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儒学”在形下学层面通过政治哲学的建构,揭示出现代性的生活样态自然孕育着现代政治自由,也即个体自由。
其中,“中国正义论”[29]虽然探讨的是正义问题,但在批判罗尔斯(John B.Rawls)的“正义论”的过程中已经揭示了现代政治自由的生活渊源。我们知道,罗尔斯“关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最后陈述”[30],第一个原则就是“自由体系”,他说:“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31]作为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代表,罗尔斯所说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正是一种现代政治自由的规范系统,这本身就是一种形下自由的建制。而罗尔斯为这种“正义原则”提供的理论前提乃是“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由是也不免让人质疑其合理性。因此,黄先生指出:“正义原则的确立并不是基于一些哲学假设,而是源于生活的实情和作为一种生活感悟的正义感。”[32]这种基于儒家立场的“生活的实情”就是本源的仁爱情感(仁),“生活感悟”就是良知(义)。由此便知,罗尔斯所指的正义原则实为一种形下政治自由,而“中国正义论”则揭示出这种政治自由是以本源的仁爱良知为源头的。
这表明“中国正义论”虽然是通过批判罗尔斯“正义论”而建构的,但并没有否认个体自由的合理性。事实上,黄先生就是现代个体自由的积极倡导者,他直言:
自由是一个政治、社会层面上的概念,而且是一个主体性存在者的概念,还是一个个体主体性的概念。这是无须论证的。[33](www.xing528.com)
政治民主是为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而设置的,自由永远是目的,绝不能沦为一种手段。[34]
对此,他首先从历史哲学的维度上作了宏观的理论说明,即随生活方式的历时演变造就了各时代(王权时代、皇权时代和民权时代)不同的社会主体,而政治自由作为社会主体的一种确证,势必要与其同时代的社会主体相一致。由于政治自由作为一种形下自由属于儒家“礼”的层面,而任何“礼”都是因地制宜、随时因革,通过不断损益“礼”才能恰当地维护社会生活秩序。这正是孔子“礼有损益”思想的体现。
进而,他针对现代性生活方式下的政治建构提出了“国民政治儒学”理论,明确指出“国民”概念虽然兼具集合性与个体性,但“以集合性观念优先,那是所有一切前现代的政治观念的一个基本特征;而这也就意味着,现代性的政治观念的对应特征,乃是以个体性观念优先”[35]。这说明现代生活方式本源地塑造了现代社会主体——个体性的国民,所以对国家的所有、所治、所享乃是每个个体的自由权利,所谓“国民所有;国民所治;国民所享”[36]。显然,这是为个体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合理性做出了一种概括性的解释。笔者认为,以此为起点,可以对现代政治自由中的权利与权力、自由与平等,民主与君主、专制与共和等问题展开儒学的解释,进而提出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儒家政治自由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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