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类为什么要建构制度规范呢?也就是说,“正义”问题何以是必然的?对此,黄先生指出:
对于制度规范的建构来说,正义原则之所以是必要的,是由于群体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这是古今中外一切正义论所共有的论域。……正义问题乃是利益问题。……
正义问题是与利益问题密切相关的,人们之所以提出正义原则,并由此来建立制度规范,就是为了解决利益冲突问题。[41]
这就是说,就其直接目的而言,制度规范的建构就是为了解决群体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正是利益冲突这一人类社会群体生活的共同问题,把西方的“正义论”与中国的“义利之辨”及“礼”之建构纳入了同一论域,进而一方面使得它们之间有了可资比较与对话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中国“正义论”[42]的当代建构得以可能。可以说,社会群体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不仅是一个在当代实然存在的现实问题,而且在相当程度上也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问题(不管人类社会是否真的有终点)。
又,当我们试图要解决某个问题的时候,一个必要的工作就是追问该问题得以产生的根源,因为往往在问题产生的根源处也蕴藏着问题的解决之道。因此,我们要想解决群体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就得首先追问:社会群体生活中的利益冲突究竟是何以可能的?黄先生“中国正义论”的首要创见可以说就是从儒家的视域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在儒家思想中,仁爱既然是所有一切事物的本源所在,那么仁爱必定也同样是利益冲突的本源所在。”[43]这就是说,利益冲突乃是导源于仁爱情感,或者说,正是本源的仁爱情感导致了利益冲突。这一思想乍听起来很多人都可能会觉得“惊世骇俗”,尤其会让某些儒家原教旨主义者完全无法接受,会认为这是在给儒家“仁爱”思想抹黑。然而,这却是“生活”本身的“实情”。
作为“生活-存在”的首要的、原初的显现样式,首先,仁爱情感给出或生成了施爱者(爱的主体)与被爱者(爱的对象)这两个彼此相异的形而下的实体性存在者(即“己”与“非己”),又由于仁爱情感的显现呈现差等性(即所谓“差等之爱”),故而作为爱的对象的被爱者(“非己”)也被同时赋予了各自的差异性,即亲人、人民、万物。此即孟子所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44],这就出现了“己”-“亲”-“民”(或“人”)-“物”这样的差等序列。这个序列还可以推而极之到整个宇宙万物,它反映的就是形而下的众多相对存在者之间的差异性,他们都是作为某个独立的实体性存在者而存在。其次,仁爱情感的显现必然要展开并落实为施爱者与被爱者(即主客体)之间的“利欲”行为关系,即“我们爱一个人,自然就希望他或她好,就会为他或她谋利。爱亲则欲利亲,爱民则欲利民;爱人则欲利人,爱物则欲利物”[45]。这就是所谓“爱而利之”,亦即荀子所谓“爱利”。而社会中的利益冲突的发生正是源于仁爱情感显现的这两个方面,即“爱有差等”与“爱而利之”的行为诉求。这就是黄先生“中国正义论”核心理论结构中的“仁→利”(“仁爱情感→利益问题”)这两个起始环节。
当社会中出现利益冲突,人们为了不至于相争,或者为了缓解斗争冲突,这就必然要制定一定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以保障和实现社会中每个人的正当利益。而唯当社会中每个人的正当利益都得到了保障和实现,不同的个体之间才能进入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乐”),与此同时,由个体组成的群体的存在也才能得到维持。
2.“正义”何以可能——从“生活情感”到“正义原则”
在以仁爱情感导致利益冲突这样的儒家方式阐明了利益冲突产生的根源与“正义”问题产生的必然性之后,我们再回到“正义”论的核心问题:用以解决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乐”)的制度规范之“礼”的建构何以可能?对此,黄先生依然从儒家的仁爱立场出发做出了解答,为群体生活中的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提出了“两条基本的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与“适宜性原则”。[46]
首先,就“正当性原则”来说,黄先生指出:“正当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是正当的”,它并不是指“依据某种现存既有的制度规范来判定行为是否正当”,而是指“这种制度规范本身是否正当”。[47]进而言之,“正当性原则”又具体体现在“公正性准则”与“公平性准则”两个准则,前者强调的是对群体公利的尊重,后者强调的是对他者私利的尊重。而能够保障群体公利和他者私利得到尊重,从而保证制度规范的正当性得到实现的,亦正是本源性的仁爱情感。这是因为,作为“生活-存在”之显现样式的仁爱情感事实上同时蕴含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差等之爱,另一个是从差等之爱“推扩”出去而有的“一体之仁”,此即孔子所说的“泛爱众”、张载曾说的“民胞物与”等。如果说,差等之爱是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情感渊源,那么一体之仁则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情感保障。[48]
