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语世界中,孔教是一种宗教逐渐成为精英阶层所接收到的知识。留英的林文庆对此自然也是有所认识的。而实得力孔教会在和英殖民地政府沟通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确实也将孔教会呈现为一种华人的宗教。实得力孔教会始终都没有自己的会所,长期以来都是借用中华总商会的场地进行活动。到了1933年,实得力孔教会试图向殖民地政府租赁土地以建会所。在新加坡南洋孔教会资料室现存的书信中,保留了实得力孔教会致殖民地政府的书信草稿,以及殖民地政府的回函各两封。
为了有效掌握事件的来龙去脉,也为了为学界保留南洋孔教会的这些材料,本文将完整地加以呈现其内容和提供翻译。1933年,实得力孔教会去函当时海峡殖民地的华民政务司(Secretary for Chinese Affairs),探讨要求政府拨地以建会所的可行性。从华民政务司的回函中,我们知道这封信后来在正式发出时,其日期是1933年7月17日,并且是以会长李伟南的名义签署的。实得力孔教会草稿如下:
我很荣幸地以实得力孔教会的会长身份以及代表孔子之教的追随者们,向阁下提出以下的议题。如蒙阁下相助,我将十分感激。
正如阁下所知,孔子之教大抵为所有华人所追随,因此可以说其构成了华人宗教的一部分。实得力孔教会于1914年在新加坡成立并且豁免注册。本会自成立以来并没有会所推广会务,并且在中华总商会的总理和董事会的善意之下,长期借用其会所以进行活动。除了对商会带来极大不便之外,该会所也并不合适。在本会是月15日的会员会议上,我们决定通过阁下向政府申请市区内的一块土地,以便兴建合宜的孔子之庙。在递交此申请之前,我期盼阁下能够惠告您个人对此申请的成功机会的意见。若阁下需要面谈,我乐意配合您的时间。[51]
实得力孔教会的董事和中华总商会的董事有不少重叠,因此从成立开始确实就一直使用总商会的会所进行活动。但是筹建自己的会所却一直是实得力孔教会的目标之一。同年稍早时候,实得力孔教会和香港方面取得协议,将之前筹集的两万元平分,一万元捐助香港孔教学院,其余一万元自留以筹建会所。[52]因此在正式申请殖民地政府拨地之前,去函华民政务司探寻是否会得到支持。如果连这一关都过不了,那自然就没有成功的可能。
在和华民政务司交涉时,实得力孔教会将自己和孔子之教的追随者画上等号。孔教会基本上是以孔子之教的代表团体自居。而无论实事是否如此,实得力孔教会明确将孔子之教说成是为所有华人所追随的,因此是华人宗教的一部分。如此,则孔教会向殖民地政府申请拨地的资格,来自其作为一个宗教团体的定位。无论如何翻译实得力孔教会在信函中所使用的Confucian cult,其带有宗教性的信仰、崇拜成分是毋庸置疑的。
华民政务司在7月19日回复,该公函编号C.P.621/33。收件者注明是实得力孔教会会长李伟南(1880—1964),而地址是位于珠烈街58号的四海通银行。公函内容如下:
回复您1933年7月17日的来信,我不清楚贵会联络本司是想通过本司在新加坡市区内免费获取一块皇家土地,还是在第34条法令下拨出一地?本司希望得到相关资料,以便发表阁下之申请的成功机率之个人看法。[53](www.xing528.com)
华民政务司在正式答复实得力孔教会之前,先要了解的是孔教会提出申请时的法律依据。实得力孔教会很快地便予以答复,按后来华民政务司的回函内容看,孔教会这封信是7月21日发出的。这封简短的回信草稿如下:
很荣幸收到阁下本月19日,编号C.P.621/33的回信。
本会的目的不是申请一块免费的皇家土地。而是(探讨)是否符合在第34条法令下,以象征式租金拨给本会一块空置地。
对于阁下所能提供的建议和协助,我万分感激。[54]
华民政务司在7月24日就有了答复:
回复您1933年7月21的信件,我不知道海峡殖民地政府有何理由在第34条法令下以象征式租金拨出一块空地给贵会,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社团或协会。因此我目前困扰于如何在这件事上给与您任何协助。[55]
华民政务司基本上拒绝了实得力孔教会的申请。在此次尝试失败之后,实得力孔教会始终没有自己固定的会所。虽然最终没有成功,但是实得力孔教会在和殖民地政府交涉时,对于自己的认识和定位是宗教性的。本文无法断定这一策略选择是否和欧美世界越来越能够接受孔教为中国代表性宗教之一的趋势有关。但一个绝对合理的推论是:实得力孔教会在做这样的一个策略选择时,是认为如此定位自己,将能够加强其取得殖民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之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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