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与实的矛盾,存在于事物的各个范围、各个阶段和层次之中,这就是它的绝对性。作为矛盾的双方,它们又各自在一定条件下向对立面转化,就是说,是实是虚,并非凝固不变的,它的性质的稳定性只有相对的意义,在这一种情况下,它是实,在另一情况下,它就是虚。
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客观世界本身就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包括物质和精神都是“客观存在”。物质有重量,占有空间,可以独立存在。精神没有重量,不占空间,而且要依赖于物质才能存在。所以,可以说,物质具有“实”的性质,精神具有“虚”的性质。下来一个层次说,物质本身也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老子》十一章所讲的,就是物质自身的虚实关系。而精神本身,也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不过,在这个低一级的层面上,虚与实的内涵有所变化,“实”指的是具体现象方面,“虚”指的是抽象本质方面。二者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本质寓于现象之中,本质又不等于现象,人们可能只见现象不见本质,现象是凭感觉可以把握的,本质则只能凭思维去把握。
在一度创作即作曲家创作作品的过程中,首先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实”,作用于人的主观意识“虚”,其结果是作曲家进入艺术创作的心理活动。这可以说是由“实”入“虚”的运动。而这创作心理活动本身也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具体的生活体验和音乐创作中的参照系(包括前人的创作经验)是“实”,其抽象提炼、艺术构思则是“虚”。从艺术构思到作品产生,又转化为由“虚”入“实”的运动。构思是“虚”,作品是“实”。音乐作品本身也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其音响形式是“实”,其艺术内涵是“虚”。(www.xing528.com)
在二度创作即音乐表演中,作品对于表演者来说,具有“实”的“客观存在”的意义,表演者对它的理解具有“虚”的“主观反映”的意义。表演者的艺术“创作”活动,也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作品提供的(而且是表演者所能接收到的即未因主客观原因发生遗漏的)信息与表演者自身的生活和艺术经验,这些既成事实是“实”的方面,表演者依据自己对作品的理解所进行的艺术构思和创作,则属于“虚”的方面。这创作的结果即表演的实际演出,也是虚实的对立统一体,其实际表演的音响运动是“实”的方面,其造成的艺术意境,则是“虚”的方面。
在三度创作即欣赏中,欣赏者面对的音乐表演,具有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的“实”的审美对象的意义,欣赏者自身对这一对象的“演绎”即解释,具有“主观反映”的“虚”的意义。在欣赏者自身的“创造”过程中,表演者所提供的、欣赏者所能接收到的信息和欣赏者自身的生活和艺术素养,具有既成事实的“实”的意义,而欣赏者由于欣赏音乐而引起的心理活动,则具有“主观反映”的“虚”的意义。欣赏的结果依然是虚实的对立统一,欣赏者对音乐的实际感受是“实”,他自身的浮想联翩是“虚”,他的联想可能与作曲家和表演家一致,也可能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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