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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宗法对家族、地方社会及海外的影响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重新检讨了于家庙中大宗法需要对国家体制下的官爵地位做出明显的让步之后,紧接着必然要处理小宗法的问题。则对小宗立庙而言,由持有俸禄官爵的子孙主持至关重要。我们可在《小宗家祭礼略》中进一步看到李光地个人对宗法祭礼的讨论。李光地提醒读者有关大宗之礼的讨论于别处处理,此篇文字的重点在小宗。

小宗法对家族、地方社会及海外的影响

本文一再强调,李光地的宗法设想与其仕宦身份以及大四房旁支的位置都有紧密的关系。在重新检讨了于家庙中大宗法需要对国家体制下的官爵地位做出明显的让步之后,紧接着必然要处理小宗法的问题。但是小宗法的复杂性较之大宗法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宗法的重新设计影响李光地等士大夫在整个宗族中的地位,而小宗法新的执行方式则左右了旁支组织自己房派祭祀活动的权力和合法性。

那么,小宗法“在今日尤有至难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盖既祀其四亲,则必以高祖之嫡长为小宗,而其弊无异于前大宗之所云矣”,小宗法的维持,除了像大宗法一样面对宗子是否合适以及是否有其他更适合的主祭人选之外,还有两个非常不同的条件:一是在小宗法下,高曾祖父四亲需要迭祧,而始祖不祧。二是祭祀空间的不同,因为“今士大夫家,始祖多有庙,而四亲无庙,各祭于其家而已”。基于这两点差异,“故人家之祭四亲,莫不高祖同而父异,或高曾同而祖父异,高同而曾祖父异,泯泯棼棼,已非复古者小宗之旧矣”。换言之,湖头旌义李氏各个家庭的四亲祭祀活动迥异,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大宗之外严谨的小宗系统。对此,李氏父子表示“此则余家未能正之,姑且徇俗,无可奈何”。李氏祭祖活动中保留些许小宗之本意的做法就是“高之忌日,则就高之宗子而拜焉;曾之忌日,则就曾之宗子而拜焉”。毕竟“大宗不立,则小宗益无所附丽而据依”。[55]

小宗法在理学家传统中也曾有讨论,程颐朱熹对此都有所建议。首先“始祖、四亲,于古固不得人人而祭”。但是李氏父子强调程颐曾经指出“人本乎祖,始祖皆当祭也。服制及于高曾,则祭享亦如之,四亲皆可推也”。[56]然而因为朱熹本身不祭始祖,此外程氏还有所谓“夺宗”之说的疑惑。李光地为了解释程颐之主张的普世价值,所以首先需要解释朱熹是因为特殊的背景不祭始祖,而不是小宗祭祀始祖本身有僭越礼制、不符天理人情之处。据其猜测,“朱子避乱而侨居于闽,其族人远在婺,故朱子不敢独祭其始祖,以安于礼。藉使当日聚族而居,而其族人已设有祖庙如今人之为者,朱子岂得废之而不祭哉?吾知其必从伊川之说无疑矣!”至于“夺宗”,李氏觉得倒不一定是程氏门人误解师意而讹传,而是认为“立庙自伊川,则必以伊川主祭,故曰夺宗也”。只是“不知所谓庙者,大宗乎,小宗乎?”李氏觉得应该是小宗,因为“四亲之庙,自己立之,则子孙尤可以世其祭以终于己。此亦所谓古未之有,而可以义起者也”。这是宋代以来理学家诸多因应时代而“礼以义起”的新措施之一。[57]

新的小宗法之设想是否可以持之以恒呢?小宗法的局限自然在于“若四亲,则亲尽迭祧,而庙非一人之庙。高祖之祭及其元孙以下则废之矣。故祭不常,则庙亦不常”。延长小宗系统的方法则在于“必使法应立庙者立焉,而使其子孙犹得以主其祭,迄于己之祧而止”。则对小宗立庙而言,由持有俸禄官爵的子孙主持至关重要。而小宗宗子的地位之处理方式就参照大宗的做法,即“参以愚大宗之说,立庙者主祭,而仍设小宗宗子之位,奠献、祝告同之,其亦可矣”。[58]

至于五世子孙中无出仕者,则自然无所谓立庙了。

若乃五世之中无应立庙之人,而其势不可聚,则各备士庶之礼以奉其四亲;而亦当于高曾祖之忌日,各就其宗子之家,而先展拜焉。庶几古人之意未尽湮没,而可以待夫后世之作者。[59]

以简单的士庶之礼拜祭四代先人是无官爵俸禄的人们的选择。但是如果在先人忌日能够齐聚宗子之家而行礼,那也算不失古意。李光地个人非常重视四亲之祭,即使游宦在外“亦就官署设牌列书四亲位,礼事如居家时”[60]。到了43岁时,当时陪同母亲自北京回到安溪定居四年的李光地,还特地制定“小宗五祀祭礼”。[61]李光地本人自然重视这两篇文字,其孙李清植(1690—1745)在编撰祖父的《年谱》时也知道其重要性。在《文贞公年谱》中常看到的是有关李光地诸多专著的完成,鲜少特意标示其单篇文字的写作。(www.xing528.com)

