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好往来与合作
1986年12月15~18日,越南共产党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革新、开放的总方针,调整了对内对外政策。1989年,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解体,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对当时的越南来说,这无异于一场大“地震”,越南失去了政治上的依靠和盟友,失去了军事上的全部援助,失去了90%的经济援助和外贸市场。为了尽快摆脱被国际社会孤立的危机,越南亟需重树国际形象。1989年,越南从柬埔寨撤出了全部军队,柬埔寨各方就成立和平中立的政府达成谅解。1991年10月,柬埔寨问题巴黎会议签署了柬埔寨冲突全面解决协定。柬埔寨问题的解决,为中越关系的正常化消除了最大障碍。
1990年9月3~4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文灵、政府部长会议主席[8]杜梅、中央顾问范文同应中共中央邀请秘密前往中国成都市,与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总理李鹏会谈。经过双方认真、坦率、友好的讨论,就恢复两国关系达成谅解。“渡尽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结束过去、开辟未来”。1991年8月10日,中越两国副外长在各自首都同时发表声明,宣布中越两国从即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交通、邮电等关系,两国关系开始正常化进程。1991年11月,越共中央新任总书记杜梅率越南党政代表团正式访问中国。1992年12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应邀访问了越南。1993年11月,越南国家主席黎德英应邀访问中国。此后,中越两国党政领导人实现了多次互访,每年还有中央各部门、各地方的上百个代表团互访,交流经验,探讨合作项目等。两国实现关系正常化以来,中国对越南的革新开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双边合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签订了多项合作协定。
1991年,两国签订《贸易协定》,并于当年实现两国贸易总额3 000万美元。
1992年,两国签订《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国境铁路协定》、《邮电合作协定》、《民用航空协定》、《海运协定》、《文化协定》、《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1993年,两国签订《气象科学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国银行结算合作协定》。
1994年,两国签订《成立双边经贸合作委员会协定》、《中国公安部与越南内务部友好合作协定》、《汽车运输协定》、《旅游合作协定》。
1996年,两国签订《卫生合作协定》、《医药合作协定》。
1998年,两国签订《领事合作协定》、《司法互助协定》、《边境贸易协定》等。
1998年12月17~19日,胡锦涛副主席赴越南出席东盟峰会并访问越南,向越南提供1 000万人民币无偿援助,并通过越南政府向东盟基金会捐赠20万美元。
1999年2月25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黎可漂访华,中越两党领导人确立了发展两国关系的16字方针:“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加强中越两国之间的全面合作。两国领导人还一致同意加快两国政府代表谈判进程,于1999年以前签定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以前签定北部湾划界协定。在访问期间,中国方面决定向越南提供2 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1999年10月23~25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率领由4位部长和广西、云南两省领导组成的政府代表团访越,实现两党总书记达成的谅解,落实中国援助越南经济建设的具体项目,双方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国政府向越南政府提供2亿人民币优惠贷款,用以恢复和扩大生产设施的框架协定。
——中国政府向越南政府提供1 000万美元的无偿援助以资助太原钢铁企业的改造项目。
——中国提供太原钢铁企业改造扩大工程所需的全套技术设备的框架协定。
——中国向越南提供1.7亿美元贷款以改造太原钢铁企业的议定书。
2000年6月12日,中国对外经贸部副部长孙广祥和越南驻中国大使裴鸿福在北京签署了两国经济合作协定,按照该协定:从2000年7月1日起,中国向越南提供一项5 500万美元优惠信用贷款,用以改建太原钢铁厂和原河北氮肥厂。其中三分之一(2 000万美元)为无偿援助,其余部分为无息借贷,五年后越南每年偿还10%(350万美元)。
在此期间,中越两国之间的经贸关系也有了很大发展,到2000年时,中越两国双边贸易额已达29.37亿美元。
(二)签订陆地边界条约
中国广西、云南两省与越南北部的广宁、谅山、高平、河江、老街、莱州、奠边七省交界,共同边界线长达1 353千米。在封建社会时期,中越双方从未签订过任何边界协定,也没有明确的边界线标记。法国侵占印度支那后,强迫清政府签订《法国—清朝政府边界协定》。1957年,越共中央致函中共中央,建议双方谈判签订两国边界协定。1958年,中共中央正式复函,同意举行双边谈判以签订中越两国之间的正式边界协定。谈判历程大致如下:
1977年10月至1978年8月,在北京举行了以两国副外长为首的政府级谈判,双方各自提出一份陆地边界协定草案,经过10个月的磋商,交换意见,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结果。
此后,由于两国关系恶化,边界谈判长期搁置。(www.xing528.com)
1993年10月,在河内举行了第二轮政府级谈判。双方就解决中越两国领土边界问题的基本原则达成谅解,签署了谈判纪要。
