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从而确定了维护我国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较之于其他形式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二)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那么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为共同被申诉人。
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至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是否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予以确认。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被申诉人仅限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可能是教育行政部门,也可能是其他的行政主管部门,但不能以政府为被申诉对象。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的范围。
同时,申诉还存在一个时间范围。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提起申诉,“法不溯及既往”。
(四)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是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www.xing528.com)
2.地域管辖。是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向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3.选择管辖。是指在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时,教师可以本着及时便利、业务对口等原则从中选择一个提出。
4.指定管辖。是指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法定申诉范围;(2)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3)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3.申诉的处理
受理机关对于受理的申诉案件,在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则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有形式上和程序上不足的,可以责成被申诉人改正;
(3)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职责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处理不当或越权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
(5)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越权或滥用职权,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成被申诉人重新处理;
(6)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撤销其内部管理规定或者责成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其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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