我们可在《小宗家祭礼略》中进一步看到李光地个人对宗法祭礼的讨论。有一些观点基本上还是继承其在《家庙祭享礼略》中有关大宗法的立场。李光地在《小宗家祭礼略》开宗明义点出其礼制讨论是在理学传统的脉络之下进行的。按李光地的说法,上古宗法中的庙制,从天子七庙而降大夫仅及于曾祖父,而士仅及于祖而已。是程颐“始令上下通得祭其高曾祖祢为四亲庙”,因为“祭法由服制而起。今丧服及于高祖,则祭亦宜及之”。如是才能“实得人情之安”。学者认为宋儒张载(1020—1077)和程颐对于“宗子法”的讨论,以及欧阳修(1007—1072)与苏洵(1009—1066)的新谱法,基本奠定了之后的宗族发展的新原则,即将五服原则施用于宗族的祭祖原则上。[62]但是这个新的礼制主张对李光地而言是有其限制的,因为“祭四亲者,亦止于宗子而已。五服以内之支庶,则固有事于宗子之家,非家立庙而人为祭也”。此四亲庙制其实依旧遵守长子嫡孙为主祭者的宗子原则。[63]

可是要坚守这样的原则就会面对和大宗法一样的难题:

然古者,无田则不祭。祭用生者之禄。是祭祀必大夫、士,而后具明矣。古所谓宗子者,皆世官世禄者也。今贵达者未必宗子,而宗子或夷于氓隶。宗子之分与禄既不足以配其四亲;而支子有爵俸者,反绌于不祭之文而不得伸其追远之爱。[64]

如此一来,“则程朱之礼又穷”。李光地进一步认为礼制的改革需要因应时代,同时像祭祖这样的家礼更需要士大夫的参与。所谓“三王殊世,不相袭礼。今之礼僭乱极矣。后圣有作,虽复缘时损益可也”。而“非天子不议礼,吾人身为大夫士,行之于家,去其僭妄紊乱,甚害理者而已”。[65]在确定了礼制改革是在理学脉络,尤其是“礼以义起”的传统之下进行,并且是士大夫不可推卸的责任之后,李光地接着就切入正题。

李光地提醒读者有关大宗之礼的讨论于别处处理,此篇文字的重点在小宗。而这个议题的讨论对于李光地个人而言不是一个事不关己的抽象礼制问题,而是直接关乎李光地本人在旌义李氏的祭祖活动中之地位。如果说对于大宗法的设计已经保障了像李光地这样拥有官爵俸禄的士大夫,即使是出自旁支也将处在整个大宗族中的核心地位之上的话,李光地对小宗法的讨论更是切身议题。我们已经知道李光地是大四房的成员,但李光地一支不是大四房的宗子,李光地甚至不是其祖父的宗子。此背景不宜轻易放过。李光地自己清楚“以四亲言之,我于先人为宗子,而祖以上则非。揆之于法,得奉祢祀而已”。[66]按礼制原则,这位当时已经官拜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的大臣,其实只能祭祀其父亲。

如果李光地本身要遵守小宗法的原则的话,那在礼制中是找不到任何由其祭祀四亲的合理性的。所以即便是经过宋儒改造之后的小宗法,对于李光地的祭祖活动也依然是不利的。“然小宗之法,今世亦不行”。小宗法的不再被执行反倒对李光地有利。他接着透露“吾家旧所通行,又皆不论宗支,轮年直祀”。所以旌义李氏的现实方法是不论宗支,轮流负责准备和主持祭祀活动。但真正关键的现实情况是“吾分既足干祫上及高曾”,如果不论宗支只谈官爵俸禄的话,由李光地主持祭礼自然可以上至高祖、曾祖。然而,他的顾虑是“又恐将来之官,不能常与直祀者之祭”。因为公务在身而迟早需要离开家乡的李光地,恐怕日后主持祭祀的机会少之又少。他也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不赴任,所谓“食君之禄以丰于昵,恐非先人之志”。所以李光地家族的小宗祭礼还是选择“并立四亲”。而且庆幸的是,“今聚族祖里,伯叔每岁直祀高曾祖者,吾咸与焉”。[67]因此在李光地的参与下,其支系的四亲庙祭还是具备了合理性。我们之前从《文贞公年谱》中已经知道他个人即使游宦在外也有祭祀四亲之举,这就更明显地与小宗法,甚至旌义李氏约定俗成的祭祀法无关,完全是其私意为之,并且建立在其官爵俸禄所带来的合理性上。李光地对此的说辞是:“然退而修四时之事,亦必并设高曾祖考之位,而申祝献焉。非僭且渎,实则准以情分,而有所不容已也。”[68]因此新的小宗法的核心目的就是允许国家体制赋予的官爵身份与俸禄象征所带来的合理性,为士大夫一己之祖先祭祀上的心理需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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