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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的审美经验与道德论证方式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罗尔斯顿还是退了一步,承认审美经验对于环境伦理学而言,仍是基本出发点之一。这就引发一种伦理学以美学为依据的论证方式。在他看来,尽管卡尔松的不分等级的“自然全美”论并不可取,但是,这种自然审美主义的取向可以为环境伦理学提供最终的证明。遗憾的是,罗尔斯顿并没有发现审美价值对于环境伦理学的深层意义。

环境伦理学的审美经验与道德论证方式

这本书主要是从审美的角度来看待自然与环境,这还远远不够。自然科学环境科学乃是解决“真”的问题,自然伦理学与环境伦理学则是解决“善”的问题,而自然美学与环境美学就是解决“美”的问题了。其中,美与善的关联,要比美与真的关联来得更为紧迫。还要处理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的关联,这就要建构一种崭新的“伦理—审美观”抑或“审美—伦理观”。

这在罗尔斯顿的那篇经典论文《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里面就曾集中论述,不过罗尔斯顿把伦理学先简化为责任问题,把美学问题也还原为美的问题,而且他那时聚焦的是自然美学而非环境美学,因为环境美学的研究对象也基本可以划分为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此文所指的是前者。

在罗尔斯顿这位伦理学家看来,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当中的某些价值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经常是相关的:如果美,那么就拥有责任(但问题是艺术与自然当中的逻辑并不同);但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美,就没有责任吗?(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与美相关)相较于审美经验,其他许多前提同样会产生责任,抑或更多地能产生责任,而无须美。

罗尔斯顿还是退了一步,承认审美经验对于环境伦理学而言,仍是基本出发点之一。这是由于,人们的感性经验往往成为保护环境的原初理由,也是相当直接的理由:因为它美,所以值得保护。这就引发一种伦理学以美学为依据的论证方式。

将美学作为环境伦理学的论证基础,代表者就是《环境伦理学》杂志的创办人尤金·哈格洛夫(Eugene Hargrove)。在他看来,尽管卡尔松的不分等级的“自然全美”论并不可取,但是,这种自然审美主义的取向可以为环境伦理学提供最终的证明。他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

对审美体验和自然保护的特质化物质存在的独特意义的认识,为保护自然的本体论论证提供了决定性要素,可以总结如下:

(1)人类有义务保护和促进在这个世界上的美的存在。

(2)艺术美和自然美都是善的一部分。

(3)自然美(广义上包括自然物的科学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和艺术美一样有价值,因而即使在非存在的意义上,它也应该是被促进和保护的对象。

(4)因为自然美的创造与物质存在有着艺术美所没有的更本质的联系——也就是说,自然美的存在先于它的本质,所以:

(a)保护自然物和自然生态的需求比保护艺术品的需求更强烈;

(b)单从存在的理由出发,在其他条件(包括价值)相同的情况下,促进和保护自然物的义务先于保护艺术品的义务。[68]

环境伦理学的最重要的推动者哈格洛夫的“本体论证明”,可以还原如下:

(1)首先,人类有责任去保护美。

(2)其次,艺术与自然的美同样具有价值(都属于广义的善)。

(3)再次,自然美是居先的(不仅保护自然的需求,而且保护自然的义务,都是先于保护艺术品的)。

这种论证把美学作为伦理学的基础,这显然是罗尔斯顿所不能认同的,这是由于:“美学在环境伦理上讲是一个错误的出发点,至少在原则上讲是错误的,虽然在实践上并不总是这样。美学也是定位环境伦理的错误地点,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实践上。然而,一个人应该赞美并且保护自然中的美。审美经验实际上是人类欣赏自然的拱顶石的价值,但是这并没有使它成为自然所具有的价值中的最好模式。”[69]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顿是反对以美学作为基本立场的。

环境伦理学要保护一切自然,因为有一种环境美学认为一切自然皆美。

由此可见,无论在理论还是践行上,罗尔斯顿都否定美学居于伦理学之先,这也就是站到了哈格洛夫及卡尔松立场的反面。然而,他又充分意识到了审美经验的角色,并将之推上欣赏自然的“拱顶石”的位置,尽管审美价值在他的诸多自然价值中仅仅是一环而已,但是他将审美经验从哈格洛夫“基石”的位置搬到了“拱顶”之处。

这就关涉伦理与审美的深层关联,在此,儒家思想可以提供另一种有益的启示。“原始儒家思想的启示看似微观,却可以被普世接受”,它“一方面使伦理美学获得了‘自然主义’的生理根基——由此可以走向一种‘底线’伦理,另一方面又让审美伦理学获得了‘理想主义’的共通境界——由此可以接近一种‘高级’境界。作为‘起点’与‘终点’的这两点启示,为人类的伦理美学与审美伦理学提供了‘共通性’的生理根据与心理依据”[70]。这意味着,审美既可以成为伦理的感性起点,也同时构成伦理的审美境界。(www.xing528.com)