其次,就“适宜性原则”来说,黄先生指出:“适宜性原则要求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是适宜的”,也就是说,它也不是指“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现存既有的制度规范”,而是指“这种制度规范本身是否符合人们当下的生活情境”。这是因为,“仁爱的‘推扩’‘溥博’只是建构正义的制度规范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49];“一种正当的制度规范,未必就是适宜的”[50]。与前面的“正当性原则”类似,这里的“适宜性原则”也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地宜性准则”和“时宜性准则”。这两个准则意味着,制度规范的建构必须考虑到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生活方式的变化,从而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随时随地地“变易”,这也就是孔子所说的“礼有损益”。而此所谓“生活方式”的变化,也是前述的本源性的“生活-存在”的另一种显现样式。
从作为本源性的“生活-存在”之显现样式的“仁爱情感”与“生活方式”,到“正当性”与“适宜性”两条正义原则,并依据这两条正义原则来建构社会规范与制度,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这就是黄先生的“中国正义论”从儒家的立场对“正义”问题做出的解答。
以上略陈编者对于黄玉顺先生“生活儒学”思想体系及作为其中一个层级展开的“中国正义论”思想的一些浅见,以就正于各位专家。同时,也真诚希望本书的编集出版,能够对学界在“生活儒学”和“中国正义论”的研究,乃至一般的儒学与哲学问题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推动和助益。
【注释】
[1]原载《当代儒学》第14辑,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此文为杨生照主编《生活·情感·思想——评黄玉顺“生活儒学”》的“编者前言”,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年5月版。
[2]关于黄玉顺先生的更详尽情况,还可参见刘宏的文章《生活的儒者·儒者的生活——“生活儒学”创始人黄玉顺先生略记》。
[3]黄玉顺先生于2004年5月的一次网上讨论中正式提出“生活儒学”;紧接着2004年7月至9月,撰写了《“生活儒学”导论》,该文是黄先生第一篇较为全面地正式阐述自己“生活儒学”思想的文章,具有“宣言”的性质。当年12月11日,当时北京地区一些活跃的中青年学者举办的“青年儒学论坛”就黄先生的这篇文章进行了专场研讨。
[4]参见孙铁骑:《生活儒学与宋明理学比较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14年4月版。
[5]崔发展、杜霞主编:《生活·仁爱·境界——评“生活儒学”》,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版。
[6]参见本书附录《〈仁爱·情感·境界——评“生活儒学”〉目录》。
[7]杨永明、郭萍主编:《当代儒学》第11辑(黄玉顺生活儒学全国学术研讨会特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版。“黄玉顺生活儒学全国学术研讨会”由山东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中国孔子基金会《孔子研究》编辑部、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思想家研究中心等6家单位联合主办,于2016年8月20日至21日在山东济南举行。另见涂可国主编《黄玉顺生活儒学研究》(黄玉顺生活儒学全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齐鲁书社2017年6月版。
[8]参见本书附录《〈当代儒学〉第11辑目录》。
[9]例如《社会科学家》2018年第1期刊发的一组6篇文章:姚新中教授的《爱、思与存在——对生活儒学基本概念的商榷》,董平教授的《儒学与生活:“转俗成真”与“回真向俗”》,余治平教授的《黄玉顺“生活儒学”的理论勇气与关键问题》,赵法生教授的《存在、性情与工夫——生活儒学之性情理论的贡献与局限》,方旭东教授的《正义的中国面孔——评“生活儒学”的“中国正义论”》和刘梁剑教授的《生活儒学与观念问题》。另有程志华的《存在即生活,生活即存在——“生活儒学”之形而上学的建构》,《河北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10]黄玉顺:《生活儒学与中国正义论——从我研究儒学说起》,《深圳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11]黄玉顺、杨虎:《儒学与生活——黄玉顺教授访谈录》,《当代儒学》第8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2]黄玉顺:《儒学与生活:民族性与现代性问题——作为儒学复兴的一种探索的“生活儒学”》,《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
[13]事实上,所谓“西方模式”这一概念也只能是在一个非常有限和相对的范围内才成立,即它只能是相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的。因为就所谓的西方世界来说,英、法、德、美等各个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和模式也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有些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异不小于它们与非西方国家的差异。
[14]值得说明的是,尽管“现代性的诉求”离不开各个民族自己的表达方式(即“民族性表达”),但是在当代中国的儒学界,却也有不少学者在强调“民族性表达”的时候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更为重要的“现代性”诉求这一根本的前提和准绳。丢却了“现代性”精神这根准绳,当前的儒学研究和复兴就很容易陷入一种复古的原教旨主义的危险境地。这也是我们必须予以警惕的,黄先生亦已在多篇文章中对之做出提醒。
[15]黄玉顺:《儒学与生活:民族性与现代性问题——作为儒学复兴的一种探索的“生活儒学”》,《人文杂志》2007年第4期。
