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济虽然是法律救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具有如下特征: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直接依据是《教育法》
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所确立的国家的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我国宪法对各个领域的行政活动和公民活动规定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于任何违法侵权行为,公民都有申诉、控告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使得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任何违法侵权损害行为都逃不脱法律的追究和制裁,使合法权益受害者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教育法律救济则是在我国《宪法》原则的指导下,以《教育法》及其所确立的原则为直接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时,均有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条件是教育纠纷
一般而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正是由于合理解决各种纠纷而建立的。这些纠纷的存在,是建立解决纠纷、补救权益受害者的法律救济制度的基础。没有权益的损害,就不会存在纠纷,没有纠纷,就无须建立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教育纠纷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实,只有从法律上提出解决纠纷的途径、程序和方法,使权益受害者得到补偿,才能消除纠纷,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正是由此而产生。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基本依据是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损害方实施了违法行为而造成了受害方财产上或人身上实际的损失,若没有发生教育损害事实,教育法律救济就无从发生。即使教育法律纠纷存在,但是并未因此而造成实际上的损害,即未出现损害事实,教育法律救济也无从发生。相对人只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以提出救济请求。(www.xing528.com)
(四)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权利补救
法律救济的最终目的是补救权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律救济的基本功能。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育法律救济只能适用于相对人,而不适用教育行政机关。这是因为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拥有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它可以采取必要强制手段使行政权力畅通无阻,一般不会受到相对人的侵害。在教育行政诉讼实践中,即使法院判决维持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对教育行政机关的救济。因为在教育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权益未受损害,也就用不着救济。在教育民事救济活动中,侵犯他人权益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充分体现出补救受害者权益的特征,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都是对权益受损害者的补救。
题目示例
【2020年上·判断】只要产生了法律纠纷,就可以实施法律救济。( )
【答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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