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在第四十九条中,适用其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为具体的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了各项不得或禁止作出的有关教育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否完整,关系着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教育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包括假定(法定条件)、处理、制裁三部分。
假定是指适用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它是把规范同主体的实际行为联系起来的部分,指出在什么情况下,这一规则生效;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它指明该项法律规范确定的行为模式的内容,使主体明确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要求做什么;制裁是指违反该项法律规范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以国家强制性措施要求承担的惩罚性或补偿性责任。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在第四十九条中,适用其行为规范的条件和情况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为具体的行为规则,明确规定了各项不得或禁止作出的有关教育的行为;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一个教育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是否完整,关系着其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从逻辑上讲这三个要素必须是缺一不可的,否则这个规范就可能无法落实。没有假定,不能把握该项法律规范所适用的范围;没有处理,等于没有具体的行为内容要求;而没有制裁,不能追究违法后的法律责任,守法与不守法都一样,不守法就会泛滥,教育法规就会失去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教育法规所要求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无法真正做到以法律来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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