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的制定的含义
广义:指一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教育法的实施的含义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施行。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法的适用与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实行。在教育法律文件中,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只是一种可能,要变成现实,需要经过教育法的实施,即通过教育法的实施,实现教育法律规范变成现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实现依法治教。
教育法的实施与教育法的实现的区别
所谓教育法的实现,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人们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有、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教育法只是对人们行为的可能性的设定,是一种应然,而教育法的实现是这种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应然转变为已然,变为社会现实,从而使教育关系参加者的行为符合国家意志。教育法的实现与教育法的实施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教育法的实现比教育法的实施含义广泛,既包括贯彻执行教育法的运动过程,又包括运动过程的成功后果。而教育法的实施只指前者。(2)教育法的实施侧重于执法、司法、守法,而教育法的实现除以上三者外,还强调教育法的监督,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达到教育法设定的权利义务。(3)教育法实施的结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可能达到目的也可能未达到目的,而教育法的实现则表明实施的结果是成功的,已达到目的;(4)教育法的实施是手段,教育法的实现才是目的。
总之,教育法的实施强调的是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实现教育法律,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法和正确实施教育法的过程,教育法的实现则强调这些法律实施的结果,侧重于考虑把体现在教育法中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和实际状况。两者密切相关,不可分割。教育法的实施以教育法的实现为目的,而教育法的实现又必须通过教育法的实施活动,并以此为前提。
(三)教育法的实施的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作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时,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其实施,这叫作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1.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就是通常所说的守法(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民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的要求,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的行为,从而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从法律规范的性质和法的调整方式来看,教育法的遵守内容包括:义务的履行;禁令的遵守;权利的正确行使。
(1)全面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这是义务性规范实施的方式,即各主体自觉做教育法要求必须做的积极行为,履行法规定他们做出积极行为的义务。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地方政府就应自觉履行设置学校、筹措保证教育经费等各项义务,适龄儿童家长应履行按时送子女入学并保证其读满法定的年限,等等。
(2)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令。这是禁止性规范实施的方式,即不做教育法所禁止的行为,一切主体都必须履行这些义务。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等等。
(3)正确行使教育法规定的权利。这是授权性规范实施的方式,即一切主体必须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在自己的权利(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或条件行使权利,使授权性法律规范得以正确施行。在现实生活中,正确行使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要注意两点:一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二是不要超越权利的边界,不要越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赋予了残疾儿童可以延缓入学的权利,赋予地方政府可以收缴杂费的权利,但是不按程序经申请批准就不上学的残疾儿童就不是正确行使权利,某市教育部门自行提高杂费标准,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义务教育杂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这个市的教育部门的行为就属越权行为。
2.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是国家专门机关、公职人员以及被授权的组织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法定程序以排除教育法律规范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阻力的形式来保证教育法的贯彻,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必要方式。教育法的适用根据适用机关和特点又分为司法适用和行政适用两种。
所谓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教育法裁决、处理具体事项的活动,一般专称“行政执法”,简称“执法”。根据宪法关于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精神,教育行政执法主要有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和教育行政强制执行三种形式。
所谓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教育法处理案件的活动,一般专称“司法”。司法是借助强制实现的,是国家在使用其他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暴力手段,是国家强制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主要是指在教育工作中,当面对一些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时,可以依据一定的教育法律法规来进行。有法可依是教育法实施的前提。(www.xing528.com)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机关、团体、公民等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有法必依是教育法实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的中间环节,是指国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定的内容办事。
4.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指一切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被平等地追究责任。违法必究是教育法实施的必要保障。
(五)教育法的效力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律规范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发生何种形式的法律效力。
1.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有无溯及既往的能力。
2.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律在什么地域发生法律效力。
3.教育法对人的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律法规对什么人有约束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人,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家。
4.形式效力
它是指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层级效力关系。
(六)教育法的监督
广义上讲,是指各类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狭义上讲,是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七)教育法监督的类型
1.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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