[16]黄玉顺:《儒学与生活》,《当代儒学》第8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7]黄玉顺:《生活儒学讲录》,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18]黄玉顺:《生活儒学讲录》,第21页。(www.xing528.com)
[19]黄玉顺:《“生活儒学”导论》,《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20]可能正因为与海德格尔现象学的这种“对话”,黄先生的“生活儒学”在其创立之初的许多著作中几乎言必称“海德格尔”,从而使其“生活儒学”呈现出非常“严重”的海德格尔化,渗透着非常浓厚的海德格尔味。
[21]黄玉顺:《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生活儒学”问答》,《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第55页。
[22]参见黄玉顺:《生活本源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附论二,第185~199页;或参见黄玉顺:《生活儒学讲录》,第24~26页。
[23]黄玉顺:《生活儒学讲录》,第27页。在“生活儒学”思想体系中,本源性的“生活-存在”除了(首先)显现为仁爱情感之外,它还有一种显现样式,黄先生称之为“生活方式”:它处在不断地流变之中,构成了形而下的制度规范不断损益重构的“生活”渊源。
[24]黄玉顺:《生活儒学讲录》,第30页。
[25]黄玉顺、赵立庆:《生活儒学与“古今中西”问题——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黄玉顺教授访谈》,《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1期。
[26]黄先生认为,作为存在本身的“生活”的观念,并非他自己的“发明”,而是他对“先秦儒家和道家固有的思想视域的重新发现而已”(参见黄玉顺、赵立庆:《生活儒学与“古今中西”问题——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黄玉顺教授访谈》)。这种“生活-存在”在儒家观念中表达为仁爱情感的显现,而在道家观念中则表达为“无”或“无物”。
[27]黄玉顺:《生活儒学讲录》,第35~42页。
[28]参见杨生照:《诗情、易道与正义——论黄玉顺“生活儒学”中的易学思想》,《当代儒学》第1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5页。
[29]黄玉顺、赵立庆:《生活儒学与“古今中西”问题——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导师黄玉顺教授访谈》,《社会科学家》2017年第1期。
[30]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修订再版后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442页。
[31]黄玉顺:《易经古歌考释·修订再版后记》,第441页。
[32]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第105页。
[33]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第106页。
[34]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第105页。
[35]就这一问题来说,同样深受海德格尔现象学影响的当代儒家学者张祥龙先生就表现出了另一番气象,即在张先生的著作中,为了真正展现出“存在”本身的意蕴,他试图基本弃绝传统的形而上学概念语言,而采用一种其特有的极富诗意的语言表达。
[36]在敞开了最本源性的“生活-存在”的观念之后,黄先生之所以首先进行的是形而下的制度伦理学的重建,是因为在黄先生看来,就当代中国人的生活状况来说,相较于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建构和形而下的知识论建构,如何实现制度规范的现代转换与重构才是最为首要而紧迫的问题,它将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当代中国现代化的方向和进程。
[37]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38]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39]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0]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的形成——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41]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2]注意:是中国“正义论”,而不是“中国正义论”。如果我们承认应当建构中国的“正义论”,那么,黄玉顺先生的“中国正义论”则可以看作中国的“正义论”建构的一种率先的尝试与展开。
[43]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4]《孟子·尽心上》。
[45]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6]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7]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8]参见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49]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50]黄玉顺:《制度规范之正当性与适宜性——〈周易〉正义思想研究》,见《中国正义论的重建——儒家制度伦理学的当代阐释》,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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