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电影的跨媒介性,主要体现在不同艺术样态间的转化,尤其是电影《阎瑞生》的创作强烈地流露出这种媒介间性的互涉与改写。在电影拍摄前,报纸、戏剧、小说连载乐此不疲地对“王莲英事件”的始末极尽描绘渲染之能事,这使得该案件发生数月后仍为市民大众谈论不休,成为一个颇具消费性的话题及谈资。
1920年,《时报图画周刊》刊载《阎瑞生谋财害命之结果》一文,对这起谋杀案的叙述如下:河南人阎瑞生“性好冶游眷妓女题红馆,以至负债累累。……于是谋财害命之念起,纠同安徽人吴春芳、方日珊用汽车诱往徐家汇虹桥地方,以哥鲁方迷之,用绳勒毙,劫其钻戒金饰,逃往青岛。”阎瑞生被军警捕获后不久,便被押往刑场执行枪毙。“是时往观者其众,妓女尤居多,数刻沪上各舞台已编成新剧,以号召客座矣。”[3]期刊编辑对该事件的报道重点落在案件的发生缘由上,不仅详细阐释了阎瑞生等人的作案过程,还把阎瑞生比作阎罗王,借此说明自己的身份立场。此外,报道还提及该案件被改编成新剧,且观者如云,这证明阎瑞生案作为新闻从报纸向舞台剧的跨界改写。
1920年11月,郑正秋率先在舞台上排演了《莲英被难记》,引起人们的观看热潮。其后,京剧版的《莲英劫》《莲英告阴状》《枪毙阎瑞生》等从不同角度重述了这一轰动全城的事件,人们对该案件衍生出的舞台剧的关注热度丝毫不减当初。阎瑞生案开始从新闻报道的文字想象层面,过渡到舞台上的“再现”演出,剧作家力图通过戏剧演员的生动表演来还原这件“真实的”谋杀案。戏院的“这些装置、道具和背景可能对舞台表演的实际叙事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它们吸引了很多文化层次不高、爱看热闹的观众”。[4]而彼时浸淫在商业、娱乐语境中的电影,同样受到阎瑞生案这一文本的影响,事件中体现的妓女、谋杀、赌博等元素,极其符合早期电影人的“生意眼”诉求。(www.xing528.com)
1921年,徐欣夫、顾肯夫等人开始筹划拍摄电影《阎瑞生》。经过紧锣密鼓的摄制,影片于同年7月在上海夏令配克大戏院放映,上映首日便获利1300块大洋。“他们从新闻人物到电影主角,持续吸引着全城的目光,新闻从业人员、小说家、戏剧家、电影家和街头艺人……都市媒体以各种形式——从报纸、小说,到戏剧舞台和电影银幕——重现谋杀案件的真实性。”[5]“阎瑞生事件”在社会上的持续发酵,与20年代上海繁盛的大众媒介文化密切相关。《新闻报》的编辑严独鹤曾感慨:上海的文化工业再生产“阎瑞生”的能力惊人,因为他和他的犯罪确实给这些出版商带来了利润,一再地成为文化市场的消遣和刺激品。
报纸、小说、戏剧、电影等媒介将阎瑞生案件从现实世界中解放出来,创作者们用不同的载体重新演绎、改写这一文本。“跨媒介作品不再是单一符号系统的产物,而是各种符号的多重交织……只有研究叙事和语意互动而形成的意义总和,才能了解作品全貌。”[6]虽然,阎瑞生案件在不同的媒介中表达自身,但文本间的互涉最终还是指向这一事件本身。尤其是电影《阎瑞生》,以其媒介对现实真实再现的能力将这一案件还原至最接近“真相”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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