位序的安排,非禮典禮程進行中的文字。
值得注意的還有《士相見禮》補充了非禮典的文字,如“凡燕見於君”章、“凡侍坐於君子”章、“若君賜之食”章等[28],這是《儀禮》十七篇中僅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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