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成立后,认为土司制度不特不合现时行政组织,亦且违反现代潮流。更以各省土司坐享厚糈,剥削人民。迭据人民呈控土司欺压平民案件,不一而足。值兹政治刷新之际,对于改土归流政策,亟应力求实行”。据此,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制订土司调查表,咨请广西、云南、贵州、甘肃、宁夏、青海、西康、湖南、四川、新疆各省政府,饬厅切实查明,依式填报。并具改革意见,以供参考。盖欲调查现实情况,以为改革张本也。嗣于十九年、二十年间,又迭咨仍存土司制度各省,切实厉行改土归流,并于二十年八月间,呈准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嗣后各省政府如有呈报土司补官袭职之事,不再核准”。这是民国时期政中央府制定的最为明确的改土归流政策,要求废除土司制度。
云南方面对此却不认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政府的命令,调查整理全省土司行政。从1930年开始调查至1935年止,统计全省尚存土司106处。此外尚有改土归流、撤废年久无案可稽者“尚未计入”。而沿边地区则有猛乌、乌德等15土司沦陷于国外。又有自动请求改流的金平县属茨桶坝土司、者米土司、猛喇土司,建水县属慢车土司。又有不能约束夷众被革职的宁江设治局属猛阿土司、莲山设治局属盏达副宣抚司、梁河设治局属南甸宣抚司等。中央政府因土司地区公民代表、民众代表多次控告土司横征暴敛、恣意妄为,“迭次令饬将土司制度逐渐废除,以谋地方自治之发展”。云南将调查统计的106处土司列表呈报,声称:“土司制度本应早日裁废。惟因各土司辖境多在沿边地方,与安南、缅甸交界,风气痼弊,夷民对于土司拥戴甚深。遽予裁撤,恐酿边衅。操切之嫌,将不可免。更恐因此引起外人觊觎之心,或且影响国家领土。故应从详考虑,暂缓置议,以免滋生事端。”不同意中央的政策,这是非常明确的。
在省内行政方面,经过调查整顿,明确宣称:“土司制度之存在,与国家行政之施行,实际上并无何种障碍。且边地人民服从土司,已成惯习。而近年以来,各土司因教育文化之熏陶,智识增进,对于国家思想、政治意识均能了解。咸知服从中枢,拥护政府。偶遇外力之侵凌,尚能率领民众设法抵御。倾心内向,克尽守土之责。在此国防设备薄弱时期,土司即为一般边民所信服,尚须赖其号召,团结共御外侮,似难遽为废除,转贻鞭长莫及之忧。”明确承认土司制度后,云南地方政府重新规范了土司名称、等级及承袭制度。这些材料其实相关研究者都有使用,但是较少有人注意到龙云政府重新规范土司承袭制度的表述。“各土司职务,亦有官秩。地位较高者为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辖境较宽;此外文职有土知府、土同知、土知州、土通判、土舍等官。武职有土守备、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土目等官。惟并无升级、降级之规定,服务无重大过失者,照例世代以嫡子承袭罔替。如违法肇乱,情节匪轻,则除依法办理外,将其土司革职示惩。凡每次承袭,照案应由承袭人备具宗图、亲供、切结,及邻封土司保结。呈由该管地方官加具印结,呈请民政厅核转本府,鉴核给委。如承袭土司年龄尚幼,不能服务时,得呈明情形,指定直系尊亲属或族人中能力优裕者,请准委为代办。俟土司成年后,奉还职务。又土司故后,若无亲子继承,则由宗支内之较亲者,请予承袭。但须得閤族及邻封各土司之同意声请。又各土司每年之赡养费、典礼费、地租等项,皆由所属土民担任。惟各土司之办法不同,款项多少各异,大抵均照远年习惯收缴。政府官吏又随时严加监督,不准于必要生活以外,强迫苛收,故土司与人民尚能相安无事。”这是对土司制度重新规范的非常完整的表述,包括官职、等级、承袭,然后承袭如果出问题如何解决等都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中央政府令饬废除土司制度以谋地方自治之发展,云南方面提出:“改土归流,首应提倡文化,普遍施以教育,并须移殖多数人民充实边地,由多方面开发生产,使其经济繁荣,则财富人口始有改治之资。然欲达到此种目的,势须先行修筑若干段公路,便利交通,斯能逐步着手进行。事体即大,需费尤多,决非短期内所能办到。特采渐进办法,一面分划土司地区,加设行政官吏。一面于二十三年由民政厅长丁兆冠釐订各土司地方行政建设三年实施方案公布,责成地方官按年督饬土司举办识字运动,宣传教育浅义,筹设简易识字学塾及国民补习学校。修治道路,种植森林,调查学童数目,筹设初小学校,按年具报查核。一面迭次严令声警,不准各土司干涉行政、司法,以维建制。”(www.xing528.com)
应该说,民国成立24年来,云南地方政府根据此前的统治经验及本省实际情况,置南京国民政府的命令于不顾,充分汲取封建王朝土司制度的政策法规,灵活变通,明确保留土司制度,重新规范了土司名称、数目、等级及承袭制度,土司制度在云南的政治体制中终于找到了合法的存在。如南京政府规定:“各省政府如有呈报土司补官袭职之事,不再核准。”云南却将土司的承袭核准权收归省政府,根本没有打算向南京国民政府呈报。
1936年,云南省政府议决《土司子弟留学之保送及待遇方案》,规定凡有土司的地方,由地方官、参议会、省立学校校长会同选送土司亲支子弟二名,到省城南菁学校肄业。其教育、生活等费,特准以公费待遇。“以后土司之承继以二十八年(1939年)起,限于学校毕业得有证书者,始得承充,否则不准承继。”同年,省教育厅在昆明各中等学校设置公费学额40名,招收土司子弟。“各土司亦仰体本府德意,纷纷遣送子弟到省留学,目前尚有额满见遗以待递补者。”这可以说是云南对民国时期土司承袭制度的创新与发展,适应了新形势和社会潮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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