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将善良意志作为其道德形而上学的核心,清理了苏格拉底称道的智慧和亚里士多德赞扬的正义、勇敢、果断等品质,将智慧、品质剔除出道德王国,他认为不能因实践主体的智慧和合标准的品质而决定对它的道德评价。康德的善良意志的理论还将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中的幸福及其效果论观点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认为幸运和不幸、快乐和痛苦都不能作为善恶判断的标准。善良意志是不以行为的效果作为判断标准的,“行为的成立必须本于职责,本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不本于对行为效果所有的喜爱和偏好。”[1]若行为只是合于法则,而非本于法则,就是不道德的。善良意志的普遍法则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行为主体需要对事实进行逻辑推论,然后采取行动。康德告诫人们,“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3]即行动应该符合自然本质,人类的自然本质是对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它要求按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客观规律办事,不允许以自我为标准来判断,不允许以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喜好为尺度,也不能以为他人谋利益的利他主义为评价尺度。
按康德的理论,现代道德应遵循责任原则。“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4]康德认为,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志。因此,让纯粹的善扎根于个体内心,就是德育的任务。它要求个体自由地、发自内心地坚守善良。完全自主,不依赖于外界,可以培养对自己行为的完全责任意识。虽然个体行为要受文化因素的影响,但是任何道德行为都不能依赖既有的道德律令,而是完全自决的。这种完全责任只有建立在纯粹的善,才有可能。
第一,纯粹善良意志是一个普遍命令,一个实践命令。“人……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5],纯粹善良责任正是人对自己、对他人的必然责任,这是人的最高实践原则。推己及人,得到普遍的纯粹善良责任规律的表述式是:“每一个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也和我一样,按照同一规律表象自己的实存”,于是“你的行动,要把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6]我的人身不能作为对象被处置,别人的人身也不能作为我处置的对象。
第二,最根本的纯粹善良意志莫过于尊重生命。对自己的责任和对别人的责任,首推的是人性。也就是说,要根据人之作为人去行动,以人性为最高的,也是最基本、最终的行动准则,它是无条件的、自律的,这样,“你行动所依从的准则,要能同时使自身成为像自然普遍规律那样的对象,因此,这也就是彻底善良意志的公式”[7],通过它建构了一个理性的目的王国。所有的人,同时既是这个王国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并且“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8]。这就是责任,它是人类的普遍律令、客观法则、纯粹理性,是道德实践的最高根据。(www.xing528.com)
第三,道德以纯粹善良责任为其根本目标,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包括不需要奖赏。道德教育不能依靠奖赏,而只能依靠责任。奖赏具有明显的利己倾向。它促使利己之心滋生和膨胀,完全违背责任原则,也不是善良的。因为善良意志的无条件的善不能从它所追求效果的有条件的善中得到。
作为完全责任的善良意志,是一种自然立法,它不期待嘉奖,也不容推诿违背,这是它的外在道德价值。它的内在道德价值是它内化在个体心灵的价值标准,它不是灭除人的基本欲求,而是要求遵循普遍一致的法则。按这样的理论,道德教育也就不能以培养智慧和“中规中矩”的优秀品质为目标,而要着眼于道德的内在价值,培育纯粹善良意志。它要求人遵守规范,只是必须以良知为基础,即所谓“举止得当,就是从良知上服从”[9]。但在现代道德教育实践中,具有强劲形式的道德规范往往代替了善良意志而成为德育内容,以至于人们经常服从和服务于既成道德律令,拜倒于道德规范的强权统治,却违背基本的原初道德——善良意志。现代西方社会道德常以强权出现,任何人背叛规范,将要遭受谴责,而且背叛也是不道德的。可是,人的意志是自主的、自由的,任何道德规则都不应该直接规定人的意志,不应该直接导致人的行为,人遵循道德规则是一个有意识的自主过程,也就是说,人遵循的不应是固定不变的死的道德律令,人对道德是能动的。因此,任何时候,即使面对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人也不能回避责任,回避责任必定导致不道德的行为,所以遵循既有的道德规范必须是出自责任的。现代道德教育经常处于矛盾境地,在道德教育的实践中,这种矛盾经常被简单处理,甚至忽略,而只承担起传播道德规范的任务,要求人们严格实践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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