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国际社会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是履行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的主要权利有:
(一)人身权(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
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由于未成年学生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权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权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www.xing528.com)
(二)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最主要的权利):起点平等、过程平等、结果平等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一系列的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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