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继承发展了二程关于“格物致和”的学说,建立了更加完整的唯心主义认识论。
朱熹认为,决定事物发展的动力是理,作为认识的对象、自然也是理,认识论的任务就是穷理致知。但是,朱熹所要穷究的理,不是事物固有的客观规律,而是主于人心的主观之理。理存在于物体中就成为“在物之理”,存在于心中就成为“在已之理”。朱熹把“在物之理”与“在已之理”对置起来,这就构成了所谓客体与主体的对立,似乎显示出物中求理的唯物方法。然而,朱熹坚持认为,所谓“物”理不过是“心”理,事物之理具于一心,是“心包万理”。他说:“物之理都在我此理之中。”[11]事物之所以存有理,是由于心所赋予的,而非本来就存在的客观规律。
朱熹在认识的对象上,错误地把人心的反映特点与反映内容混淆起来,把客观本已存在的事物之理当成人之内心之理。这样,认识的对象就是所谓人心,而非客观事物了。
什么是“格物”呢?朱熹说:“格物者,格,尽也,须是穷尽事物之理。”[12]又说:“格,至也。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13]从朱熹的话里我们可以看见,“格物”就是通过形而下的事物体认形而上的理。
什么是“致知”呢?朱熹解释说:“致,推极也。知,犹识也。推极或之知识,欲其所知无所不尽也。”[14]又说:“致知,是吾心无所不知。”[15]朱熹的意思是说,知识是先验地存在于人心之中的,“致知”就是推极心中固有的知识,使其无所不知。(www.xing528.com)
既然知识早已存在于一已之心,心包万理,那么,为什么还要去认识理呢?为什么还要“格物”外求呢?朱熹说:“知者,吾自有此知。此心虚明广大,无所不知,要当极其至耳。今学者岂无一班半点,只是为利欲所昏,不曾致其知。”又说:“人之一心,本自光明。常提撕他起,莫为物欲所蔽,便将这个做本领,然后去格物、致知。”[16]这是说,知识是人心所固有,无需外求于物,人心无所不知。然而,由于“利欲”、“物欲”的驱使和蒙蔽,使人心中具有的知识天理昏暗不明,妨碍对于知识的体认。朱熹把“致知”比喻为镜子,把“物欲”比喻为昏翳,本来光明澄净的镜子被遮蔽,要恢复明亮必须擦去昏翳。人心也是如此。本来人心无所不知,“本自光明”,但时常被“利欲”、“物欲”所遮蔽,所以要清心寡欲,以明天理,体认知识。
可见,朱熹的认识论就是去降私欲,澄明本心,达到穷理致知。朱熹一方面认为理是万物之本,人们能够通过“格物”的方法认识天理,另一方面,又认为理是某种伦理道德,“格物”就是“只晨起开目时,便有四件在这里,不用外寻,仁义礼智是也。”[17]“格物”的主要内容就是遵循仁、义、礼、智,恪守君臣、父子、夫妇、兄弟等封建礼规,保证这个理不受物欲、人欲所蒙蔽。朱熹说:“敬便是天理,肆便是人欲。”[18]持敬制肆,就是遏制人欲泛滥,敬奉伦理教条。这样,朱熹“格物致知”的认识就同封建道德的修养功夫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了。
一方面是“致知”,保持清心寡欲,天理自明,一方面还要“格物”穷理,这不是矛盾的吗?既然理存心内,只要持敬制肆就够了,为什么还要“格物”以“致知”呢?朱熹认为,人心之中那个先验的“已知之理”,如果不通过“格物”来穷究,仍然是悬空的,所以朱熹说:“自家虽有这道理,须是经历方得,”[19]所谓“经历”,就是“格物”,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逐渐识认天理。这也就是说,通过“格物”,就会由于“经历”了“在物之理”,使先验的“在已之理”得到验证。这样,认识的过程就成了印证先验之理的过程,排除了“格物”认识客观世界的可能性。
虽然朱熹的“格物致知”的认识论是唯心主义的,但也初步接触到了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问题。朱熹认为,外界事物纷繁多样,难以一一穷尽,关键在于认识事物本体。“格物”,对于朱熹来说,是“零细”的,而“致知”则是“全体”的。既然事物现象杂多纷乱,所以,对于现象有认识只是“零细”的认识,但作为事物本体的理却无处不在,所以认识到事物本体就能掌握事物的“全体”。这样,认识就有一个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现象到本质的发展过程。这是认识的一次飞跃,即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但是,朱熹的认识论的对象不是客观事物,而是“吾心”、“天理”。他把人们对客观对象的认识排除在外,认识理不需要向外探究,只要认识自我内心就够了,这就使他的认识论无法真正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主义的飞跃,最终还是陷入了唯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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