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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诉讼:教育部门违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如果相对人对教育行政部门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乱摊派教育经费等,公民和组织均可以拒绝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教育部门违法行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概念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教育上的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二)特征

1.主管恒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只属于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其他机关。

教育行政诉讼的产生,是由于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引起,作为解决侵权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负有制止和纠正侵犯他人权益行为的权力和责任,使任何可能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的“权力”或“权利”,都必须受到法律规范的控制,以司法权力控制行政权力的膨胀或滥用,以免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相对人提供一种使其与教育行政机关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救济途径。

2.诉讼专属

诉权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向国家机关请求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救济之权。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只赋予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诉权。教育行政诉讼只能由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校提起,不能由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育行政相对人在所有的教育行政诉讼中都是原告,而将教育行政机关恒定为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只有上诉权,没有反诉权。

3.标的确定

教育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教育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教育管理相对人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标的。对于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教育合同行为等,相对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制定教育行政法规、规章的教育行政立法行为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也不能进行行政诉讼,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治体制决定的。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这一原则在《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关于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规定中得到了体现。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并不享有对行政立法的撤销权

4.被告举证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由教育行政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自始至终处于主动支配地位。作出的决定,其根据如何,相对人无从知晓。同时,教育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明显地处于优越地位,其决定的作出过程和依据的了解程度非相对人所能达到,这就决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应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胜败结局,也取决于行政机关能否提出行政行为合法的足够证据。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的原则,是以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体现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提供的行政诉讼救济特殊保障功能。

5.不得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得采取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这是由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所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处分或放弃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和权力,同时,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看,如果让相对人作出让步,则无异于让相对人承认侵害合理,甘心承受其损害,这有悻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目的。因此,不得调解,是为法院提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给予受损的合法权益以充分救济的法律保障。

(三)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即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包括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果相对人对教育行政部门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行政机关侵犯法定权限不服的。学校有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教师有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学生的权利等。如果教育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这些权利,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机关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行政职责的。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地方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向学校下拨教育财政经费等的,等等。对这些,相对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乱摊派教育经费等,公民和组织均可以拒绝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其他人身权、财产权。除以上规定外,如果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就可以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

教育行政诉讼有些不属于受案范围,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防主要包括为保障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外交主要包括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而进行的国家间的交往活动等。如果因为这些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而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这些可以概括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对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一是人民法院没有权利监督这些抽象的行政行为;二是抽象的行政行为一般不会直接侵害到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我国的人民法院目前还不具备对抽象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所以,在目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诉讼。比如我国的高考制度对少数学生造成身心伤害,但作为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受理因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对由此所引发的争议,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部门或人事部门来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诉、行政复议等途径来解决。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不得再提出行政诉讼。这里的法律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最终裁定”的行为侵害了相对人权益,相对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包括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的人民法院。但专门的人民法院不设行政审判庭,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普通人民法院分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2.地域管辖(www.xing528.com)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管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教育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依法所裁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有三种: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本法院没有管辖该案件的权力,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

(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或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法院把有管辖权的案件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上级人民法院把有管辖权的案件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

(五)程序

1.起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以救济的行为。

2.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在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该7日之期限,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3.审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在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路世伟诉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和“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诉贵阳市城市规划局拆除违法建筑案”中,被告在一审中均未作答辩,法院仍然予以审理。

4.判决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

指人民法院使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付诸实践。

习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教师私拆学生信件,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学生可(  )。

A.教育法律救济 B.申诉

C.法律援助 D.教育行政诉讼

2.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  )。

A.教育法律救济 B.教育救济

C.法律援助 D.教育行政诉讼

3.学校剥夺了王老师参加培训进修的权利,当王老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以下哪种途径进行维权(  )。

A.教育法律救济 B.申诉

C.法律援助 D.教育行政诉讼

4.学校向园林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伐掉校内枯朽有危险的树木,遭到拒绝,学校可通过(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A.教育法律救济 B.申诉

C.法律援助 D.教育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4.B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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