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教育法规的解释教育法规的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包括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任意解释是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所作的说明,这种解释可供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执法时参考,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
(一)教育法规的效力
教育法规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它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以及教育法规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实效等方面。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3)后定法优于前定法;(4)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5)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1.法规的形式效力: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层级效力关系。
2.时间效力: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
3.地域效力(空间效力):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www.xing528.com)
4.人的效力:教育法规对什么人有约束力。这里的“人”指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家。
(二)教育法规的解释
教育法规的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法规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包括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它同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学理解释是一般社会组织、学者和报刊对有关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实施法律的依据。任意解释是一般公民、当事人、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所作的说明,这种解释可供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执法时参考,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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