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讲座伊始,黄玉顺教授坦言自己的思考不同于罗尔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在现代社会制约下的有关利益分配的一套制度安排,其面对的是美国当时的现实状况。通过区分行为正义和制度正义,黄玉顺教授则致力于探讨制度改变所依据的正义原则,即如若重建社会规范,其尺度何在。换言之,正义原则的本质在于探讨重建规范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在儒家社会中,规范即礼,礼的外在形式表现为礼仪;其内在形式则是礼制;而礼制背后则是“义”的原则。义者,正也,宜也。正,乃人之正路,其秉承正当性的原则;宜,适宜,秉承适宜性原则。因此,规范即礼的正义原则,就被把握为正当性原则和适宜性原则。何谓正当性,又何谓适宜性?正是在此出现了中西分殊。在儒学视野中,正当性原则和适宜性原则的根据在于“仁”这种情感。仁爱,则既是一种差等之爱,亦是一种一体之仁爱。就差等之爱言之,我们对周围人的爱有不同,此时,恩胜义,这是适宜的;就一体之仁言之,爱不分周围远近,此时,义断恩,这是正当的。“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礼记·丧服四制》)说的正是“仁爱”的适宜性原则和正当性原则。
因此,在儒学视野中,(正)义的根基是“仁爱”,一体之仁是正当性原则的根据;由差等之爱所带出的适宜性原则乃是要适宜于基本的生活方式。换言之,正义原则不是抽象的理性建构,也不诉诸于任何神意,相反的,它本身乃是在历史性的生活中产生的,是逐渐生成但又无法抗拒的历史趋向所决定的。但这又不是某种相对主义,似乎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视点出发进行建构,恰恰相反,在每一个历史时段,它都能取得(至少大部分人)共识。其中,仁爱情感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由一体之仁支持的正当性原则在不同的历史生活中表现不同,这正是适宜性,“时之”的原则。换言之,正是在“时”中,由仁爱情感支持的正义原则,即正当性原则和适宜性原则得到统一。(www.xing528.com)
诉诸“时”解释正义原则表明,在黄玉顺教授的思考中,正义不是建构的产物,亦不是由人的某些努力所决定、所推行的,相反的,“时”或历史生活本身超出于人的能力之外,而有其自行的发生,只有参与进历史生活的发生中时,正义原则才是有效的,正当性和适宜性才能得到理解和领会。进一步,我们可以把“时”,或黄玉顺教授理解的生活的历史性领会为一种“天命意识”。天命不是构造的产物,亦不是由相信情感所带动的具有特定方向性的东西。它有其超出任何预期的自身的发生,只有顺应并参与这种发生,才有适宜性和正当性,否则就没有。因此,在黄玉顺教授这里,这乃是一种参与式的正义观。谢文郁教授认为,如是理解正义原则太消极,似乎人不能够赋予它真实的意义,但根据谢文郁教授的正义概念,实情又何尝不是如此呢——至少在终极问题上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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