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规定等。
(一)宪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
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我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
宪法“序言”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民有从事教育科研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在我国,狭义的教育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的单行法律两类。前者是对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度的总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后者是针对教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而作出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到现在为止,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育法律有《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目前我国行政法规的数量远远超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数量。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使用三种名称:“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条例”是在某一方面对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如《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是对教育方面某部分工作的规定,如《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办法”或“细则”是对教育中的某一项行政工作做出的比较具体的规定,多数属于实施上位法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的标题大多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国务院”的名称。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我国的地方性法规,一般采用“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指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地区生效的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法规不得与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教育法规还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自治条例和教育单行条例。地方性教育法规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等。
由于地方性教育法规极为丰富,在此不一一列举。
(五)教育规章规定
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教育规章数量很多,涉及教育的各个方面,一般称为规定、办法、规范、规程、大纲、标准等。
依据发布的机关不同,教育规章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教育部或教育部会同其他部委制定的规章,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另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制定的教育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www.xing528.com)
题目示例
1.【2019年上·判断】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方法》属于地方性教育法规。( )
【答案】正确
2.【2020年上·多选】以下教育法律法规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有( )。
A.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
B.国务院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C.某省人民政府通过的《某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答案】AC
3.【2020年下·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 )
【答案】正确
(六)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中关于教育活动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属于教育法的渊源,如涉及教育违法的行政处罚问题,教育活动中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适用民法的问题,教育领域中违法情节严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
另外教育政策也是教育法的渊源,党的教育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就成为国家法律,我国教育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很多内容都是党的教育政策的体现。
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体系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教育法的体系可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一)纵向结构
教育法纵向结构的体系内容同上——教育法的渊源。
(二)横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已颁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基础教育法。包括学前教育法(此法尚未制定,但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立法决议)、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义务教育及未成年人教育等各方面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高等教育法。已颁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4.职业教育法。已颁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社会教育法。从横向结构来看,需要立此单行法,其目的是把各种培训机构或者非学校教育机构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6.学位法。已颁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教师法。已颁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8.教育投资法。从教育发展的实际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9.民办教育法。已颁行,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0.学校教育法。从学校建设和发展来看,需要制定该法律。
迄今为止,我国的教育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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