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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目标设计的重要性及方法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程与方法之所以对音乐学习非常重要,是由于音乐教育多体现一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潜效应,其教学目标往往蕴含在教学过程中,过程即目的。在音乐新课程中,“过程与方法”目标可细化为五项:体验、比较、探究、合作、综合。金亚文先生认为,对音乐教学目标的表述:1.要明确、具体、简洁、指向清晰音乐教学目标在具体表述上不同于音乐课程目标,更有别于传统音乐教学大纲中的“教学目的”。

音乐教学目标设计的重要性及方法

音乐教学目标,是指课堂音乐教学活动所要达到的标准与境界,特指音乐教师根据教材和学生实际所制定的既符合教学内容要求、又适合学生实际水平的最基本的标准与层面。它与“教学目的”一词有着本质的区别。

音乐教学目标是音乐课堂教学活动的灵魂与方向,是评价教学效果的依据,是教师在熟悉教学内容、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后,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能力与水平而制定的学生应该达到而且能够达到的标准与境界。

音乐教学目标是学校音乐课程价值的具体体现,是学生在学校和教师指导下,其音乐学习活动具体的行为变化表现和阶段性、特殊性的学习结果。音乐教学目标对音乐教学过程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新课程对学生的全面发展给予新的阐述和定位,突出的特点是教学目标由单向走向多元、综合与均衡。具体来说,每一门课程目标都体现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等三个维度的有机整合。

(一)音乐教学目标的分类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在人的成长历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引导入健康向上、乐观积极的精神基石。新课程观将情感因素提高到一个新的层面和高度来理解,赋予其在课程目标中重要的价值取向。如情感,不仅仅体现为学习兴趣、学习爱好和学习热情,更是情感本身的体验与内心世界的丰富;态度,在表现为学习追求、学习责任的同时,更表现为对生活的乐趣、进取、向上;价值观,既反映在个人价值方面,更反映为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自然价值的统一等等。这三个具有独立意义的要素已成为课程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学科,其“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取向和内涵是不同的。音乐课程的性质和价值决定它必须突出“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的目标,以体现音乐教育的本质是审美,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这一特点。对于音乐课程来说,其特质是情感审美;其教育方式是以情感人、以美育人;其教育效应主要不在于知识和技能的习得,而是体现在熏陶、感染、净化、震惊、顿悟等情感层面上。

2.过程与方法

学习过程和方法论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重视过程、强调方法,其实质是尊重学生的学习经历、体验和方式,这是一个学习者必须经历的过程,是一个人生存、生长与发展的内在需要。从教学的角度来说,只重结果而轻视过程与方法的教学获得的只是形式上的捷径。这种排斥个性思考、否定智慧参与、只关注知识掌握的教学方式,完全不利于人的发展,它使一个个鲜活的人成了一架架机械呆板、只会接受却不会思考与评析的学习机器。

而音乐课程尚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征。过程与方法之所以对音乐学习非常重要,是由于音乐教育多体现一种“润物细无声”式的潜效应,其教学目标往往蕴含在教学过程中,过程即目的。从教学方法上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会音乐,不如会学音乐,这样才有利于学生的终身学习和在音乐上的可持续发展。在音乐新课程中,“过程与方法”目标可细化为五项:体验、比较、探究、合作、综合。

3.知识与技能

基础教育中的任何课程,只要是一门学科,必然会有系统的知识技能体系。因此,对于音乐课程来说,知识与技能的教学是必要的,这既是人的整体素质中音乐文化素质的需要,同时也为学生进一步学习音乐奠定了基础,为学生在音乐上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平台。但是,由于以往对音乐知识与技能的认识存在误区,单纯地以乐理知识和识谱技能作为主体,并过分强化了知识的理性色彩和技能的技术作用,从而导致了音乐知识与技能的片面化倾向,造成了学生对音乐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恐惧与厌倦心理。基础教育中新的音乐知识与技能教学观认为:音乐知识不仅仅体现为乐理知识,它还包括音乐基本表现要素和音乐常见结构以及音乐体裁、形式等知识,特别包括音乐创作、音乐历史以及与音乐相关的文化方面的知识。音乐技能不是仅仅体现为视唱、练耳、识谱等,也不只是发声、共鸣、咬字、吐字等唱歌技术,更重要的是把乐谱的学习与运用或歌唱技能的训练与培养放在整体音乐实践中进行,将其视为音乐表现活动的一个环节和组成部分,这样才有利于构建基础音乐教育知识与技能的整体体系。

