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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合资方式及资金解决方案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提出了实行改制、采用公司制的模式来开发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问题。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由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集资解决。并以此原则与山西、内蒙古的有关部门签订售电合同。

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合资方式及资金解决方案

1.1990年的三方合资意向及建设领导小组

1990年12月8日,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北京就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讨。三方本着从全局出发,有利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团结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形成了《关于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的意向书》。该《意向书》的主要内容有:

(1)水利枢纽建设资金由水利部、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集资解决,引黄入晋所需资金从山西省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中解决。

(2)工程建设每年所需投资及相应物资,以及设备储备资金三方各负担三分之一,同步投入。

(3)电量分配指标,总电量扣除10%作为库区及工程所在地用电后,按三方实际分担枢纽工程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4)电价及电的销售,外送电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新电新价,峰谷分时电价,各方分得的电量各自销售。

(5)发电产品税,山西省分得电量其产品税按国税[1990]112号文件自行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的税交给内蒙古。

(6)按规定提取库区维护基金,根据两省区淹没面积的比例分配。

(7)三方分得电量的送出工程自行解决,但送出工程必须同枢纽工程同步建设。

(8)三方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1990年12月29日,《关于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的意向书》(简称《意向书》)的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该《意向书》明确了投资模式、管理方式及权益分配原则。

1991年,组成了由三方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的建设领导小组。由水利部副部长张春园(后依次由严克强、张基尧副部长)担任组长,山西省副省长郭裕怀(后为政协主席)和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张廷武(后为云公民副主席)、水利部总工程师朱尔明担任副组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2.1996年联合建设协议

1990年三方达成《意向书》后,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全体建设者的顽强拼搏,枢纽工程于1993年开始前期准备工作,1994年主体工程开工,1995年底实现截流,工程进入了全面施工阶段,进展基本是顺利的。但到1996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意向书》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工程的建设体制、资金筹划、建设工期等方面出现了一些困难。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提出了实行改制、采用公司制的模式来开发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的问题。

1996年7月,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经协商,在北京召开了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第四次(扩大)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水利部副部长严克强主持、领导小组副组长、山西省政协主席郭裕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张廷武,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1990年三方签订的《关于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的意向书》的基础上,以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为指导,经进一步协商,达成了《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协议书》,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资金。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不含送出工程)所需的建设资金,由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集资解决。

1)水利部从国家的贷款额度中帮助内蒙古自治区解决9.0 亿元的银行贷款,全部投入枢纽工程建设,承贷手续由内蒙古自治区办理。

2)除内蒙古自治区共投入的9.1 亿元(含已投入的1000 万元)以外,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余建设资金,由水利部和山西省共同筹集,部、省各负责筹集50%。

3)三方以上述明确的投资额为基础,根据工程分年度的资金计划,按同步到位的原则,保证各自承担的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4)枢纽工程使用山西引黄工程公路和通讯线路,按合理分摊原则,补偿部分资金,并列入工程总投资之中。

(2)建设资金的还本付息:

1)工程投入的全部建设资金,无论是拨款、自有资金或贷款,都视同贷款对待。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比照国家开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确定。(www.xing528.com)

2)枢纽工程投产运营后,通过售电和售水的收益,先偿还全部本息。还本付息期限,执行国家开发银行的最长还贷年限(含建设期,共15年)。

3)还本付息办法:按谁贷谁还和优先归还国家开发行贷款的条件下,先投入的资金先还,后投入的资金后还。如当年的利润不足当年债务的偿还,则按各方当年投入资金的比例,按多投多还,少投少还的原则,分配本息偿还量,不足部分结转至第二年。

(3)权益分配:

1)用工程效益还清工程全部投资本息后,三方各占有枢纽工程全部产权的三分之一,分享工程收益的三分之一,同时承担工程风险的三分之一。

2)电量指标分配:每年从实际总发电量(扣除厂用电)中,扣10%作为照顾水库坝区及工程所在地用电,并按8∶2 比例分配给内蒙古和山西,这部分电量执行优惠电价;余下电量,山西和内蒙古各分得50%,这部分电量执行上网电价。

3)山西每年度从水库引水12 亿m3,内蒙古每年度从水库引水2 亿m3

(4)电价和水费:

1)上网电价以15年全部偿还建设资金本息为测算基础。上网电价制定原则执行《电力法》有关规定,主要是:“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并以此原则与山西、内蒙古的有关部门签订售电合同。

2)水费:从水库引水,减少了电站发电量,应做相应补偿。实际引水减少的发电量,按厂用电价计算发电损失,再加上取水口的运行成本确定水费。实际引水量以设在水库最近的抽水站的实际抽水量为准。抽水成本由用水方承担。①枢纽工程建设投资不再进行项目效益分摊的计算,山西省不再承担枢纽工程共用部分投资的9%(即原概算静态投资1.09亿元)的用水补偿投资。②电站运行要服从供水、防洪、防凌、调沙的统一调度,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5)送出工程:送出工程的建设资金由最终分得电量的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自行筹措,送出工程建设应保证满足枢纽电站发电工期的要求。送出工程的出线电压等级、接入地点、回数等,会同电力部门商定。

(6)税费:

1)对国税,实行“税后还贷”;对所得税,实行“税前还贷”,即还贷期免交所得税。还贷后按规定足额缴纳,税金分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留给地方的部分,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各分占50%处理。

2)增值税按规定:75%上缴中央,25%留给地方。地方留成部分的分配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留成地方的部分,接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各分占50%处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各种其他税费,纳入工程概算,如数缴纳。此外,地方政府自行规定的其他税费一律免交,连同还贷期免交所得税,由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作出规定,并采取措施保证这一规定得以执行。

(7)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工作要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实行“中央领导、省区负责、县为基础、业主管理”。移民补偿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枢纽工程发挥效益后,为了搞好库区维护和水库移民开发的后期扶持,从发电收入中按每度电提取2厘钱,作为库区维护和扶持库区移民开发的补助费,年限为10年。

(8)管理体制。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采取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相结合的形式,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组建由投资各方参加的董事会,成立具有项目法人资格的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枢纽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负责按还贷计划从工程收益中偿还债务,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2)董事会由三方派对等人数参加,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8人(含公司总经理和职工代表各1人)。董事长为法人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换届时(每届3年),重新选举董事长,董事长可连选连任。

3)监事会由三方各派1人和职工代表1人组成,监事会召集人由三方轮流担任,一年一换。

4)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利用现有的水利部万家寨工程建设管理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进行改制。

(9)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鉴于目前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继续加强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除行使公司章程明确的股东会的职权外,要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负责枢纽工程筹资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相应对原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作必要调整。

1996年7月19日,《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协议书》的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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