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建立后,百废待兴,财政拮据,政府甚至靠对外借债来筹措留学费用。1912年11月15日,教育部与比利时华比银行签订四项借款合同,用以接济留英、法、比学生经费。[6]1918年4月2日,教育部向中法实业银行借款10000英镑,用作留欧学生的经费。根据教育部公布的1913—1914年留欧各国官费学生统计表,留欧官费生总人数为242人,其中留法学生人数仅次于英国,为70人。[7]为了加强对留欧学生的管理,1913年8月和12月,教育部先后颁布了《经理欧洲留学生事务暂行规程》和《留欧官费学生规约令》两部留欧公费生经费管理和纪律管理法规,规定留欧生不得与西人结婚、不得逾期滞留、不得请假回国、不得转学他校及改留他国等。其中规定:留法生每月发给学费400法郎,出国川资500银元,另有回国川资1250法郎,治装费200银元。[8]
1915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管理留欧学生事务规程》,规定设由教育总长委任的留学监督,拥有对公费生的学业、实习、考核、思想及生活等方面的处置大权,对因事、因病或者无心求学不能毕业的,可以呈请取消其公费资格。
当时选派留学生没有统一的标准,管理非常混乱,从中央各部门到地方,都能选派。为了进行统一管理,将公费留学的派遣和审核权集于教育总长,并统一规定资格限制。教育部先后颁布的《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1916年)和《管理自费留学生规程》(1924年)分别为公费生和自费生管理的代表性法规。《选派留学外国学生规程》中明确规定:“每届选派学生先期由教育部议定应派名数、留学地方、留学年限、研究科目及各省应选送备选学生名数”,“每届议定名数应先咨询各部院各省需要人才折中配定”,并规定各省选派的公费生须经教育部审核复试。《管理自费留学生规程》规定:自费留学生须具下列资格之一:(一)中学以上学校毕业者,(二)办理教育事务二年以上者。自费留学生须领取留学证书,并应将留学国之住址、学校、学科、年级随时呈报管理机关,以便按时编造调查表册。[9]
1929年至1932年,我国留欧学生共计1125人,其中留法学生最多,达522人。[10]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3年4月公布的《国外留学规程》规定:(一)留学期限。公费生统一限定为最多六年。(二)留学资格。自费生由中学毕业提高至“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高级职业学校毕业”,并曾在国内任技术职务二年以上。(三)留学经费。省派公费生出国前由各省“拨存其留学国管理留学机关准备金一千元,以供灾害救济、疾病治疗等意外之用”;自费生更得预先筹足留学期间所需全部费用,并由“殷实商号”或“有固定职业,能负担该生经济及行为责任者”作保。(四)学业管理。公费生“于留学期内,非有特别情形经各省市转呈本部者,不得变更其所研究科目及留学国,违者取消留学资格,勒令回国,并追还其以前所领一切费用。”自费生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将上学期之经过及研究之成绩,连同主任教授证明文件,呈请管理留学机关证明,并须分别呈部及各省市审查备案”。[11](www.xing528.com)
1937年,为了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规定:(一)凡被选派留学生出国前,必要时得由选派机关与本部洽商该生在留学期间之工作纲要。(二)凡被选派留学生在留学期内,应将实习研究所得按时编作报告,除呈送选派机关外,并得送本部一份备查。(三)各选派机关得将所派学生名额、姓名、留学国名、住址、留学学校、实习工场等汇集送部,以资参考。[12]随着抗日战争的全面爆发,国家对国防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1938年6月,教育部会同财政部制定《限制留学暂行办法》,规定公费、自费留学生研究科目“一律暂以军、工、理、医各科有关军事国防,为目前急切需要者为限”[13]。但是随着战事的发展,国民政府的财政越来越拮据。1939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限制留学办法》,规定:“在抗战期内,公费留学生非经特准派遣者,一律暂缓派遣;自费留学生除得有国外奖学金或其他外汇补助费,足供留学期间全部费用,无须请购外汇者,一律暂缓出国”。[14]1938—1941年中国留学人数分别为92人、65人、86人和57人。[15]留学教育陷入民国以来的最低潮。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7月,教育部举办全国公费和自费留学考试,公费录取148人,其中留法最多,达40人;自费录取1216人,其中留法最多,达517人。[16]1946年,法国政府同意与中国交换学生50名,后录取40名,其中24人于1947年秋赴法,其余在次年成行。[17]国共内战爆发后,赴国外留学者越来越少,到1948年1月,停止公费生留学选拔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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