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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土司问题:临时参议院谈是否是行政官吏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司是否是行政官吏是涉及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对土司问题的讨论。宋培军先生最早注意到临时参议院议决云南华侨和土司问题,并进行法理考察。由于参议院的法制审查报告又完全否决了云南方面的意见,于是在临时参议院引起大范围的争论。1919年,广州护法军政府非常国会参议员何畏,提出撤销云南省议会特设土司代表一案。

云南土司问题:临时参议院谈是否是行政官吏

土司是否是行政官吏是涉及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对土司问题的讨论。实际上在参议院对土司问题进行讨论之前,早在南京临时政府建立的时候,最早涉及土司政策的,是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对云南干崖宣抚使刀安仁呈文的批示。这是目前我们能够看到最早涉及土司政策的民国时期资料。刀安仁的身份比较有特点,是一个在职土司,又是同盟会最初三年的会员,被称作傣族民主革命先行者,同时又是云南辛亥革命腾越起义的领导人之一。1912年2月,刀安仁离开昆明到南京见孙中山,呈文:“拟整顿腾(越)、永(昌)、龙(陵)、顺(宁)各属土司行政。”孙中山批示:“据该土司所陈各节,间有可行,仰候令行内务部酌核办理可以。”同时单独给内务部发文件,要求内务部“此后对于各处土司行政如何改革,如何设施,皆中央政府所应有之事。合就将原呈发交该部,仰即查照酌核,转饬施行”。可见民国刚刚建立,作为总统孙中山对土司是有思考、有考虑的。到目前为止我们不知道刀安仁给孙中山的呈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但大体上应是涉及土司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改革方面。后来刀安仁进了监狱,孙中山也辞去临时大总统,这件事情便不了了之。

1912年9月4日,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公布《省议会议员选举法》,对土司无特别规定。但是此前云南临时省议会已议决的《暂行选举法》,有一条单独的条文涉及土司,称“旅缅滇人及沿边土司分区各选出议员一名”之文。这是云南省在法律层面希望给土司一个单独的议员名额,但是袁世凯公布的各省议员选举法又没有对土司的规定,所以云南都督蔡锷就拟定《侨缅滇人暨沿边土司选举代表简章》,上报北京临时参议院及国务院。这里把“议员”改为“代表”,名称是后来争论的主要内容。参议院接到请求,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云南籍参议院员顾视高草拟了审查报告,内容非常清楚,支持云南方面为土司设代表的议案,认为“尽可援该省前议会特定变通办法,令代选出六名”。10月4日,参议院将“旅缅滇侨及土司拟请于省议会增设议员”提交法制审查委员会审查。10月8日云南籍参议院员张耀曾作法制审查报告,意见完全相反,认为“本委员会均不赞成,以为此与通行法律有碍”,认为土司单独设代表与通行法律有碍,同时也不符合民族政策。他强调说:“决不能以种族分畛域,全系以地方为界限。”这一点目前学术界也有很多讨论,就是说不要用民族来区分,而要以地域来区分。同时认为,为土司单独设代表“与五族平等之旨相悖”。同时讲到,如果云南的土司单独设代表,其他省其他民族、其他省的华侨怎么办。“设独对于云南准设专额,其何以从前对于满族同进会及粤闽等旅外华侨又不同?”建议云南变通办法,将“代表”名称改为“特派员”,由此引发激烈争论。

说到争论,《北洋时期国会会议记录汇编》一书中可能有不少内容针对边疆,针对少数民族,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是可以继续做梳理和研究的。宋培军先生最早注意到临时参议院议决云南华侨和土司问题,并进行法理考察。(参见宋培军《从“南洋宣抚使”到“华侨参议员”的法理考察——以北京临时参议院对云华侨土司案的议决中心》,载周平、李大龙主编《中国的边疆治理挑战与创新》,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

由于参议院的法制审查报告又完全否决了云南方面的意见,于是在临时参议院引起大范围的争论。云南籍参议院员张华澜支持云南方面的请求,强调:“云南沿边土司甚重,且与英法相连,关系甚为重要,若不设法联络,甚为不妥,所以非定特别额不可。若不定特别额则有三种困难:一是若由各府州县分别选出,则必不能选出;二是土地虽广,人口甚少,亦不易选出;三是程度低者甚多,尤不易选出。”反对者人数甚多,多支持张耀曾法制审查的看法。亦有认为“代表”“特派员”等名称均不妥当,如果土司是行政官之一种,当然可以派特派员到议会陈述意见。如果“土司并非行政官吏,何以可有特派员?若如此办法,将来必生轇轕”。由于争论不休,政府委员到议会说明情况,政府方面表示如果云南为土司单独设代表的话,也有所顾虑。最后,经过烦琐争论,当天,张耀曾所提允派“特派员”到省议会陈述意见的修正案获得多数同意通过,由参议院将议决“咨送政府,请政府转咨云南都督”。

这次讨论,开始目标定得比较高,是要从立法的角度对土司有一个法律上的讨论,但最后结果认为土司只是民国政府的行政官吏,不再考虑立法的问题,这是非常遗憾的。(www.xing528.com)

修正案通过后,国务院电复云南都督:“原电经参议院议决,可由都督设法遴选数人,给与委任状,以行政官厅特派员名义,令其到会陈述意见。”于是从第一至第四届(1912年12月至1924年7月),每届分7区选举土司特派员7人,共28人。1917年8月第二届起,每届又增选土司候补特派员7人,共21人,加起来49人。但是目前没有找到相关具体材料,关于这49人对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和土司到底起什么作用,暂时还弄不清楚。

关于云南方面提出来的《侨缅滇人暨沿边土司选举代表简章》这部审议会制定的法律原书,内容比较充分,虽只有16条,其中有若干条是针对华侨的,更多是针对土司的,是比较重要的。

1919年,广州护法军政府非常国会参议员何畏,提出撤销云南省议会特设土司代表一案。云南省议会咨复,详细回顾特设土司代表的缘起及过程。强调:“此案既属云南特别情形,复有简章制止权限,示与议员有别,不得谓为混合制度。且经参议院议决,更无独标歧异及与合法抵触之可言。至谓土司隶属县治,与一般人民同有选举权,尤为不达土司地方及人民情形。乃议员何畏竟不查明此案原委,贸然提议取消,不惟阻遏土民内向,断绝侨民感情,且与参议院议决原案自相矛盾,本会碍难承认。”这个事情到此就没有再往下争论。

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最后没有解决问题,而政府方面在立法上没有依据。1912年6月10日,国务会议讨论县官制草案,其第一条各县职员部分规定:“有蒙、回及土司或番苗之县,得设译员。”第二十二条规定:“省直接管辖之府、厅,悉改名为县。其边省之府,旧管土府、州、县土司及蒙部缠回各族者,得暂用府名。”国务会议注意到了土司等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但1913年1月8日颁布的《临时大总统关于暂行划一地方官制令》,除蒙古、西藏、青海地方“别有规定”外,全国划一地方官制,将清朝的府、直隶厅、州等一律改为县,删除前述内容,闭口不提土司地区的特殊性。政府方面对土司也就没有单独的说明或规定,这应该是造成民国年间全国各地土司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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