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十分重视黄河北干流托克托至龙口河段的开发利用,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30年间,先后进行过6次规划设计工作。1982年9月,原水电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以[82]水建计字第41号文向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下达了黄河托克托—龙口段规划勘测设计任务。
1983年2月,国家计委以计资字[1983]117号文将万家寨水利枢纽(原名万家寨水电站)工程列入“六五”前期重点项目。
1983年5月,水电部在北京主持召开《黄河万家寨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会议认为万家寨水利枢纽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基地供水,兼为华北电网调峰,工程地质条件好,淹没损失小,单位千瓦造价低,同意上报国家计委审批。但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正常高水位980.00m,有不同的意见。
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于1984年5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水电部审查。审查纪要认为“万家寨水电站工程技术经济条件是比较好的,基本同意该可行性报告”。
1988年7月,山西省在听取天津勘测设计院关于万家寨水电站及引黄工程设计方案汇报后认为:万家寨水电站工程由山西省负责建设比较合适,万家寨水电站工程的库区淹没损失和移民补偿,将来在赔偿和用电方面适当照顾内蒙古的利益;要尽早把初步设计拿出来报国家计委评估,内蒙古方面的问题由山西负责协商,协商不成,可请国务院解决,不要影响开工。
嗣后,1988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向国家计委、能源部报送了《关于对建设万家寨水电站具体意见的函》认为:
(1)万家寨水电站90%的淹没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因此,万家寨水电站的发电和效益主要考虑内蒙古自治区的需要。万家寨水电站是内蒙古自治区主要电力建设项目,应在国家扶持下,由内蒙古自治区负责建设。工程建成后,水电站和水库由内蒙古自治区负责经营管理;引水工程由山西省建设管理。水电站所发电力送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
(2)水库原设计高水位980.00m,要求水库设计高水位限制在975.00m 以下。
(3)要求施工临建、进厂公路管理机构、水电站厂房均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等等。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研究确定黄河北干流开发方案时,是上万家寨工程还是上小沙湾工程,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就有不同的认识。80年代后期,在万家寨水电站的建设管理以及枢纽工程的布置方案上又出现较大分歧,万家寨水电站的立项建设再一次陷入了困境。(www.xing528.com)
针对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在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上意见的分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1990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主持会议,研究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国家计委副主任叶青、能源部部长黄毅诚、水利部部长杨振环、副部长张春园、山西省省长王森浩、常务副省长郭裕怀,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裴英武、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董事长金熙英、能源投资公司姚振焱等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主要解决山西省能源基地和城市生活用水,兼顾华北地区电力调峰的需要,兴建该工程是十分必要的,应尽早建设;工程的任务以引水为主,兼有发电、防洪、防凌等作用。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工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视筹资情况,也可以采取分步实施,先建引水工程;水库淹没区绝大部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库区要采取开发性移民,使移民有一个稳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万家寨水电站厂房位置的确定,要服从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水电站的经济利益分配要适当照顾内蒙古自治区,请内蒙古自治区支持这一项工程项目的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由水利部牵头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建设和管理。同时负责建设万家寨水电站的配套的输变电工程,并要与电站同步建设。会议还对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及水价、电价等具体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会后发了国阅[1990]112 号文《关于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入晋引水工程建设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这次会议,使万家寨水利枢纽的立项建设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人民,识大体,顾全局,为修建万家寨水利枢纽做奉献。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工程量的90%在内蒙古自治区。
1990年10月25日至11月3日,水利部会同国家计委农经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对万家寨水利枢纽坝址、库区和引黄工程线路进行查勘,就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工程的规划设计提出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
1990年12月8日至29日,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北京就联合建设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商讨。三方本着从全局出发,有利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团结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了意向性协议。该意向性协议确定,水利枢纽建设资金由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三方集资解决,引黄入晋所需资金从山西省收取的水资源补偿费中解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每年所需投资及相应物资,以及设备储备资金三方各负担1/3,同步投入;电量分配指标,总电量扣除10%作为库区及工程所在地用电,并按三方实际分担枢纽工程投资的比例进行分配;电价及电的销售,外送电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新电新价,峰谷分时电价,各方分得的电量各自销售;发电产品税,山西省分得电量其产品税按国税[1990]112号文件自行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的税交给内蒙古;按规定提取库区维护基金,根据两省淹没面积的比例分配;三方分得电量送出工程自行解决,但送出工程必须同枢纽工程同步建设;三方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同年12月29日,该意向协议书的正式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水利部、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领导出席了签字仪式。水利部计划司副司长赵广和、山西省计委副主任郑友三、内蒙古自治区计委主任周维德分别在意向协议书上签字。意向协议书遵循改革和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则,明确了万家寨水利枢纽建设的投资来源、管理体制、产权占有、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为工程尽快开工建设创造了条件。
1991年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根据查勘中所提出的意见和三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以及前述审查意见,对设计任务书进行了补充、修订,完成了“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工程设计任务书”和“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电站厂房位置方案比较专题报告”。
1991年10月,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在北京召开万家寨水利枢纽电站厂房位置专题报告专家技术审查会。1991年12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能源[1991]2220 号文“关于万家寨水利枢纽水电站厂房位置的函”批示“万家寨水利枢纽水电站厂房位置,经专家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将水电站厂房放在内蒙古自治区一侧。枢纽管理机构考虑引黄入晋统一管理调度,设在山西一侧。”
1992年3月2日至5日,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工程设计任务书》进行了评估审查。嗣后,水利部天津勘测设计院进一步开展了万家寨水利枢纽初步设计工作,编制了《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初步设计说明书》。
1992年10月13日,水利部、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联合上报水计[1992]91 号文“关于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立项和开工建设的报告”。1993年2月,国家计委计农经[1993]250 号文“印发‘关于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的通知”中批示“我委‘关于审批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和引黄入晋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这样,从50年代就开始议论的万家寨水利枢纽工程,前后经过40 多年,终于正式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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