1995年7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三轮政府级谈判。在两国领导人的推动下,双方决定成立由两国外交部官员和专家组成的陆地边界联合工作组,以加快谈判进程。
1996年9月,在河内举行第四轮政府级谈判。
1997年8月,在北京举行了第五轮政府级谈判。双方决定加快谈判进程,落实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在2000年以前签订两国陆地边界协定。
1998年9月,在河内举行第六轮政府谈判。
在进行政府级谈判的同时,已成立的陆地边界联合专家工作小组也先后举行了16次会议。双方就有分歧的76块地段[9]的解决方案,绘制地图等问题多次交换意见。在1999年内,双方多次深入具体地交换意见,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文本。
1999年12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访问越南,中越两国政府同时宣布:中越两国陆地边界存在的所有问题已得到解决,两国之间的实质性谈判已经圆满结束。按照中共中央江泽民总书记和越共中央黎可漂总书记1999年2月达成的共识,中越双方将集中精力,加快处理各种技术问题,尽早完成陆地边界条约的起草工作,尽最大努力在1999年底前正式签署陆地边界条约。
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外交部长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河内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该陆地边界条约包括前言部分和八条内容。其中七条阐述总原则规定;一条描述陆地边界线的详细走向;条约附件是体现边界线位置的1 :50 000的34张地图。
2000年4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了该条约,2000年6月,越南国会也正式批准了该条约。2000年7月6日,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团长、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毅和越南政府谈判代表团团长、外交部部长助理黎公奉正式交换由两国国家主席签发的边界条约批准书,条约自即日起开始生效。
2000年11月,中越两国陆地边界勘界立碑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勘界立碑工作交换了意见。2001年11月,在河内举行第二次会议(第一轮联合委员会主席会议),双方进一步交换意见,并起草了技术性文件,同意于2001年底举行第一块界碑的竖立仪式,2002年全线展开[10]。原定于2005年底以前完成陆地边界定界立碑工作,后延至2008年12月底才完成全部勘界立碑工作。
(三)签订北部湾划界协定
北部湾是位于中国和越南之间的海域,湾的西面是越南,东面、北面和西面之一部分为中国。北部湾北纬17°线以南海域的水深平均为40~50米,最深处可达100米,湾口南面有的地方可达1 000米深。北部湾内有大量海产品,还有石油和天然气。北部湾面积为123 700平方千米,东西最宽处320千米(176海里),最窄处270千米(119海里)。
中越两国对北部湾内边界的分歧是:北部湾内是否已划过边界?北部湾是否为历史性内水?
中方主张:北部湾内从未划定过边界,也不是历史性内水。1887年6月26日,法国和清朝政府代表签订的东经108°03′13″南北线系海上各岛屿的归属管理线,这一南北线以东的各岛屿归清朝政府管理;南北线以西各岛屿归法国管理。中越两国政府应该进行谈判,以共同划定北部湾内海上边界。
越方主张:法国和清政府签订的东经108°03′13″南北线可以视为北部湾内海上边界线。
从1993年3月起,按照两国领导人达成的谅解,中越双方成立了北部湾划界联合工作组,于1993年10月在河内举行第一次会议,然后每半年在双方首都轮流举行会议,到1999年共举行了13次会议。
1999年2月,越共中央总书记黎可漂应邀正式访华,中越两党、两国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快谈判进程,于2000年以前签订北部湾划界协定。中方在谈判中提出了“大体对半分”的主张,“对半分”不一定是各50%,一方可以稍多一点,但不能太多。
2000年6月26~28日,在北京举行中越两国北部湾划界联合工作组第14次会议,双方就具体划界的详细内容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并一致同意加速谈判进程,争取达成积极进展以早日达成共同的划界办法。2000年7月,在河内举行中越两国北部湾划界联合工作组第15次会议。2000年12月12~14日,在河内举行由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毅和越南外交部部长助理黎公奉为首的中越两国政府级谈判代表团团长会晤。双方达成了各项具体措施以完成划界工作,并按照两国领导人达成的谅解在2000年内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经过双方谈判,基本完成了与划界有关的全部实质性谈判。[11]
2000年12月25~29日,越南国家主席陈德良应邀访华,中越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按照划界协定,中国分得47.19%,越南分得52.81%[12]。
在北部湾内,由于自然生态条件的原因,主要渔场和捕鱼区都在靠越南海岸线一侧,中越两国渔民长期以来都在湾内自由捕鱼,划定湾内界线之后,两国渔民就不能越界进行捕捞作业了,因此有必要签订一项渔业合作协定。在两国划界谈判过程中,到2000年4月,越南方面才同意对在北部湾内建立共同捕鱼区这一问题进行实质性谈判。经过6轮渔业专家级谈判,双方一致同意在北部湾内北纬20°至湾口处建立一个共同捕鱼区。该共同捕鱼区从湾内分界线向中越两国陆地方向各延伸30.5海里,总面积为33 500平方千米,即约为湾内总面积的27.9%。这样,保证了共同捕鱼区距离各自国家陆地海岸线30海里,其中大部分区域距越南陆地海岸线是35~59海里,只有两处距越南陆地海岸线28海里。共同捕鱼区的有效期是15年[13]。中越双方还就北部湾内环保和海产品养殖达成了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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