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思路:个体独立自主能力的提升

新思路:个体独立自主能力的提升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儒门重教,这已是共识。所谓礼教,就是以道德的名义把人纳入宗族、家族的集团性生活中。新礼教的主体乃是个体。于是,通过理性能力去建构新的礼教规范,在自利与利人之间实现均衡,这就是新礼教的基本思路。[53]因此,新礼教之为教,重在个体独立自主能力的提升,这种独立自主能力主要表现为理性能力。

新思路:个体独立自主能力的提升

儒门重教,这已是共识。只是秦汉以来的儒家强调的都是道德教化,意在把人教化成能很好地融进宗族、家族的螺丝钉。在“自古及今,天下国家惟有个三纲五常”[49]的氛围下,“上以礼为教也,下以礼为学也。……盖天下无一人不囿于礼,无一事不依于礼。……夫其所谓教者,礼也”[50]。所以,旧礼教旨在把人教化成具有孝顺、忠诚、牺牲、奉献等品质的附属性存在。所谓礼教,就是以道德的名义把人纳入宗族、家族的集团性生活中。这种礼教当然不会给个体以自由、平等的对待,不会以个体权利和福祉为出发点,随时会因为宗族、家族的利益需要而让个人做出牺牲和奉献。可以看到,这种旧礼教正是以宗族、家族为礼教主体的产物。

新礼教的主体乃是个体。礼教旨在教以成人,成就个体主体性的人,所谓“古之学者为己”[51]。学以为己乃是说,在礼教的生活中,人不断建构自身的主体性,“使本源之人成为主体性的人”[52]。从本源层级来说,人首先是一个仁者,一个能爱的人,一个自由的人。然后才能成为一个主体性的自主自利的人和拥有理性能力的人。为更好的自主自利,必须也让他人自主自利。于是,通过理性能力去建构新的礼教规范,在自利与利人之间实现均衡,这就是新礼教的基本思路。黄玉顺就说:“人首先是一个功利的人,然后才可能是一个道德的人。”[53]因此,新礼教之为教,重在个体独立自主能力的提升,这种独立自主能力主要表现为理性能力。换言之,新礼教是教人成为独立自由自主的个体,成为有能力去实现爱的个体。爱是生活的本来的情态,这不用教,也无法教。生活着就爱着。只要个体有自由,有足够的理性能力,爱的生活就一定可能。生活的意义不需要圣贤神仙皇帝给我们启示,生活的意义就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去生活”之中。只有生活,只有仁爱才能让我们超越我们自身,才能拯救我们自己。

儒学与其他哲学的最大特色在于以礼教为制度规范依托,合情合理、有情有义地呈现了生活的本然样貌。因此,礼教的生活才是儒学的旨归。儒学作为一套思想体系,源于生活,也必归于生活,而归于生活的落脚点就在礼。因此,合情合理、有情有义地建构新礼教,才能让儒学有效切中当下生活实情,这或许才是当前追求儒学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黄玉顺“生活儒学”思想体系给我们最大的启示。也因此,儒学势必不会出现余英时所说的“游魂”状态,儒学一定会适时地建构起自己精魂所系的礼教规范系统。

【注释】

[1]原载《东岳论丛》2020年第3期。

[2]参见胡骄键:《儒学现代转型的情理进路》,《学习与实践》2019年第4期。

[3]黄玉顺:《儒家的情感观念》,《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4]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页。

[5]黄玉顺:《生活儒学导论》,见《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6]黄玉顺:《爱与思》,第223页。

[7]黄玉顺:《爱与思》,第223页。

[8]黄玉顺:《爱与思》,第37页。

[9]黄玉顺:《存在·情感·境界——对蒙培元思想的解读》,《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0]黄玉顺:《儒学与生活:民族性与现代性问题》,《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

[11][德]海德格尔:《存在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1页。

[12]黄玉顺:《爱与思》,第109页。

[13]黄玉顺:《爱与思》,第65页。

[14]黄玉顺:《爱与思》,第100页。

[15]杨树达:《论语疏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

[16]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432页。

[17]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生活儒学”的“价值理性”并不是康德哲学里所说的价值理性、实践理性,而仅仅认为这种理智能力是实现正义感的工具,成就一定的价值观念而已。所以,黄玉顺说:“理性只是工具,而绝非建构伦理规则的动因、根据。理性、尤其是所谓纯粹形式的理性,远远不是建构伦理原则的绝对基础。”见黄玉顺:《普遍伦理是先验理性的纯粹形式吗?》,《哲学动态》2002年第6期。

[18]黄玉顺:《爱与思》,第101页。

[19]黄玉顺:《爱与思》,第101页。

[20]黄玉顺:《爱与思》,第104页。

[2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22]参见黄玉顺:《情感与存在及正义问题》,《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23][英]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夏璐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

[24]黄玉顺:《爱与思》,第235页。

[25][德]海德格尔:《路标·论真理的本质》,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6页。(www.xing528.com)

[26][德]海德格尔:《路标·论真理的本质》,第217页。

[27]郭萍:《自由儒学的先声——张君劢自由观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17年版,第345页。

[28]黄玉顺:《爱与思》,第187页。

[29]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第371页。

[30]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第367页。

[31]冯友兰:《贞元六书·新原人》,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688页。

[32][德]爱德华·冯·哈特曼:《道德意识现象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24页。

[33][英]西蒙·梅:《爱的历史》,孙海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0页。

[34]这里需要作一个说明,之所以说正义的制度规范必须适宜于特定社会总体的生活方式,意指制度规范并非适宜于一些个别的特殊的社会生活方式,如在两性关系上,现代社会的总体生活方式是男女平等,但是在某些特定地区的生活方式中还实行着前现代的男女不平等。在那些前现代地区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其制度规范必须适宜的就应该是现代社会的总体生活方式,而不是那一个具体地区的特殊生活方式。当然,制度规范必须尊重不同的文化传统,但尊文化传统不能以牺牲现代性的核心价值观念前提,否则,制度规范就谈不上普遍性,自然也就不再成其为制度规范。

[35]陈独秀:《独秀文存》,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97页。

[36][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1页。

[37]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第369页。

[38]黄玉顺:《制度文明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学术界》2014年第9期。

[39]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七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881页。

[40]郑文融:《郑氏规范》,见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6页。

[41]班固:《白虎通德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页。

[42]《大元通制条格》卷三《嫁娶所由》,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43]黄玉顺:《国民政治儒学》,《东岳论丛》2015年第11期。

[44]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8页。

[45]陈独秀:《复辟与尊孔》,见《独秀文存》,第114页。

[46]李大钊:《宪法与思想自由》,见杨琥编《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李大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1页。

[47]黄玉顺:《制度文明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学术界》2014年第9期。

[48]李维祯:《大泌山房集》,卷105,万历三十九年序,普林斯顿大学葛思德东方图书馆据东京内阁文库藏本影印,第28页。

[49]许衡:《鲁斋遗书》卷一,见《许衡集》,吉林文史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50]凌廷堪:《校礼堂文集》,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8~29页。

[51]杨树达:《论语疏证》,第356页。

[52]黄玉顺:《爱与思》,第246页。

[53]黄玉顺:《爱与思》,第15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