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在申诉制度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提出申诉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处理,已经涉及了行政复议的范畴。但是,提出行政复议的相对人,不仅包括教师学生这些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等法人。
(二)特征
1.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首先,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其次,教育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而发生的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而引起的,相对人的申请是教育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再次,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行为。教育行政复议虽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从其法律关系、行为程序和方式来看,又具有司法活动的特征。教育行政复议在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受理和作出决定的期限、复议机构、审理与决定、期限与送达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2.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不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如果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的同级权力机关或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只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能申请教育行政复议。
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行为分类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且具有后及力,其不仅适用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以后要发生的同类行为和事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将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是在现实基础上的一次性行为。在已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规则。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其内容只涉及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3.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在教育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只有在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提出申请进行复议,因而,被申请人只能是行政机关。
4.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一般情况下,教育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得再申请复议,但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决定才是终局的决定。
5.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的过程中不得进行调解,也不得以调解作为结案方式。其原因在于: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地位平等,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在教育行政复议中,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而且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无权自由处分,不能通过协商、妥协改变原来已作出的具有公定力的行政决定。
(三)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教育管理相对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请教育行政复议: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对不作为违法的;
4.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www.xing528.com)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程序
一般说来,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
1.申请
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申请。在侵权行为发生的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认真加以审查,并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复议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复议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审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复议申请书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决定内容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以及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维持决定即指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5.执行
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题目示例
【2020年下·单选】某小学老师跟学生约定,上课不准许使用手机,否则将没收销毁,并让学生写下承诺书。一次,老师抓住一个上课玩手机游戏的学生,并当场毁坏手机以示惩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老师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B.学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C.老师和学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D.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教育行政申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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