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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概论:地方和军事人民检察院权责及领导体系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依法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起诉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服从上一级检察院的领导,军队各级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只向国会负责,在国会闭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建议任命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任期与同届国会相同。

越南概论:地方和军事人民检察院权责及领导体系

依据1992年宪法中对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政府各部、各部级机构、政府下属其他机构、地方行政机构、各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民武装机构和公民实施监察遵守法律的情况。地方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依法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起诉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服从上一级检察院的领导,军队各级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只向国会负责,在国会闭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2002年4月2日,国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执行公诉权和监察司法活动。人民检察院在职权范围之内承担以下任务:(1)保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保护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自由、名誉和人格。(2)与其他相关国家机构配合,对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在司法活动中及时严明地对各种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开展研究工作。(3)监察国家管理机关各项决议、决定、指示和其他规划;监察侦察机关的侦查工作;监察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判决工作。(4)组织法律宣传和教育;制定法律;对干部进行培训。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国家主席提名,国会选举任命和罢免;接受国会的监督,对国会负责并向国会报告工作;国会休会期间向国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建议任命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的任期与同届国会相同。(www.xing528.com)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同级人民议会的监督,有责任向人民议会报告工作,回答人民议会代表的质询并听取建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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