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立法体制
教育立法体制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形式和制度,即国家哪些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型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表明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的。但地方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在一元体制之下,存在中央和地方二级立法主体,同时又存在授权立法、委托立法等由于权力的转让过渡而产生的多种立法主体。
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立法两大内容,实行的是分类立法体制,学历教育部分的立法基本上由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进行。而非学历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培训方面的立法权由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行使。
(二)立法主体权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www.xing528.com)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地方性规章,地方性规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民族自治地区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报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外,在不违背国家宪法的前提下有独立的立法权,但所立之法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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