(二)音乐教学目标的表述

对于音乐教学目标的表述,可以说是丰富多彩的,这里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讨论。金亚文先生认为,对音乐教学目标的表述:

1.要明确、具体、简洁、指向清晰

音乐教学目标在具体表述上不同于音乐课程目标,更有别于传统音乐教学大纲中的“教学目的”。音乐课程目标是从宏观的角度,规定某一教育阶段音乐教育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而音乐教学目标则是从微观的角度,预计某一时段、某一环节音乐教学所要获得的结果,是学生在音乐教师指导下,其音乐学习活动具体的行为变化表现。目标虽含有目的、里程的意义,但不同于目的的总体性、终极性和普遍性价值,它更体现为具体性、阶段性和特殊性价值。因此,表述音乐教学目标的首要一点,就是要明确、具体、简洁、指向清晰。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增强音乐文化素养”“提高学生的欣赏水平”“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发展学生的创造力”等宽泛、笼统、又虚又空的目标对音乐课堂教学没有具体的指导意义,因此也就没有评价的价值。

正确的音乐教学目标表述应明确、具体、简洁,主要涵盖本课时学习的具体内容、方法、过程及要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2.要涵盖三个维度

教学目标由单向变成多维是音乐新课程同传统音乐课程在目标上的另一个重要区别。以往音乐教学目标重点关注知识与技能方面,如:“学习SOI MI两音,能够唱准它们的音高。用SOI MI两音及四分、八分音符和四分休止符创造简单的旋律”“指导学生准确和谐地唱好这首歌曲。通过欣赏及讲解使学生掌握大合唱的有关知识,了解作曲家冼星海的生平”等。

上述目标缺乏“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维度,“过程与方法”维度不清晰,主要突出了“知识与技能”维度。正确的目标确立方式应该是三个维度的表述。即“以开放的心态,正确审视音乐文化,增强学生对多元文化的接纳与包容的意识”(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能够自主收集整理有关音乐文化的资料(文字、音响),在课堂上进行展示与交流”(过程与方法目标);“探讨音乐的风格特点,并了解其相关文化及艺术价值”(知识与技能目标)。

正确使用目标的行为动词。新课程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教师角色、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均发生了质的变化,也就是说,课堂教学行为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而过去在“教师中心”和“学科中心”的传统观念里,音乐教学目标通常表述为“通过……使学生……”“通过……培养学……”这样的句式,目标的行为主体是教师而不是学生。(www.xing528.com)

这种方式体现了从教师角度来表述教学目标的特点。而实际上,判断教学效果的根本依据是学生在课堂上获得哪些音乐方面的进步,而这恰恰不是教师单方面的主观愿望能实现的。如此看来,像“通过……使学生……”“通过……培养学生……”这类在传统音乐课程“教学目的”中经常使用的行为动词,已不符合音乐新课程“教学目标”的表述要求。相反,由于音乐新课程是从学生、学习者的角度来表述目标,因此其行为动词多为“对……”“在……”“用……”“能够……”“感受……”“体验……”“了解……”“掌握……”等。

需要说明的是,音乐教学目标的确立和表述是每一个音乐教师进行教学设计的自主行为,不必要追求统一;从另一个角度说,音乐教学本身就是艺术,而艺术是需要个性的,没有个性就无法形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更谈不上创新与发展。传统音乐教学对教师的备课要求比较统一,强调共性,过于追求标准化与规范化,许多教师都是一个模子、一个套路,这种缺乏实效的表面文章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而音乐新课程则首先关注一个“新”字,在新的课程理念指导下,音乐教学目标的设计与表述必然会精彩纷呈。

音乐教学目标对教学活动具有导向、激励、评价、调控的作用,是音乐教学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音乐教学目标表述,必须科学、规范、精确、明确,并且能够直接指导教学活动。它能清楚具体地表述学习者通过教学后将学会做什么,也就是说教学目标表述的应是行为目标。为了克服传统教学目标的模糊性,美国心理学家马杰提出了行为目标的理论与技术,行为目标指用可观察和可测量的行为所陈述的目标。

