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地说,除去虚伪的人而外,一个人的性情,自然会表现于他的形态。但在音乐表演之中,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只有善于使用技巧以表现内心想象的演奏家,才能做到形态与性情的吻合,如果不善于掌握技巧,心里想得很丰富,手上功夫不行,既做不到自己所希望达到的形态,性情也就不能表达出来。性情作为被载体,必须要借助于与之相适应的形态这个载体,才能被人所感知。
“气与韵”,都是性情与形态的统一体。人们认识它,是通过其形态特征而进入对于性情的掌握的。气与韵的区别,不是内容与形式的区别,而是表现于乐曲的整体还是表现于乐曲的局部的区别。“气者,气味也,韵者,态度风致也。”([清]方东树:《昭昧詹言》)气贯穿于作品整体,韵表现于作品的细节。二者既可分又不可分。说它可分,是因为整体与细节存在区别,一个人的两次演奏,细节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如果不超过一定的“度”,对两次演奏的整体效果,并不必然导致质的差异。说它不可分,是因为整体就是由细节构成的,按照系统论的观点,整体决定局部,局部也决定整体。这指的是局部的明显差异即超过一定的“度”的差异,将导致整体的质变。例如:在变奏曲中,无论是节奏、和声、织体、旋律、速度、节拍、音色(配器)等等,哪怕别的因素都不变,只要有一个因素发生明显变化,都能使某一变奏具有新的性格。
从音乐思维的特点方面来看,“气”属于概括性的音乐思维的范畴,因为它贯穿全曲,就如一个人的气质表现于他的整个存在过程之中;“韵”则属于具体性音乐思维的范畴,因为它存在于细节处理之中,就如一个人的某一动作所具有的特征,它是一个人的气质在某一点上的具体表现。二者相互依存又互相区别。
任何作品,必然有其整体概括的总的倾向的一面,诸如:
清雅之气、中和之气、严肃之气、豪壮之气、奇宕之气、古老之气、幽澹之气、沉毅之气、神骏之气、清劲之气、超逸之气、朴厚之气、高异之气、倜傥之气、温醇之气、厉落之气、沈著屈郁之气、奇拔豪达之气、高韵深情之气、坚质浩然之气、妥帖舒畅之气、天真烂漫之气、平淡含浑之气、风云浩博之壮猷伟气、举止安和的盈盈喜气、闷雷击顶式的冲冠怒气等等。或神采奕奕,风流潇洒;或笔挟风涛,豪情雄杰;或清癯超卓,慈需深稳;或妍紧拔群,赫然名贵;或清远萧散,道气德晖。(www.xing528.com)
仅“秀美”一端就有:秀丽,雄秀,清秀,灵秀,端美,秀媚,险劲秀拔,英姿俊发,新鲜秀活,脱尘仙秀……
任何作品,也必然有其具体细节的表现特征,诸如:
骨丰肉润,入妙通灵;如断似连,绝而不离;龙威虎震,快马入阵;刚柔相济,华质相半;气秀色润,外柔内刚;神气清秀,瘦而不弱;或洞达剔透;或血浓骨老;或粗犷;或精密;或如芙蓉出水,自然天成;或如文彩镂金,精雕细琢;或素朴简洁,不假修饰,计白当黑,奇趣决然;或一点一画,皆有三转,一波一拂,皆有三折,活力无穷……
两种音乐思维在作品中并不必然是平衡的,更多的情况是不平衡,有的作品细节与细节之间明显存在质的差异,就是说,这是一种以具体性音乐思维占主导地位的作品。小提琴协奏曲《梁山伯与祝英台》就属于此类作品,其细节之间,悲欢离合,连同其技术技巧,都呈现为变化多端,我们在掌握其柔中有刚的总体的气的特点的同时,必须努力体现其丰富的细节的韵的特点,注意其细节之间表现力上的差别(记得一次外国演奏家们在上海排练这首作品时,感到最吃力的地方,正在于掌握其气韵特征方面)。另一类作品,细节与细节之间却只有量的差异,它不过是同一种内容的不同程度的表现,这后一类就是以概括性音乐思维占主导地位的作品。例如广东音乐《步步高》,它的细节与细节固然不同,却只是同一欢快情绪的不同起伏。局部的技术技巧的细节差异也不是本质性的差异,而是量的差异。作为乐曲的整体概括的思维方式显然处于主导地位。对这类作品而言,其整体性的“气”与它的细节性的韵的特点,性质上基本一致,只需对其作量的即程度起伏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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