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核桃(Carya cathayensis Sarg.)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贮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核桃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3-2006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326 坚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3 山核桃原料产品质量等级
3.1 基本要求
山核桃坚果充分成熟,壳面洁净,缝合线紧密,无虫蛀、出油、异味等果,无杂质,未经有害化学漂白物处理。
3.2 等级指标
山核桃原料产品质量等级规格指标见表1。
表1 山核桃原料产品质量等级规格指标
3.3 外观尺寸分级
山核桃按照直径大小分级,见表2。
表2 山核桃颗粒分级
各等级中,小于本等级颗粒的最高含量为3%(个数)。
3.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按GB 19300和GB 16326的要求执行,总砷、铅应符合GB 2762中的规定,二氧化硫应符合GB 2760中的规定。
4 山核桃带売加工产品质量要求
4.1 感官指标要求
感官指标符合表3要求。
表3 山核桃带売加工产品感官指标要求
4.2 外观尺寸要求
外观尺寸要求符合表2的要求。
4.3 理化指标要求
理化指标符合表4要求。
表4 山核桃加工产品理化指标要求
4.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要求符合3.4的要求(www.xing528.com)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山核桃仁加工产品质量等级分类
感官指标要求符合表5要求。
表5 山核桃仁加工产品感官指标要求
其他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同4.3、4.4、4.5。
6 山核桃产品品质指标的检验方法
6.1 外观
取适量山核桃平摊于洁净瓷盘,在光线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果面、果形和缺陷等,并砸开取仁观察仁皮色泽,记录观察结果。
6.2 出仁率
随机取100个山核桃果实仁重与山核桃坚果重之比,换算成百分数,精度为0.01,修约成一位小数。
6.3 含水量
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粗脂肪含量
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检验。
6.5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6 重金属含量
按GB/T 5009.11、GB/T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铅、总砷。
6.7 SO2含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执行。
6.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3-2006中黄曲霉毒素B1规定的方法执行。
6.9 微生物指标
定型包装样品用无菌操作开封取样,带壳样品先用75%酒精消毒表面,再用无菌剪刀剪去外壳,取出果肉,称取25g样品;不带壳样品无菌操作直接取样25%检样,放入含有225mL无菌生理盐水中,制成1∶10稀释液。
菌落总数测定按GB/T 4789.2执行,大肠菌群测定按GB/T 4789.3执行,沙门氏菌检验按GB/T 4789.4执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按GB/T 4789.10执行,霉菌和酵母计数按GB/T 4789.15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规则
产品出厂须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卫生指标。
7.2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批采收的山核桃坚果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7.3 抽样
一批产品的包装单位不超过50件时,抽取的包装单位不少于5个,多于50件时,每增加20件增抽一个单位,应随机抽取。从包装单位抽取核桃样品时,应从不同部位取,每个包装单位取500g以上,作为初样。将所取的核桃初样充分混匀,从中随机分取2.5kg作为平均样品。将平均样品平铺一层呈正方形,按对角线法分成四等份,从每份中随机取250g,共计1000g山核桃作为检测样品。
8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须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项目;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直接判该批产品不合格。验货中如有争议,可进行重新抽样检验,以重检的结果为准。
9 包装、运输、贮存
9.1 包装
小包装执行GB 7718中的规定。
大包装用专用纸箱或木箱包装,包装物应坚固耐用、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通常,每箱山核桃净重10kg。装箱应避免潮湿,箱底和箱壁均应衬垫硫酸纸等防潮材料。每一包装袋只能装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山核桃,不得混淆。装箱后应封严捆牢,并在包装箱规定位置贴上标签,标明品名、规格、等级、净重、产地、包装日期、保质期、封装人员姓名或代号等。
9.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注意防潮。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有条件的宜进行低温贮藏。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山核桃入库后要在库房中加强防霉、防虫蛀、防出油、防鼠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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