所表述的行为目标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行为主体。表述学生的学习结果。二是行为动词。“表述”尽可能是可观察可测量的结果,即尽可能用观察到的词语描述音乐行为(表演、活动或操作)。常用行为动词(如命名、解决、比较、解释、综述)表示正在进行的动作,能力动词(如鉴别、分类、论述、形成、发明、完成)表示不同人的能力及不同的学习结果。三是情境或条件。阐明行为发生的条件。行为发生条件规定着行为发生的情境,对目标的标准化是重要的。四是表现水平或标准,即操作所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

在音乐教学目标中,认知目标和动作目标是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一般也是可以测出的,而情感是难以观察和评价的。美国学者本奈特·雷默鉴定出七种音乐行为,帮助我们了解那些可以发展的音乐教学目标。雷默所鉴定的七种音乐行为是:感觉、反应、活动、概念化、分析、评价、价值判断。我们择要如下:

感觉和反应是目的性目标。出色的音乐感觉(可观测的)是教学的最终目的。出色的感觉会对音乐产生更敏锐和更全面的反应。每个学生都是以一种独一无二的个人方式对音乐做出反应。活动包括演奏乐器、唱歌、律动、指挥和创作,它们是与听力读谱相联系的音乐活动,其结果是可以观察到的。分析,运用以往音乐经验,概括新音乐作品能力,对音乐进行体验,是更为复杂的音乐行为。评价,就是知道如何做出音乐判断,它不同于对行为的评价,而意味着能够极其细微地分析出那些使音乐演奏获得成功或使某一作品富有表现力的要素。价值判断,如果学生逐渐接受并进一步去探求音乐经验,就要赋予其价值。

应该指出,上述表述方法为广大音乐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一般模式。但是实际教学存在复杂性和多样性,而且有些作为目标的心理过程是很难用表示外显动作的术语来描述的,因此,不宜机械地套用一些具体的行为动词。可以根据特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情境的需要,使用一些定性的术语或概括性的描述,灵活地对待教学目标的表述。但是这些目标只能作为一种补充目标,切不可依赖于它们,以免重蹈传统目标陈述的覆辙。

(三)音乐教学目标设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行为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不是教师

体例分析:“通过学唱歌曲,培养学生的识谱能力与歌唱能力。”其行为主体是教师,而不是学生,因为是教师想通过学唱歌曲培养学生某些方面的能力。

2.行为动词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测评的

行为动词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测评的,而不是笼统、抽象、模棱两可的。例如:通过学唱歌曲,“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学生的歌唱能力”。这样的表述,不仅是主体定位的错误,而且也无法就“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和“提高学生的歌唱能力”进行测评,因为通过学唱一首歌,根本无从测评学生提高了多少。

3.行为方式必须是灵活、多样、可操作的

行为方式不能是单调、乏味、缺少情感与活力的。只有真正熟悉、理解、研究学生的教师,才能制定出深受学生喜爱、符合学生年龄与心理特征、贴近学生实际生活与实际水平的行为方式。否则就会出现没有教学效果的盲目的教学活动、浮躁的不贴切的行为方式。

4.行为程度必须是面向全体的最低底线

行为程度不能是只有个别尖子生才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行为程度要适当,既符合多数学生的实际程度,又能让那些接受快的学生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例如:“至少能记住歌词或音乐主题”“能基本正确地演唱歌曲”“感受音乐作品浓郁的地方风格”“体验编创活动的快乐”等众所能及的标准与层面。

需要说明的是,确立音乐教学目标是每一个音乐教师授课前的自主行为,不必过于追求统一,搞得千篇一律;从另一个角度说,音乐教学本身就是艺术,需要有个性,没有个性就形不成独特的教学风格,更谈不上创新与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目标设计中,存在着错把教学目的当作教学目标来对待,过高估计一节课的功效与价值的现象。

例如,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通过学习这首歌,把学生培养成雷锋式的好少年”“提高学生的欣赏水平”“掌握简单的乐理知识”“发展学生的创造力”等过于宏观的“正确的废话”都写在上面,对课堂没有具体的指导意义,也没有评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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