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方面政策比较明确,据相关资料,云南军都督府成立之初,曾“通电沿边官吏,声明决不改土,饬各土司安心守土”。明确表明不改土。1911年12月,李根源率师西上处理滇西问题,针对腾越起义领导人干崖宣抚使刀安仁,与军政府多次讨论到“改土归流”问题。“已复经营西南土司与怒俅之地,建二策于政府。一以兵威迫令改土,地定即设治。一以恩惠煦人士,仍用旧职羁縻土司。于各土司地先设行政委员,徐收其裁判权,而以次清户籍、垦荒地、兴教育、抚土民。土民苦苛政久,必且归心。有所举措,如水就下。然后举内政而敷布之,不必改土司之名,而已举郡县之制。军府卒从其后策。”
1912年3月18日,蔡锷电复赵藩、李根源时,提出:“惟改土事切须审慎。万难轻于一试。惟有先从教育、裁判两端入手,阳示以抚辑,而隐夺其实权,使土民先知归怀,异日设流,自如反掌,办法较为稳健。”
4月10日,内务部电询云南政府,问云南方面对土司的政策到底是什么,云南蔡锷向内务部和各大报馆发布通电:“现全国同享共和,而土族犹沉黑暗。为大局计,为国防计,不能不筹议改流。惟幅员辽阔,兼顾不易。故取渐进主义,以振兴教育、收揽法权、代清财政为主,济之以平治道路、奖励开垦、试办警察、提倡实业。行之数年,潜移默化,不改之改,收效较易。”这其实是蔡锷代表云南政府向中央、全国声明云南方面的政策是渐进主义,是不改之改,实质上是保留土司制度。
8月31日,云南军都督府令腾越道尹杨毅廷等,“现在共和成立,蒙古世爵均照旧承袭,并无裁改。土司事同一律,断无忽议更改之理,仰即饬令仍各安心守土”。这也是向滇西方面表明不改土。(www.xing528.com)
云南方面保留土司制度是有渊源的,这一时期似有两部著作对云南军都督府的土司政策产生过重要影响。一是王篪贻的《经营滇省西南边地议》。1912年7月,云南都督府民政司兼司法司在批示柯树勋《治边十二条》时,“附发《经营西南边地议》一册”,供柯氏治理西双版纳之参考。该书批评清末的改土归流政策,阐明滇边土司“不惟不能改,而亦不必改”的理由,提出招致屯垦、试办民政、振兴教育、整理交通、兴办实业、收回法权、清釐财政的主张。强调“取稳健之主义,达完全之目的,其今日筹边之要义乎”。对于《治边十二条》中“改流”的主张,民政司兼司法司批示称:“改流一条,意在请缓……须知政府宗旨,在添设流官代为整理一切政治,非有利其土地之心。果能不生事端,即可永弗裁改。”二是都督府参议唐璆的《云南土司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强调:“土司不改流,则云南行政不能统一;行政不统一,则边防不能巩固。就法理而谈,此固不易之论也。然按之时势,征之事实,改土归流之举,有不能贸然从事者。”“就今日之时势事实衡之,与其先改土而后设流,莫如先设流而后改土。”“我之对于土司果能实行政治,收回法权,清理其财产,釐正其疆域,学校日兴,文明日启,潜移默化,渐底大同。”因唐璆与蔡锷的同乡关系,有论者认为“深得蔡锷好评,依策而行,收效甚大”。
具体在云南各地,在广大土司分布之地,一仍其旧,各级政府机构和地方官员沿袭旧制,正常处理着有关土司的各项事务。1912年7月3日(中央政府对土司制度争论之前),云南军都督府发布委令状:“思茅厅倚邦土把总曹清民着仍旧承袭。此状。思茅厅倚邦土把总曹清民。蔡锷。”并盖有云南军都督府的大印。
又据《云南少数民族官印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收有很多少数民族官的印章。唐继尧颁发“云南思茅厅车里宣慰司之印”“云南思茅厅橄榄坝土把总印”“云南思茅厅倚邦土把总印”(均为木质坛形方印)。还有民国二至三年(1913—1914年)所颁之“临安县溪处土司之印”(木印)、1923年8月16日启用的“建水县溪处土司之印”(金包木方印)、1913年9月建水改县时的“临安县纳楼乐善永善二里及江外三猛地方土司印”(银包木方印)、民国时期的“石屏县思陀土司之印”(金包木方印)、“代办世袭猛海土把总之印”等,印是权力的象征。政府方面在讨论土司是废除还是保留,地方上继续任命土司,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可以推测,民国初年云南省政府似曾清理整顿过全省土司,大多重新颁发新印,将云南的土司制度完整地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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