审美被纳入道德境界,这在罗尔斯顿思想那里也有萌芽。他并不把美学视为基础性的,而是价值性的,但不是主观价值,而是更具客观价值:“环境价值论确实需要把审美价值与大自然所承载的许多其他价值区分开来。审美价值是一种转换型价值。对某些解释者来说,美是价值的范型(paradigm case of value);他们发现,审美体验毫无例外都是主观的;他们由此断定,所有价值都是主观的。审美体验确实是一种高级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那些较为基础的价值的模型。相反,环境价值论提出的是一种更为根本的、以生物学为基础的美学理论……对审美体验的理解要以这种更为客观的价值理论为基础。”[71]但审美如何成为客观价值,罗尔斯顿却语焉不详。

环境伦理学的现实目的就是保护自然,但是何种自然更值得被保护呢?

哲学走向荒野》乃罗尔斯顿的早期代表作,也是继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之后又一部环境伦理学的代表作,其核心创建也在于“自然价值论”的建构。其中认定,从无序自然、地壳自然、地质自然、有机自然、动物自然、人类自然到人类文化所形成的不同层级,从价值论的角度看,由低到高也形成了从“客观价值”“自然主观价值”到“人类主观价值”的递进关联。

遗憾的是,罗尔斯顿并没有发现审美价值对于环境伦理学的深层意义。尽管他自己也在深刻怀疑后仍不得不承认:

美学可以成为环境伦理的一个充分基础吗?这要看你的美学走得有多深入。大多数美学家开始的地方是非常浅显的(虽然他们可能在美学上是非常老练的)。美学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建立在自然历史的基础上,由人类把他们自己放置在这样的风景中。环境伦理需要这样的美学来成为一个充分的基础吗?实际上是的。[72]

更遗憾的是,他始终没有说清楚,一种更为深入的美学,对于环境伦理学而言究竟如何成为“充分的基础”。我们进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要让美学与伦理学相互融通起来,为彼此的工作设立根基。

可贵的是,在《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这部更为系统的经典之作的末尾,罗尔斯顿还是提出了“诗意地栖居于地球”的主张。按照这种主张,人类不仅作为地球的“道德监督者”,还应该成为地球的“审美欣赏者”:“人类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欣赏环境从而增加环境价值的种类”,“人类应成为赞赏(在发现其中的价值和增添其中的价值的双重意义上)其栖居地的居民。人类是有评价能力的,能够赞赏这个世界,能够发现(而且能够创造)那里的价值”[73]

巧的是,阿伦·奈斯也曾提出“美的行动”(beautiful action)及其“面对生态危机的功能”问题,得出了“发自倾向的行为乃是比发自责任的行为更高级”的结论。[74]这就好比说,你是出于“必须为之”的责任心去保护自然,还是出于“喜欢为之”的审美心来维护自然?当然,后者较之前者更为高级,这也关系审美价值与道德价值、审美境界与道德境界的关联难题。

面对自然的山川水系,我们应该如何成为“地球的欣赏者”?

质而言之,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美学的关联问题,一方面,美学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感性论的经验地基;另一方面,审美又能成为环境伦理学的理想。这意味着,其一,道德境界的高级层面具有审美要素;其二,美善合一的审美境界方为高境。

由此,审美可以成为环境伦理学发展的境界,环境伦理学强调保护环境的必要性,但环境美学成了环境保护的高级标准。当环境美学家们都承认“美学拥有改变世界的能量”的时候,他们的潜台词是:并不是所有的生活都可以使得环境变得更美好,“审美化的生活”才可以成为改变环境的高级标尺,审美也最终可以成为人类、环境与世界发展的“深层尺度”!

[68]尤金·哈格洛夫:《环境伦理学基础》,杨通进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译文有改动。

[69]霍尔姆斯·罗尔斯顿III:《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引自阿诺德·伯林特主编:《环境与艺术:环境美学的多维视角》,刘悦笛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

[70]刘悦笛:《从伦理美学到审美伦理学——维特根斯坦、杜威与原始儒家的比较研究》,《哲学研究》2011年第8期。

[71]霍尔姆斯·罗尔斯顿III:《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7页。

[72]霍尔姆斯·罗尔斯顿III:《从美到责任:自然的美学与环境伦理学》,引自阿诺德·伯林特主编:《环境与艺术:环境美学的多维视角》,刘悦笛等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73]霍尔姆斯·罗尔斯顿III:《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2、466页。

[74]Arne Naess, The Ecology of Wisdom, Berkeley CA: Counterpoint, 2008, p.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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