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韩非子强调“规矩”和“法度”的公正性、独立性和不可逾越性。
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悬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17]
韩非子所说的“法”,包括现代语境下制度和法律在内。而对于“规矩”,韩非子把它上升到“理”的层面,并结合老子的思想,提出“规矩在先”。
凡物之有形者,易裁也,易割也。何以论之?有形,则有短长;有短长,则有小大;有小大,则有方圆;有方圆,则有坚脆;有坚脆,则有轻重;有轻重,则有白黑。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理定而物易割也。故议于大庭而后言则立,权议之士知之矣。故欲成方圆而随其规矩,则万事之功形矣。而万物莫不有规矩。议言之士,计会规矩也。圣人尽随于万物之规矩,故曰:“不敢为天下先。”不敢为天下先,则事无不事,功无不功,则议必盖世,欲无处大官,其可得乎?处大官之谓为成事长,是以故曰:“不敢为天下先,故能为成事长。”[18]
《淮南子》则以为权衡规矩的特性是独立、稳定和持久的,超越于地域、民族、时间、政权、人生境遇。
今夫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之,万世传之,而以无为为之,故国有亡主,而世无废道;人有困穷,而理无不通。由此观之,无为者,道之宗。[19]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规矩”并非人们随意制定的,而是以“天”,或“道”为最终的依据。
子墨子言曰:我有天志,譬若轮人之有规,匠人之有矩。轮匠执其规矩,以度天下之方圆,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上说诸侯,下说列士,其于仁义则大相远也。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www.xing528.com)
墨子强调“明法”,正是说明“法”需要以正当而明确的价值理念作为基础。墨子还提出以“义与不义”作为衡量行为及法度正当性的尺度,个人的偷盗行为就是“不仁义”的行为,而更重要的是分辨清楚战争行为是否符合仁义。
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是何故也?以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入人栏厩,取人马牛者,其不仁义又甚攘人犬豕鸡豚。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至杀不辜人也,扡其衣裘、取戈剑者,其不义又甚入人栏厩、取人马牛。此何故也?以其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矣,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攻国,则弗知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别乎?
杀一人,谓之不义,必有一死罪矣。若以此说往,杀十人,十重不义,必有十死罪矣。杀百人,百重不义,必有百死罪矣。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今至大为不义攻国,则弗知而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情不知其不义也,故书其言以遗后世。若知其不义也,夫奚说书其不义以遗后世哉?
今有人于此,少见黑曰黑,多见黑曰白,则以此人不知白黑之辩矣。少尝苦曰苦,多尝苦曰甘,则必以此人为不知甘苦之辩矣。今小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而非,从而誉之,谓之义。此可谓知义与不义之辩乎?是以知天下之君子也,辩义与不义之乱也。
而在《吕氏春秋》中,即便是针对不可替代的“先王之法”,假如没有分别“义与不义”,那就是最大的“不义”,会对民众造成最大的伤害:
先王之法曰:“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古之道也,不可易。今不别其义与不义,而疾取救守,不义莫大焉,害天下之民者莫甚焉。[20]
上述文献中都是正面肯定规矩制度的作用,上升了到“义”与“不义”的高度,并论述了规矩制度之所以建立、施行、有效及不可更易的终极依据。故而,讨论中国正义论,不能只局限于儒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