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高等教育管理模式
1.美国高等学校管理基本模式是董事会,董事会掌握管理大学的基本权限
大学在法律上从属于董事会,校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根据校长提名由董事会聘用副校长和部局长(或称为委员会执行结构代表),执行董事会决议或委任的权限执行大学管理任务。董事会不参与日常事务管理,但涉及财政、学校机构和教育方面的重大决策与变化,均须得到董事会同意才能执行。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威机构,其主要职权是:决定大学财政方针;任命校长;制定长期教育规划并实施;对学校事务享有最终决定权;确保大学管理高效与财源;教职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董事会为了有效地行使权限,设置十来个有决议权的常识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其管理机制是:“董事会→校长”、“管理部→教授会→学生”。教师、学生均有权向董事会、管理部反映意见,董事或管理职务者与师生代表定期召开座谈会,实现大学管理民主。
2.大学管理机构的中枢——管理部
(1)校长是学校的主要领导人对董事会负责,负有管理的全部责任,统辖教授。校长本身也是学术带头人,在各种仪式中代表学校的发言人。(2)教务长是仅次于校长的领导人,他经校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教务长只对校长负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所有的在院长、委员会主席和其他教学管理人员均向他汇报工作。(3)副校长由校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协助校长管理学校,一位主管行政与财务,另一位主管学校发展与校友会工作。(4)大学秘书也由校长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统管董事会记录,学校出版物等日常工作。美国教育界有句老话“教授就是大学”。教授参与大学决策,推动教育政策实施的“主要力量”,发挥重要作用;但教授会是咨询性机构,非决策机构。
(二)中国高等学校管理模式
1.中国高等学校体制基本上是国家所办,财产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制(www.xing528.com)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两权分离后,高等学校仍是政府直接管理。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是:政府处于主导、决定地位,高等学校处于从属与服从的地位;政府对高等学校有绝对权威性,政府行为对高等学校发生直接地促进或限制作用。所以《高等教育法》中“依法自主办学”的实现还有待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依据法律对高等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对教育经费实行管理和控制,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和监督。政府不直接管理和控制高等学校内部运行环节与过程,不在学术领域使用行政命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等学校与社会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强。政府也应该像对企业生产产品种类和数量由企业按市场自行决定那样,由各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要设立专业、决定招生数量,政府实行宏观调控,不具体规定。改革二十余年来社会大市场,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政府行政机关对高等学校管得过于具体细致,教授、副教授上课都有明确规定,使“依法自主办学”受到严格限制。
2.中国高等学校基本按行政机构方式设立管理机构
校长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委派,校长是权力和级别的代表,对委派机关负责。学校采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机构由各校设置并确定相应职数和级别。正如黑龙江大学校长依俊卿教授所言,中国高等学校长期以来实行的官本位的干部制度,行政化的机构设置和后勤管理体制,不仅办事效率低下,服务功能不强,而且常常自我膨胀,喧宾夺主。干部能上不能下,职数不足设置调研员,甚至为了“稳定”队伍还要提升级别安排为调研员,助长“跑官”“要官”发生。
3.中国高等学校的封闭性
一所高等学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圈,什么都管,什么都办,大大削弱了完成核心和主要任务的力量。近年高等学校不同程度地开展机构调整,干部和人事制度改革,后勤管理制度改革,使教学和科研的中心地位开始从体制上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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