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新儒家法哲学”(也自题为“礼法学”),也经过一场“生活儒学”的洗礼,这个过程包括与黄玉顺先生的书信来往和面谈,包括对宋明儒学由理向心转向的考察,也与我和黄玉顺的共同师承有关。
在读博时期,本人受冯友兰先生和蒙培元先生的理学体系影响,参照蒙先生《理学范畴体系》[5],写出了《程朱礼法学研究》[6],该文贯通形上形下,意在建构新的儒家法哲学体系;博士后期间追随蒙先生,又得黄玉顺师兄之“代师传艺”,认识到情感为理性奠基,形而上学已经被现代政治哲学拒斥;又得杨国荣先生关于心学的本质是“主体性与普遍理性之间的紧张”之论断的启示,考明儒心学之转向,即是从形上向形下贯通的古典儒学向以个人情感心志为公共理性奠基的方向的转变,这是天人、客主关系的一个颠覆,是一个现代化转型,遂放弃“天理循环”的设计,转向以道德个人主义(良知学)为基础的现代政治哲学建构,写出《明儒礼法学的心性论基础及其现代启示》一文。[7]
本人的这一新思维与“生活儒学”是有一定的家族相似性的,然而“回归生活本源”之后,重新开出之形下架构,如前文所述,可能千差万别,如“明儒礼法学”与黄玉顺的“中国正义论”。现在回头看,“礼法学”的提法也是值得斟酌的,因为它也容易成为对象域。笔者提出礼法学的初衷并非是要在儒学中标新立异,而是针对中国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令体系”的认识,主张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礼法体系”,只不过本人所做的只是“礼法学”中核心的、相当于“法哲学”的那一部分,故又称“新儒家法哲学”。叫“新儒家法哲学”在法学领域能表达出自己的独特之处,但在儒学系统中并不能表达出自己的学术特征,因为宋学、汉学等中可开出不同路数的法哲学,况且该名虽属本人初创,但该问题一旦为大家所感兴趣,就会变成一个对象域。如想在儒学系统中标出自己的学术特征,还是叫“心性派儒家政治哲学”比较贴切。(www.xing528.com)
蒋庆、秋风等“公羊派儒家政治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决定了它的结果是主张一个传统色彩浓厚、威权主义主导的宪政制度,本人的“心性派儒家政治哲学”也是由它的立场、方法推导出了一种以道德个人主义(良知)为基础的“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主张。杨万江也建构了一种“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是其自命的“新古典主义儒学”的一部分),不同的是,杨是以荀子到朱熹一脉为资源,以天职、天命、理一分殊的逻辑论证了民主制度合法性,或者说是以天理的名义赋予了民主制度应然性。这使他的理论有了一种欧洲启蒙时代“天赋人权”的感召力。从对民主、自由的主张来说,本人的心性政治儒学与杨万江的新古典主义儒学政治论有了家族相似性,然而二者学理上有明显差异,杨万江的是“理当如此”,本人的是“我(每个个人)要如此”,一个是出于普遍理性,一个是出于个性解放的要求。吴光提出的“民主儒学”或“民主仁学”的主张,反映在政治层面上,与“民主的儒家宪政主义”有很大相似性,但是学理又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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